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1.1新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2016年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重大调整
新《管理办法》共31条,与原《管理办法》 相比,主要作了以下调整: 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 二是增加并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 求。 三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四是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 五是调整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并 延长了会计档案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的期限。
形成
一、会计档案的定义主体
会计档案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 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 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 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 专业 计 资 料 , 包 括 通 过 计原算始机 等 电 子 设 备 形 成 、 领域 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属计性档案。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 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 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 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二、会计核算材料的归档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 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 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 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 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 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 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 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 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投资公司所属公司会计档案,保持会计工作的统一性与连续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工资表、会计资料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会计核算档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大连亿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及所属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
第四条投资公司所属各公司应建立和健全其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财务部门是会计档案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投资公司计财部指导、监督所属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会计档案要按照会计档案归档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第六条会计档案在本公司财务部门归档、管理。
第七条财务人员借阅会计档案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非财务人员借阅会计档案须经财务分管副总经理批准,非本单位人员借阅会计档案须经投资公司财务副总裁批准。
第八条清算企业、注销企业的会计档案自决议作出后五日内,将全部会计档案移交到集团公司财务部,有关人员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第九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大类(见附件)。
第十条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应由分管副总经理做出鉴定,编制销毁清册,报投资公司计财部审查和经投资公司财务副总裁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一条会计档案在销毁时,对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须由财务负责人负责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室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止。
第十二条会计档案在销毁时,须由本企业和投资公司、集团公司的财务部、行政部共同派员监销。
监销人在销毁前认真进行清点核对,在销毁后签名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投资公司计财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本文档可编辑,内容仅供参考,需要结合您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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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版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附解读)新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为您介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并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资料。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分类与归档第四条会计档案应按照以下类别进行分类:(一)会计凭证类;(二)会计账簿类;(三)财务报告类;(四)其他会计资料类。
第五条单位应建立会计档案归档制度,确保会计档案的及时、完整归档。
第六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分类清晰,便于检索;(二)定期整理,防止散失;(三)电子档案应有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七条单位应设立专门的会计档案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
第八条会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防潮、防火、防盗、防虫、防尘;(二)限制非授权人员接触;(三)定期检查档案状态,及时修复损坏档案。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查阅与复制第九条会计档案的查阅应严格控制,查阅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权限,并进行登记。
第十条单位应制定会计档案复制制度,对复制的档案进行编号和登记,防止档案的滥用和流失。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第十一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会计档案销毁前应进行彻底的审查,确保无保存价值后,方可进行销毁。
第六章会计档案的信息化管理第十三条鼓励单位采用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系统,提高会计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电子会计档案应定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第十五条电子会计档案的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会计档案丢失、损毁或者泄露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讲主要内容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会计档案整理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修订背景
•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于1984年联合发布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于1998 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现行《管理办法》实施10多年以来,对于规 范和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等发挥了 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 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会计档案的范围内容、承载形式、管理方式、 应用程度等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现行《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已经无法适 应新情况和新变化,突出表现在: (一)随着各单位信息化水平和精细化管理程度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会 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和传递,并形成大量的电子 会计档案,需要予以规范。 (二)随着经营管理对会计核算多维信息需求的增加,会计档案数量大幅上 升,档案管理工作面临着成本效率问题,会计档案的保管形式需要进行变革。 (三)随着我国会计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标准的出 台或修订,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利用、销毁、交接等方面的规定,相应 需要进行调整。
。
会计档
,且文件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 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 要求的才能接收。
九、会记档案的利用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 ,严禁篡改 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 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 。 会计档案利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 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1.1新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1.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
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2016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16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其他财经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用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日常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凭据。
第三条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可执行本办法,也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业务情况制订实施办法,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公司设专职人员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用和销毁等进行管理。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及销毁第五条会计档案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形成的会计档案。
原始凭证是指由于数量过多而单独装订成册形成到会计档案。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薄,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工资奖金发放明细表,票据存根,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借阅登记清册,财产清查资料,审计报告等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六条财务部将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分为移交归档前与移交归档后。
(一)移交归档前工作:会计凭证:按月份和册号顺序整理,月内按先记账凭证后原始凭证的顺序编制册号,每月终了,装订成册,记账凭证封面应由经办人和财务主管签章。
会计账簿:应于年度审计结束2个月内,对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帐、总账和明细账等会计帐簿,装订成册,同时对应纳印花税的账簿应及时贴花并划销。
财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每年终了,分门别类,整理立卷。
(二)会计档案移交工作:移交归档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档案的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务资料等一切与会计工作有关的书面、电子或其他形式的记录。
第三条会计档案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准确、完整、安全、保密的原则,并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主题、时间、文件类型等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整理和检索便捷。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组织与保管第五条会计档案的组织和保管由会计部门负责,应当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档案管理经验,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七条会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和入库,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八条会计档案应按照一定的时限进行保管,满期后根据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归档、销毁、转交等。
第九条会计档案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保护,防止意外损毁、灭失或被盗窃。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利用与归档第十条会计档案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查询、展示和复制,但必须符合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调离或外借,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会计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归档,归档后应当制作档案目录,以备后续查询和审计使用。
第十三条对于重要的会计档案,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备份和存储,以防止重要信息的丢失。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清理与销毁第十四条会计档案应按照一定的时限进行清理,清除已经失去确凿证据价值的档案,减少档案的存储压力。
第十五条对于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以备查验。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附件1:会计档案管理操作流程图附件2:会计档案存档期限表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会计凭证:指用于记录会计交易的书面或电子形式的单据。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讲解
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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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新《管理办法》的修定重点
2、符合条件的可只建电子档案
为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对于电子会计资料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的方式,新 《管理办法》提出了如下要求: 一是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是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 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是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 ,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是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是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七是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 以上要求中:第一、七项规定是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真实,第二、三、六项是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 、完整、可用,第四、五项规定是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安全。单位内部生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仅以电子形式归 档保存必须同时满足第一至六项规定;单位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必须同时满足第 一至七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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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什么要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98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于1998 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原《管理办法》实施10多年以来,对规范和加 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会计档案 的内容范围、承载形式、管理手段、利用方式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原《管理 办法》已经无法较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表现在:(一)随着各单位 信息化水平和精细化管理程度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传输、保管,形成了大量电子会计档案,需要予 以规范。(二)随着我国会计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档案管理规范、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
发文标题: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文时间:2015-12-11实施时间:2016-1-1法规类型:会计档案管理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中国阅读人次:1864评论人次:2加入收藏页面功能:12发文内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 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 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继续教育-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次修改是在1998年2.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是(2016年1月1日)。
3.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是(2016年1月1日)。
4.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如何处理(由原单位保管)。
5.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6.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7.单位负债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8..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印件需要XIE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10.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1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何时算起(从所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12.会计档案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13.会计凭证进行分开组卷的时间依据是(按月组卷)。
14.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15.单位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
16.原始凭证保管期为30年。
17.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18.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音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19.下列不属于会计账簿的是(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0.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21.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22.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如何处理(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2016年1月1日施行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2016年1月1日施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版新鲜发布,将会在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行。
你一定想知道会计档案管理法发生了哪些变化吧,看看下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相关信息你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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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对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就新《管理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修订出台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过程。
答:198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于1998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原《管理办法》实施10多年以来,对规范和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会计档案的内容范围、承载形式、管理手段、利用方式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原《管理办法》已经无法较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表现在:(一)随着各单位信息化水平和精细化管理程度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传输、保管,形成了大量电子会计档案,需要予以规范。
(二)随着我国会计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档案管理规范、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原《管理办法》的有关表述已不再适用,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利用、销毁等方面的规定需要相应予以调整或完善。
为做好原《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从2012年开始,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陆续组织部分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和地区开展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2013-201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门针对电子发票的入账和保管问题多次开展研讨,并组织部分企业和地区开展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综合试点工作。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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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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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明确代理记账中涉及的会计档案管理问题。 • 近年来,我国会计服务外包发展迅速,很多小企业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 因此,《新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 理记账的,应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 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 4.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类别问题 • 根据会计档案的实际利用情况,将会计档案的定期 保管期限由五类改为两大类,由原3年、5年、10 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删 除了三年的定期保管期限类别,并相应调整了附表 中的保管期限。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3
• 因此,《新管理办法》增加了销毁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规定“各单位应当成立档案鉴定委员会(或小组), 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 会计档案鉴定销毁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 的会计档案,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 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进行销毁。”•Βιβλιοθήκ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4
• 关于监销 • 监销是保证销毁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的一 项制度安排。 • 现行《管理办法》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 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 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 员参加监销”。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5
,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
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
4. 其他会计资料,包括
及其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26
不是会计档案归档范围
工资年报,职工工资、奖金及各种 福利审批名册,养老保险缴纳名册,调 整、新增审批表,职工聘用、转正等审 批表、协议书,财务制度,上级指标文 件等均属文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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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1.1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
2015年12月11日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
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
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
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
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
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
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
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
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
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
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
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