门诊传染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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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传染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医院门诊传染病的管理,供应安全、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健康,订立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卫生部门规章以及医院相关制度,具有相应的合法性和可
操作性。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门诊部门的全部职工。
第三条定义
•门诊传染病:指在门诊环境中易传播和感染的各类疾病。
•门诊部门:指医院的门诊诊疗部门,包含各科室和门诊挂号等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章防备措施
第四条传染病防控培训
医院门诊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医务人员开展传染病防控培训,内容包
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常见传染病的认得和防控措施;
2.个人卫生与保护;
3.传染病的诊断与初步判别;
4.传染病的报告和上报工作。
第五条防护设施和用品
1.门诊部门应配备充分的手消毒器、洗手液、消毒剂等防护
用品,保证医务人员的防护需求。
2.门诊部门应依照相关规定设置好防控区域、分层诊疗区等,
避开传染病的交叉感染。
3.医务人员在处理传染病患者时应佩戴口罩、手套等个人防
护用品,并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进行消毒处理。
第六条门诊环境卫生管理
1.门诊部门应定期进行环境的清洁和消毒,保持门诊环境的
干净和乾净。
2.定期对医疗器械、诊疗设备进行检测和消毒,确保设备的
良好状态。
3.配备防控传染病所需的医疗废物箱、污物箱,并按规定进
行妥当处理。
第七条患者管理
1.门诊部门应设立传染病就诊登记台,及时掌握患者相关信
息,加强对传染病患者的管理和隔离措施。
2.对传染病疑似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特地适应的传染病门诊
诊疗。
第三章传染病的报告和上报
第八条传染病的报告
1.门诊部门应依照国家和地方卫生部门的规定,对发现的传
染病患者及时报告。
2.对属于法定传染病范围内的病例,门诊部门应及时通过网
络直报系统报告卫生部门,并按要求上报艾滋病、乙肝、丙肝等疫苗接种、感染情况的统计表。
第九条传染病信息的上报
1.门诊部门应定期及时向医院的卫生管理部门供应传染病发
病情况和防控工作的相关数据,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门诊部门需搭配卫生部门进行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和溯源
工作,供应必需的帮助和信息。
第十条违规处理
对不依照规定进行传染病的报告和上报,或者有意隐瞒传染病信息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理,包含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检查、解聘和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
第十一条监督和检查
医院将定期对门诊部门的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
同时,定期对医务人员对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评估与改进
医院将定期开展对门诊部门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评估,了解工作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及时进行改进和优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未在本制度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全部,如有需要,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施行
本制度经医院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医院负责人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