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收购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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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收购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副产品收购行为,保障农副产品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促
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副产品收购,是指农业生产者向收购者出售农副产品的活动。
第三条农副产品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等价交换,保护农副产品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农副产品收购活动实行宏观调控,确保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合理稳定,维护农副产品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利益。
第五条农副产品收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收购、囤积、哄
抬价格等行为。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副产品收购者与农副产品生产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二、收购方式
第七条农副产品收购方式包括:
(一)计划收购:国家根据农副产品供需情况,制定收购计划,确定收购品种、收购价格和收购数量。
(二)合同收购:农副产品生产者与收购者通过协商,签订收购合同,约定收购品种、收购价格、收购数量和收购时间等。
(三)市场收购:收购者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决定收购品种、收购价格和收购数量。
第八条计划收购农副产品时,国家采取统购、派购和议购等方式。
统购是指国家
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副产品实行统一收购;派购是指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副产品以外的其他农副产品实行派购;议购是指国家对派购以外的农副产品实行议价收购。
第九条合同收购农副产品时,收购者与生产者应当签订书面收购合同,明确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
收购合同应当包括收购品种、收购价格、收购数量、收购时间、质量标准、验收办法、付款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市场收购农副产品时,收购者应当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合理确定收购价格,保证农副产品生产者的合理收益。
三、收购价格
第十一条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实行等价交换,保证农副产品生
产者的合理收益。
第十二条国家对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实行宏观调控,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价格干预
措施,确保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基本稳定。
第十三条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由收购者与生产者协商确定。
收购者应当根据农副产
品的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关系、国家政策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购价格。
第十四条收购者在收购农副产品时,应当严格执行收购价格政策,不得压级压价、提级提价,保证农副产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四、收购资金和物资
第十五条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由国家财政安排专项贷款,确保农副产品收购活动的
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农副产品收购物资由国家储备部门负责调拨,确保农副产品收购活动的
物资供应。
第十七条收购者在收购农副产品时,应当及时支付收购资金,不得拖欠、截留、
挪用收购资金。
五、监管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对农副产品收购活动实行监管,确保收购活动的合法、公正、透明。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