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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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颁发<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
规定>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完善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体系、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概(估)算文件的编制、合理确定水利水电工程投资、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保证水利水电工程计价的公平合理,今年以来,湖南省水利厅颁发了《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建设人工和材料价格意见的通知》(湘水建管[2008]3号)、《关于颁发<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水建管[2008]16号)(以下简称《编规》)。

该《编规》是编制和审批我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是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项目国民经济评价及财务评价、确定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规模、项目法人筹措资金和管理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我省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标底、投标报价的指导性标准;也是编制我省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预算的参考性文件。

更是目前全省水利行业内急需使用的工具书。

该《编规》的单行本已发行,欲需者,请与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联系。

联系人:李文勤0731-******* 139********
邱佳0731-******* 137********
湖南省水利厅建管总站
二00八年四月九日
湖南省水利厅文件
湘水建管[2008]3号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建设
人工和材料价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物价连续上涨,水利工程建设人工和材料、设备等价格也不例外,较严重地影响了水利工程建设造价,也给承包人带来了不可预见的和自行不能消化的风险。

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保证计价的公平合理,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合同范本”等有关文件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人工和材料等价格予以调整,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价格的调整应以公平、客观、实事求是为基本原则,通过价格的调整,要达到维护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公平、公正、稳定的目的。

二、凡建设合同约定实施期价格调整不具体或约定不予调整的均应调整;凡合同约定调整范围、幅度和有具体的调整办法的,按合同约定办法进行调整。

三、现行人工工日价为62.56元(包括发给工人的工资、工资性补贴、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为现行价格,调整的基础单价为每工日26.40元(投标报价大于每工日26.40元的,按大于每工日26.40元的投标报价为调整的基础单价),人工工资差为每工日36.16元。

四、材料调整应按实施期间市场的平均预算价格或原价减去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时的市场平均预算价格或市场平均原价(投标报价高于承包合同签订时的市场平均预算价格或市场平均原价的,按投标报价作为调整的基础)的差额计入工程结算。

五、人工和材料等经调整后的总差额加税金计入工程结算。

六、2007年1月1日开始完成的工程量按本意见进行调整,2007年1月1日以前已完成的工程量仍按湘水建管[2004]49号文执行。

七、已办理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调整。

附件:《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结算主材价格调整的通知》(湘水建管[2004]49号)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湖南省水利厅文件
湘水建管[2004]49号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
结算主材价格调整的通知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自2003年5月起,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省建材价格变化大,上升快,特别是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年初,建筑材料涨幅为2002年平均价格的30%以上。

钢材、水泥等主材是工程建设的主要用材,其价格的变化对工程造价影响极大。

材料价格上涨是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测且在实施中无能自行消化的。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承包施工企业的经营稳定,参照省建设厅《关于对钢材、水泥、砂、砾石结算调整的通知》(湘建价[2003]401号),经研究,对水利工程建设结算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价格予以调整,现将调整的原则、方法、范围通知如下:
一、主要建筑材料调整的原则。

主材价格调整应以公正、客观、实事求是为基本原则,通过主材价格调整,维护水利建筑市场的公平公正,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材料系指水利工程建设中用量多,对工程投资影响较大的水泥、钢材、油料、砂石料(不包括承包人自行开采的砂石料)等建筑材料。

其他对投资影响较大的主材,经承包人和发包
人协商同意,其价格也可予以调整。

三、调整的主要材料数量的确定方法。

需调整的各种主要材料的数量依据合同中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消耗用量乘以实际完成的结算工程量确定。

四、主要材料价格所调整价款差额的计算方法。

主要材料价格经调整后的价款差额为合同项目建设实施期的材料预算价格(或原价)与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时市场平均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平均价格)的差额乘以主要材料数量加税金确定;或为合同项目建设实施期的材料预算价格(或原价)与标底材料预算价格(或原价)的差额乘以主要材料数量加税金确定。

五、主要材料价格经调整后的价款的总差额。

该总差额为各种主要材料价款差额之和,其总差额纳入承包人的结算内。

六、主要材料价格允许调整的范围。

2003年5月1日后实施的工程项目及相应的工程量中消耗的主要材料予其调整,2003年5月1日后已办理结算的项目均不予以调整。

七、本通知由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水利工程主材调整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2004年5月25日印发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
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湖南省水利厅
二○○八年二月
湖南省水利厅文件
湘水建管[2008]16号
关于颁发《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
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概(估)算文件编制,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水利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特点,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试行)(下称《规定》),现予颁发,自2008
年3月1日起执行。

我厅原来颁发的《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湘水电水建字[1998]第5号)和《湖南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湘水电农水字[1992]第10号文)踏实废止。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各类新建、扩建、改造、加固等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设计概(估)算的编制。

国家、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新的《湖南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定额》颁发前,本规定与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发布的《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水总[2005]38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概预算补充定额》,水总[2006]140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概预算补充定额(水文设施工程专项》,水建管[1999]523号文发布的《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水建[1993]63号文发布的《中小型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小型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配套试行。

本规定由湖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水利工程编制规定
抄送: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司,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审计厅、物价局。

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2008年2月24日印发
主编单位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建设与管理处参编单位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
湖南洞庭造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参编人员黎忠生曾更才王平朱红安吴科平周永强肖文琼周立忠
郭劲松周晓信何大华
目录
总则 (1)
初步设计概算 (2)
第一章工程分类和工程概算组成 (3)
第二章概算文件编制依据及组成内容 (4)
第一节概算文件编制依据 (4)
第二节概算文件组成内容 (4)
第三章工程部分项目组成 (7)
第四章工程项目划分 (12)
第一节简述 (12)
第二节工程项目划分 (13)
第五章费用构成 (36)
第一节概述 (36)
第二节建筑安装工程费 (38)
第三节设备费 (44)
第四节独立费用 (45)
第五节预备费及建设期融资利息 (48)
第六章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 (50)
第一节基础单价编制 (50)
第二节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编制 (54)
第三节分部工程概算编制 (60)
第四节分年度投资及资金流量 (71)
第五节预备费、建设期融资利息、静态总投资、总投资 (74)
第七章概算表格 (77)
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 (87)
第一节总则 (88)
第二节编制办法和计算标准 (88)
第三节分年度投资及资金流量 (90)
第四节预备费、建设期融资利息、静态总投资、总投资 (90)
第五节估算表格 (90)
附录 (91)
附录 (92)
总则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省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概(估)算文件编制,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水利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制定了本编制规定。

本编制规定是编制和审批我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是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项目国民经济评价及财务评价、确定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规模、项目法人筹措资金和管理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我省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标底、投标报价的指导性标准;也是编制我省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预算的参考性文件。

二、本编制规定适用于湖南省各类新建、扩建、加固改造等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国家、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设计概(估)算是初步设计和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编制设计文件的同时,必须编制设计概(估)算。

四、设计概(估)算应按编制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

五、编制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保证设计概(估)算文件的编制质量。

设计概(估)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编制专业人员必须具有注册水利造价工程师和水利造价专业人员资格。

六、水库移民征地补偿、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投资的项目划分、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执行相关规定。

七、本规定的管理和解释单位为湖南省水利厅。

初步设计概算
第一章 工程分类和工程概算组成
1.水利水电工程按工程性质划分为二大类,具体划分如下:
水库
水电站 独立建筑物工程
供水、引水工程 灌溉排涝工程
河湖整治工程
堤防工程
2.水利水电工程概算由工程部分、水库移民征地补偿、环境保护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四部分构成。

具体划分如下:
建筑工程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工程部分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施工临时工程 独立费用
水库移民征地补偿费
环境保护工程
水土保持工程
第二章概算文件编制依据及组成内容
第一节概算文件编制依据
1. 国家及湖南省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法令、规范、规程、制度;
2.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3.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相关定额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定额;
4.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
5. 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
6. 有关合同协议及文件;
7.资金筹措方案;
8. 与概算文件编制有关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第二节概算文件组成内容
概算文件由概算正件和概算附件组成。

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算正件
1、编制说明
1.1 工程概况
流域,河系,兴建地点,对外交通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效益,工程布置型式,主体建筑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总工期,施工总工时,施工平均人数和高峰人数,资金来源和投资(融资)比例等。

1.2 投资主要指标
工程总投资和静态总投资,单位千瓦(电度)投资,年度价格指数,基本预备费费率,建设期融资额度、利率和利息等。

1.3 编制原则和依据
(1)概算编制原则和依据。

(2)编制的价格水平年及工程等级。

(3)人工预算单价,主要材料,施工用电、水、风,砂石料等基础单价的计算依据。

(4)主要设备价格的编制依据。

(5)费用计算标准及依据。

(6)工程资金筹措方案。

1.4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1.5 工程概算总表
2、工程部分概算表
2.1 概算表
(1)总概算表
(2)建筑工程概算表
(3)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表
(4)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表
(5)施工临时工程概算表
(6)独立费用概算表
(7)分年度投资表
(8)资金流量表
2.2 概算附表
(1)建筑工程单价汇总表
(2)安装工程单价汇总表
(3)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4)次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5)施工机械台时费汇总表
(6)主要工程量汇总表
(7)主要材料量汇总表
(8)工时数量汇总表
二、概算附件
1.主要材料运输费用计算表
2.主要材料预算价格计算表
3.施工用电价格计算书
4.施工用水价格计算书
5.施工用风价格计算书
6.砂石料单价计算书
7.混凝土和砂浆材料单价计算表
8.施工机械台时费计算表
9.建筑工程单价表
10.安装工程单价表
11.补充定额计算书
12.补充施工机械台时费计算书
13.主要设备运杂费率计算书
14.独立费用计算书
15.分年度投资计算表
16.资金流量计算表
17.价差预备费计算表
18.建设期融资利息计算书
19.其他(当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与可行性研究估算投资比变化较大时,还应附投资变化原因分析表)。

注:概算正件及附件均应单独成册。

第三章工程部分项目组成
一、第一部分建筑工程
(一)枢纽工程
水利水电枢纽建筑工程(含引水工程中的水源工程)。

包括挡水工程、泄洪工程、引水工程、发电厂工程、升压变电站工程、航运工程、鱼道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

其中,挡水工程等前七项为主体建筑工程。

(1)挡水工程。

包括挡水的各类坝、闸工程。

(2)泄洪工程。

包括溢洪道、泄洪洞、冲砂孔(洞)、放空洞等工程。

(3)引水工程。

包括发电引水明渠、进水口、隧洞、调压井、高压管道等工程。

(4)发电厂工程。

包括地面、地下各类发电厂工程。

(5)升压变电站工程。

包括升压变电站、开关站等工程。

(6)航运工程。

包括上、下游引航道、船闸、升船机等工程。

(7)鱼道工程。

根据枢纽建筑物布置情况,可独立列项。

与拦河坝相结合的,也可作为拦河坝工程的组成部分。

(8)交通工程。

包括上坝、进发电厂房、对外等场内外永久公路、桥涵、码头等交通工程。

(9)房屋建筑工程。

包括为生产运行管理服务的永久性辅助生产建筑、仓库、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等房屋建筑和室外工程。

(10)其他建筑工程。

包括安全监测,厂坝区动力线路,照明线路,通信线路,厂坝区及生活区供水、排水等公用设施工程,厂坝区环境建设工程、水情自动测报工程及其他工程。

(二)其他水利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

包括供水引水(水源工程按枢纽工程考虑)、灌溉排涝渠(管)
道、河湖整治与堤防工程、建筑物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供电设施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

(1)供水引水、灌溉排涝渠(管)道、河湖整治与堤防工程。

(2)建筑物工程。

包括泵站、水闸、隧洞、渡槽、倒虹吸、跌水、渠道电站、排水沟(涵)工程、渠系调蓄水库等。

(3)交通工程。

包括永久性公路、桥梁、码头等工程。

(4)房屋建筑工程。

包括为生产运行服务的永久性辅助生产建筑、仓库、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等房屋建筑工程和室外工程。

(5)供电设施工程。

指为工程生产运行供电需要而架设的输电线路及变配电设施工程。

(6)其他建筑工程。

包括安全监测,照明线路,通信线路,厂坝(闸、泵站)区及生活区供水、排水等公用设施工程,工程沿线或建筑物周围环境建设工程,水情自动测报工程及其他工程。

二、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一)枢纽工程
指构成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固定资产的全部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本部分由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和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三项组成。

(1)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包括水轮机、发电机、主阀、起重机、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2)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包括主变压器、高压电气设备、一次拉线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3)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

包括通信设备、通风取暖设备、机修设备、计算机监控系统、管理自动化系统、全厂接地及保护网,电梯,坝区馈电设备,厂
坝区及生活区供水、排水设备,安全监测设备,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备,消防设备,交通设备及办公设备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二)其他水利工程
指构成其他水利工程固定资产的全部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本部分一般由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渠道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供变电工程和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三项组成。

(1)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

包括水泵、电动机、主阀、起重设备、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2)渠道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

其组成内容可参照枢纽工程的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和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3)供变电工程。

包括供电、变配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4)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

包括通信设备、通风取暖设备、机修设备、计算机监控系统、管理自动化系统、全厂接地及保护网,坝(闸、泵站)区馈电设备,厂坝(闸、泵站)区供水、排水设备,安全监测设备,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备,消防设备,交通设备及办公设备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三、第三部分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指构成水利水电工程固定资产的全部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包括闸门、启闭机、拦污栅、升船机等设备及安装工程,压力钢管制作及安装工程和其他金属结构及安装工程。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项目要与建筑工程项目相对应。

四、第四部分施工临时工程
指为辅助主体工程施工所必须修建的生产和生活用临时性工程。

包括导流工程、施工交通工程、施工供电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其他施工临时工程。

(1)导流工程。

包括导流明渠、导流洞(涵、底孔)、施工围堰工程、施工临时封堵工程。

(2)施工交通工程。

指为保证工程施工而修建的交通设施,如公路、桥梁、施工支洞、码头、转运站、施工期临时通航及重(大)件运输道路、桥梁加固等。

(3)施工供电工程。

包括从现有电网向施工现场供电的高压输电线路(10kV 及以上等级)和施工降压变(配)电设施(场内除外)工程。

(4)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指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建造的临时房屋,包括施工仓库和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两部分。

施工仓库,指为工程施工而临时兴建的设备、材料、工器具等仓库;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包括监理)及设计代表在工程建设期所需的办公室、宿舍、招待所和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房屋建筑工程。

(5)其他施工临时工程。

指除导流、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房屋建筑以外的施工临时工程。

包括场地平整、施工供水系统(泵房及干管)、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浇筑系统(含制冷)、大型机械安装拆卸、防汛、施工排水、施工通信、施工临时支护设施(含隧洞临时支撑)等工程。

其中施工排水包括施工期内需要建设的排水工程、经常性排水措施及排水费用。

在其他临时工程中,如有费用高、工程量大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列项。

五、第五部分独立费用
本部分由建设管理费、生产准备费、工程建设监理费、科研勘测设计费、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和其他六部分组成。

(1)建设管理费。

包括建设单位开办费、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工程管理经常费和联合试运转费。

(2)生产准备费。

包括生产及管理单位提前进厂费、生产职工培训费、管理
用具购置费、备品备件购置费、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3)工程建设监理费。

(4)科研勘测设计费。

包括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和工程勘测设计费。

(5)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

包括坝区永久和临时征地所发生的有关费(税)。

(6)其他。

包括定额编制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安全生产监督费、工程保险费、其他税费。

第四章工程项目划分
第一节简述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性质,其工程项目分别按枢纽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划分,工程各部分下设一、二、三级项目。

第二、三级项目中,仅列示了代表性子目,编制概算时,二、三级项目可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编制规程的工作深度要求和工程情况增减或再划分,以三级项目为例:
(1)土方开挖工程,应将土方开挖与砂砾石开挖分列;
(2)石方开挖工程,应将明挖与暗挖,平洞与斜洞(井)、竖井分列;
(3)土石方回填工程,应将土方回填与石方回填分列;
(4)砌石工程,应将干砌石、浆砌石、抛石、钢筋(铁丝)笼块石等分列;
(5)混凝土工程,应将不同工程部位、不同强度等级、不同级配的混凝土分列;
(6)钢筋工程;
(7)模板工程,应将不同规格形状和材质的模板分列;
(8)钻孔工程,应按使用不同钻孔机械及钻孔的不同用途分列;
(9)灌浆工程,应按不同灌浆种类分列;
(10)机电、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应根据设计提供的设备清单,按分项要求逐一分列;
(11)钢管制作及安装工程,应将不同管径的钢管、叉管分列。

第二节工程项目划分一、枢纽工程项目划分表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
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第三部分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第四部分施工临时工程
注凡永久与临时相结合的项目列入相应永久工程项目内。

第五部分独立费用
二、其他水利工程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
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第三部分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第四部分施工临时工程
注凡永久与临时相结合的项目列入相应永久工程项目内。

第五部分独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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