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安置城镇待业青年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黑政办发[198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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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安置城镇待业青年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
正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统筹安置城镇待业青年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
(1980年9月8日黑政办发〔1980〕151号文件)
一九七九年全省统筹安置知青工作会议后,随着中央关于知青下乡“调整政策,改变做法”精神的深入贯彻,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了解决好这些问题,对于安置城镇知识青年的政策做如下规定:
一、关于知识青年的留城和下乡问题
为便于因地制宜作好待业青年的安置工作,今后对城镇不能升学的中学毕业生,不再搞留城的评定。

各市、县可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可能,从城乡两个方面,广开生产门路,全面规划,统筹安排。

凡有条件的市县,都要积极组织一部分知识青年到集体所有制知青场(厂)队、农副基地、农工商联合企业(以下统称知青场队)参加社会主义建设。

在安置中,对独生子女、父母双亡的、归侨学生、中国籍的外国人子女等四种人,应给予照顾。

随着这一政策的调整,国家拨付的各项知青经费,从今年起不再分项使用,统一做为扶持生产周转资,由各市、县按省规定的原则,统一平衡,包干使用。

二、关于户口、粮食关系问题
统筹安置到集体所有制知青场队的知识青年,其户口和粮食关系,可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有利安置,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可迁入知青场队集体户口,也可以不迁。

迁与不迁,都不改变城镇户
粮食关系性质,仍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其口粮除国家供应的市民定量外,不足部分,由知青场队的自产粮中解决。

三、关于工龄计算问题
为了有利城乡统筹安排,鼓励知识青年到知青场(厂)队去,从一九八0年起,进场(厂)队的知青计算工龄。

原在场(厂)队的知青也从一九八0年起计算工龄;留场(厂)队就业的,从入场(厂)队之日起计算工龄。

他们以后被抽调到全民所有制和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时,在知青场(厂)队期间的工龄,可计为连续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企业职工相同。

四、关于享受“三不”政策的范围问题
根据中发〔1978〕74号文件关于安置知识青年为主的知青场队,在一九八五年底以前不交税,不上交利润,不担负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的规定精神,一九八0年以前,各地兴办以安置知识青年为主的农工商联合企业(包括已转为大集体的),其设在城镇的工、商、饮食、服务等企事业,凡实行统一管理,共负盈亏的,均应统一享受“三不”政策的待遇;新建的场(厂)队,从建场(厂)队之日起五年内享受“三不”政策的待遇。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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