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剂室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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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室工作制度
一、制剂室必须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每年验证合格后方可进行制剂制备工作。
二、制剂品种必须是注册品种,非注册品种不得制备。
科研制剂必须经院药事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同意并报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三、医院制剂坚持自制自用原则,不得流入市场;调剂使用须征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制剂室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药学学历,从事制剂技术工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其他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工作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合格者方可从事制剂配制和分装工作。
灯检人员裸视应为5.O以上,无色盲。
六、对工作人员进行《药品管理法》及技术培训,每年考核一次,并有考核记录。
七、工作人员非操作期间不得在配制间逗留,个人生活用品不得带入配制工作间,工作期间不得佩戴饰物,不得化妆,头发不得露于工作帽外。
进入洁净区应按规定穿相应级别得洁净服,不得穿工作服进入卫生间、食堂。
上班不得串岗、脱岗。
八、工作人员应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制剂配制工艺规程,认真做好配制记录以及各种记录、登记工作。
九、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改变工艺规程及质量标准,必要时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十、除在各工序请场中做好卫生工作外,对各场所应定期、定人包干负责卫生工作。
十一、制剂室应配备必需的工具书。
十二、注意生产安全,加强电、气及易爆、易腐蚀性药品管理,加强设备及物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