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第13章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档案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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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档案簿
第十三章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档案簿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档案簿》是机场气象观测站的历史沿革档案资料。
第一节编制和上报要求
一、机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编制《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档案簿》,由观测站负责人认真、如实填写规定的内容,妥善保存。
当更新或补充内容时,应当及时将更补内容拟文上报民航地区管理局空管局。
二、《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档案簿》应当一式二份,本单位自存一份,报地区空管局一份。
三、新建机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在机场正式运行后的第四个月编制并上报《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档案簿》。
四、当观测站负责人因工作变动时,应当与指定的观测站负责人对本档案内全部项目一一核实并交接签字,同时填写所存各种观测资料和表簿的数量。
五、《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档案簿》的样本见本《手册》附录八。
第二节各项目的填写
一、观测站概况
(一)观测站名称:填写本机场气象观测站的单位名称。
(二)详细地址:除填写观测站所在省(区)市外,还应当注明所在城市的方向或所在地的县、村、镇名称,以便与当地其它机场的观测站相区分。
(三)观测站经、纬度:填写气象观测监控室的经度和纬度,精确到度、分、秒。
(四)时差:填写地方时与北京时的时差。
(五)磁差:填写机场的磁差,可从航行情报部门查得。
(六)现在观测时次:填写“24小时观测”或“13小时观测”或“不定时观测”。
(七)自动观测系统(或自动气象站)正式启用日期:填写业务主管部门对系统批复正式开放使用的日期。
如系自动观测系统则把“或自动气象站”划去,反之则把“自动观测系统或”划去。
注:高度、海拔高度、标高均填写一位小数,下同。
第十三章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档案簿
(八)测风仪风速感应器距地(或平台)高度:如测风仪安装在地面,则将“或平台”划去;反之则把“地或”划去。
若无观测平台,则观测平台距地高度不填。
(九)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填写本机场发布主导能见度、跑道视程、垂直能见度和云底高度的特殊报告标准。
二、机场资料
跑道中心线最高点海拔高度和跑道入口端的海拔高度,可从机场航行情报部门查得。
主降方向:填写航行方向。
入口端海拔高度:分别填写入口端的海拔高度。
三、气象观测场场内仪器布置图
根据当地气象观测场的规格,标明场内各仪器的安装位置。
四、气象观测场周围障碍物分布图
气象观测场周围障碍物分布图应当标注出以气象观测场为中心,半径1000米范围内的障碍物(包括建筑、树木等)。
可从机场总平面图中移绘,如系示意图应当注明,但比例应当尽可能准确;图中应标明地貌、植被、河湖、水泥道面等,并标明观测场、观测平台、云幕灯、航管楼、塔台、机坪、跑道(滑行道)等的位置。
五、自动气象观测设备安装位置图
应当标明自动观测设备各传感器相对于跑道的具体安装位置参数,并附以文字说明。
六、能见度目标物登记表
将测定的能见度目标物列表登记。
七、能见度目标灯登记表
将测定的能见度目标灯列表登记,目标灯的控制方法:填“自控”或“他控”。
八、能见度目标物(灯)分布图
按《民航地面气象观测手册》的规定绘制。
九、缺测记录登记
本站缺测情况登记。
十、常规仪器登记
本站配备的常规观测仪器的登记。
十一、观测方法和项目变动
观测方法和观测项目如有变化,应当注明。
十二、经纬度、拔海高度的变动
经纬度、拔海高度如有变动,应当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