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协议机构生育医疗服务协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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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育医疗费用结算额度标准
(一)孕产费用:
1、产前检查:每孕次为1100元; 2、住院分娩:每人次为4010元。 (二)计生费用: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132元(注:节育器费用 在50元(含)以内); 2、皮下埋植术:193元; 3、流产术(自然流产、药物流产按流产术支付)(含 门诊、住院):780元; 4、引产术(怀孕满24周以上的按住院分娩支付): 1638元; 5、输精管结扎术:450元; 6、输卵管结扎术:1200元; 7、输精管复通术:3000元; 8、输卵管复通术:不设立。
二、就医管理
第三条 乙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方可为
参保人提供生育医疗服务: (一)具备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资格,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证》; (二)具备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资格,且具有计划生育专业诊疗科目; (三)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职业许可 证》。
第十六条 乙方因参保人病情需要或无相应的
三、费用结算
第十七条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院分娩的,
甲方分别给予转出医院、转入医院相应 分娩结算额度。【具体操作】:转出医 院做住院结算时,需在结算项目中选择 “转出分娩”项。 甲方不定期对转诊病历进行评估, 对经评估不符合转诊标准的病例的核准 费用按2倍追回。
100号)的规定。
在《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
疗服务协议》基础上,就生育保险的事项签订 的补充协议。
二、就医管理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
市有关生育保险的政策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 乙方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本
协议制定贯彻执行生育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 施,为参保人提供生育保险医疗服务。
据实结算。
【结算对象】:结算当月产前检查签约终止的
人群(包括:变更终止、分娩终止、流产终止、 引产终止、到期自动终止)
【结算时间】:产前检查签约终止后结算
三、费用结算
产前检查费用月结算公式
第一步 计算针对参保人个体的基金支付医院金额
1. 如参保人当次产前检查登记累计核准费用 ≦ 签约医院产前检查 额度,则基金支付医院金额(针对个人) = 当次产前检查登记累 计核准费用 — 当次产前检查登记累计个人按比例自付 2. 如当次产前检查登记累计核准费用 > 签约医院产前检查额度,则 基金支付医院金额 (针对个人) = 签约医院产前检查额度 — 当 次产前检查登记累计个人按比例自付
三、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乙方年生育医疗费用总额(不含中途
变更产前检查机构人员的费用)在年结算额度 96%(含)以内的,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清算; 达96%以上的,生育保险基金按年结算额度清 算。 生育医疗费用年结算额度 = 产前检查年结算额 度 + 住院分娩年结算额度 + 计生项目年总结算 额度。年度清算产前检查费用人群不包括中途 变更产检机构人员的产前检查费用(即清算年 度内产前检查登记非变更终止的人群)。
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协议机构 生育医疗服务协议
----医保办陈秀平
主要内容
一、制定前提 二、就医管理
三、费用结算
四、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
五、生育医疗费用结算额度标准
六、新旧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对照
一、制定前提
为保证我市生育保险协议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
优良生育医疗服务。
根据《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珠府(2013)
二、就医管理
住院登记 计生证号的录入
二、就医管理
住院登记 计生证号录入 规则
二、就医管理
计生资格审验
由于目前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尚未实施
联网验证准生证,准生证核实约需要3— 4个工作日。
计生项目(包括流产、引产)无需进行
产前检查签约登记。
二、就医管理
第六条 乙方应按照以下范围为参保人提供生
三、费用结算
年 度 清 算 额
生育医疗费用年结算图例
年度核准医疗费 1、产检检查费用 2、分娩费用 3、计生费用 年度核准医疗费 1、产检检查费用 2、分娩费用 3、计生费用
年结算额度
1、产检检查费用 ÷ ≤96% 2、分娩费用 3、计生费用
年度核准医疗费
1、产检检查费用 2、分娩费用 3、计生费用
四、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在日常检查中予
以扣分,并视情节轻重,甲方可暂停乙方或其相关科 室及工作人员的生育保险服务2-3个月。 (一)使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非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或 不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本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提供相应 医疗服务;推诿、拒收孕产妇,故意延长或缩短住院 时间,降低医疗服务质量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 目多收费的; (四)对甲方日常医疗费用审核或监督检查工作不配合 的; (五)违反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或采用
三、费用结算
第十五条 参保人选定乙方做为产前检查机构
后经批准办理变更的,其产前检查费用在结算 额度以内的部分据实支付给乙方,剩余结算额 度包干给个人使用。 产前检查项目,经乙方同意后转往市内其他生 育协议机构进行产检的,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 用由参保人先垫付后回乙方报销,其中转往三 级医院进行产检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 0%, 个人自付2 0%。
-
1、产检检查费用 2、分娩费用 3、计生费用
四、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甲方可对乙方为参保人所提供的生育
医疗服务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在乙方自查或甲方检查、日常报销、
群众投诉查证发现乙方违规的,所发生的生育 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给乙方的, 甲方按以下标准向乙方追回: (一)乙方自查发现的,按基金多支付的费 用追回。 (二)非乙方自查发现的,按结算额度的两 倍追回。
育医疗服务超出范围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一)本市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 目录。 (二)本市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 服务设施范围。 (三)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中所列的孕产项目。 (四)《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计划 生育手术项目。
二、就医管理
第七条 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生育保险支
1、如:结算当月所有分娩人员的核准医疗费之合计 ≤(每人次住 院分娩结算额度 × 当前医院当月分娩(出院)人次) 则,月支付医院金额 = 结算当月所有分娩人员的核准医疗费合 计 — 结算当月所有分娩人员的个人按比例自付之合计
2、如:结算当月所有分娩人的核准医疗费之合计 >(每人次住院分 娩结算额度 × 当前医院当月分娩(出院)人次)
行联网结算。乙方联网结算时应准确选择结算 项目,并及时准确录入相关资料上传至甲方, 结算时应向参保人提供票据及收费明细单。 (属珠海市政府减免的门诊产前检查项目费用 除外),乙方应全部录入生育保险联网结算系 统并上传至甲方;未如实上传的,按本协议相 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对参保人就诊的项目及发生的费用
年度个人按比例自付
年度基金支付额
-
1、产检检查费用 2、分娩费用 3、计生费用
-
1、产检检查费用 2、分娩费用 3、计生费用
年结算额度
1、产检检查费用 ÷ 2、分娩费用 3、计生费用
年结算额度
年度个人按比例自付
年度基金支付额
>96%
1、产检检查费用 2、分娩费用 3、计生费用
-
1、产检检查费用 2、分娩费用 3、计生费用
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自费时,必须 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签字同意。 第八条 乙方应认真为参保人选定产前检查机 构,做好服务工作。 第九条 乙方不得推诿参保人就诊,应遵循因 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 药,避免出现过度医疗或服务不足的现象。
三、费用结算
第十条 参保人在乙方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
六、新旧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对照
新标准按定额支付给医疗机构,旧标准支付给个人。
三、费用结算
参保人与医院的费用结算(联网)
个人自付总额 =
生育医疗费核准费用 个人按比例自付 三级医院 20% 一、二级医院 0%
个人自费
第十二条 参保人在乙方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
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甲方与乙方按限额方式 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由生育协议机构直 接向参保职工收取。
分娩、计生费用:分别汇总合计当事群体的核
三、费用结算
第十四条从201 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住院
期间发生生育并发的疾病包括重度先兆子病、子痫、 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期急性脂肪肝、羊水栓 塞、产后出血(输血治疗的)、产道严重裂伤、急性 肝肾功能衰竭、心衰、脑出血、脑梗塞.糖尿病酮症 酸中毒、甲亢危象、弥散-血管内凝血的医疗费用;参 保人当次住院符合生育和医 疗保险规定的费用,如在 生育保险结算额度内,甲方据实与乙方结算;超出生 育保险结算额度的,先按生育保险结算额度结算,剩 余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纳入项目结算。少见的严 重并发症乙方在患者出院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经审 核同意后方可参照以上方式结算。从2014年7月1日起 视情况,可将生育合并医疗的费用纳入医保总控结算。
第十三条 生育医疗费用按月结算,年度清算。
乙方每月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在月结算额度 内的,甲方据实支付;高于月结算额度的,按 月结算额度结算,超出部分纳入年度清算。
三、费用结算
医院与社保的结算
生育保险月结算
产前检查 费用月结算
分娩费用 月结算
计生费用 月结算
三、费用结算
产前检查费用月结算
【结算原则】:以参保人个体为单位,定额内
则,月支付医院金额 = (每人次住院分娩结算额度 × 当前医 院当月分娩(出院)人次)— 结算当月所有分娩人员的个人按 比例自付之合计
三、费用结算
产前检查费用与分娩、计生费用结算的不同
产前检查费用:以个体为单位,将个体的累计
核准费用与个体的结算定额比,计算出针对个 体的基金支付医院金额后,再将当事群体所有 个体的基金支付医院金额汇总合计。 准费用与结算定额,将两个合计数进行比较, 根据比较结果再按公式计算出当事群体的基金 支付医院金额。
二、就医管理
第四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开
展的诊疗科目范围为参保人提供服务。
第五条 乙方为参保人员办理产前检查、分娩
住院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项目登记时,应认 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发现所持证件与身份 不符的应记录相关证件号码,及时告知甲方, 并拒绝按参保身份办理登记。未凭有效证件就 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步 结算月基金支付医院金额
月基金支付医院金额 = 签约医院所有当月产前检查签约终止人 群的基金支付医院金额合计
三、费用结算
分娩费用月结算(计生费用结算原理相同)
【结算原则】:以月为单位,群体共济,
月结算额度内据实结算。
【结算对象】:结算当月联网结算的分
娩人群
三、费用结算
分娩费用月结算公式(计生费用结算原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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