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精品文档)_共5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某出入口企业欲入口包装机一批,对方发盘的内容为:“兹可供一般包装机
200 台,每台 500 美元 CIF 青岛, 6 至 7 月份装运,限本月21 日复到我方有效。
” 我方收到对方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复电:“你方发盘接受,请内
用泡沫,外加木条包装。
”
问:我方的接受能否可使合同建立?为何?
答: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建立。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条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钱、付款、
质量、数目、交货时间与地址、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补偿责任范围或
解决争端的方法等条件提出的增添或改正,均视作本质性改正发盘条件。
受盘
人在接受中的增添或改正,假如在本质上改正了发盘条件,就组成了对原发盘
的拒绝,其法律结果能否认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无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
拘束。
本案我方在接受通知中,表示对包装条件的增添,其实不组成本质性改
正发盘条件,不属于还盘性质,除非发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实时地表示不一样
意受盘人的增添,不然,该接受仍拥有接受的效劳。
所以,我方的接受可使合
同建立。
2.我某企业按 FCA条件入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劳运输事项。
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外国卖方来函通知,没法租到船,不可以按期交货。
所以
我
企业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 10万元违约金,问:对我企业的这 10万元损失,可
否向外国的卖方索赔?
答:不可以, FCA条件下卖方能够取代买方按往常条件定立运输契约,但花
费微风险峻由买方肩负。
3.我某企业向外国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详细规格为含水
分 14%,含油量 18%,含杂质 1%。
外国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
来电称:我方的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相差较远,详细规格为含水分 18%,含油量
10%,含杂质 4%,并要求我方合同金额 40%的伤害补偿。
问:对方的索赔要求
能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质量条款应怎样规定为宜?
答: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因为我方交货的质量不切合合同的规定,理应赐予对
方必定金额的伤害补偿,可能否为合同金额的 40%,应依据详细状况而定。
合同
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物质的出口商品的质量条款,应采纳规定质量公差或质
量灵活幅度的方法,来防止因交货物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
4.北京某企业出口 2000公吨大豆,外国来证规定:不一样意分批装运。
结果我
方在规定的限期内分别在大连,上海各装 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
提单上也注了然不一样的装货港和不一样的装船日期,试问:我方做法能否违
约?银行可否议付?
本文档下载后依据本质状况可编写改正使用
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票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需显示同样目的
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即便运输票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不一样或装运港,接收
地或装运地址不一样。
” 由此可知,此次出口不是分批装运,不违犯信誉证规
定,银行能够支付。
5.我企业对出门口茶叶 600箱,合同和信誉证均规定“自1月份开始,每个月 200箱。
”,问,假如我方于 1月份装运 200箱, 2月份没装, 3, 4月份各装 200
箱,问,我企业这类做法能否会受到银行拒付,为何?
答:必定会拒付,第一个月应当是付款,从第二个月开始违约,都要拒付。
这个
合同和信誉证自己就是有问题,会出现歧义,在发货前就应当要求改正条款。
银
行必定会按正常思想以为应当 1、 2、 3月各送 200箱。
6.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延伸到机
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往舱内注水,火很快被息灭。
但因为主机
受损,没法持续航行,于是船长聘用拖轮将船托回新港维修,修睦后从头驶往
新加坡。
此次造成的损失共有: (1)1000 箱货被火烧毁 ;(2)600 箱货被水浇湿 ;(3) 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4) 拖轮花费 ;(5) 额外增添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薪资。
问
从损失的性质看,上述损失各属何种损失 ?
答: (2)(4)(5)属共同海损(1)、(3)、属独自海损
7.有一份 CIF 合同,销售大米 50公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全部险加战争险,
自南美内地库房起,直至英国伦敦的买方库房为止。
货物从卖方库房运往码头装
运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货物损失。
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企业提出索赔
时,保险企业以货物未装运,货物损失不在承保范围内为由,拒绝赐予补偿。
问:在上述状况下,卖方有无权益向保险企业索赔 ?为何 ?
答:依据本案的案情,卖方是有权凭保险单向保险企业索赔的。
因为,本案
中,保险企业在货物装船前已按“ 仓至仓”条款承保了买卖两方成交的货
物,所以,保险企业对货物从卖方库房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风
险应赐予补偿。
8. 我某外贸企业与某港商做成一笔出口交易,合同中规定支付方式为D/P90天
,我发货。
代收行找客户办理了见单(提示)和在无期汇票的承兑手续。
不久
,货物抵达香港,客户出具信托收条( T/R)向代收行借得提单正本,提货而且销售。
汇票到期时,客户因经营不善失掉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
为由,通知托收行转告我企业,要我企业直接联系客户解决,你以为我企业应
怎样办理,并说明原因。
答:(1). 我方应当拒旷世收行的不合理要求,应当坚持由代收行肩负因为借
条信誉致使的货款损失。
( 2) . 若代收银行未经出口商受权私自给入口商借条信誉,到期收不到货款的
风险由代收银行肩负,或出口商在拜托银行托收前受权给代收行在需要的状况
下能够给入口商借条信誉,则到期收不到货款的风险由出口商自己肩负。
(3) . 客户出具 T/R 向代收行借得提单正本,是未经我方赞同而私自给入口
商借条信誉。
之所以出现钱货两空,完整部是因为代收行私自给入口商借条信
誉而致使的,故此损失应完整由代收行肩负。
故我方应当拒旷世收行的不合理
要求,应当坚持由代收行肩负因为借条信誉致使的货款损失。
9.我出口企业与某外商订立出口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条件为不行撤
除即期议付信誉证。
对方准时开来限制通知行议付的信誉证,经审查无误,第一
批货物随即装运,我出口企业在规定交单期内向通知行交单议付,通知行经审单
认同后向出口企业议付了款项,接着,开证行也偿付了议付行行的款项。
出口企
业正准备发运第二批货时,我通知行忽接开证行电传,宣称申请人收到第一批货
物后发现质量与合同不符,要求拒付第二批货物的款项,据此,请通知得益人停
发第二批货,如已发运,则不要再议付该款项。
我通知行在与出口企业联系后,
立刻回电拒绝。
试剖析我通知行这样做能否合理?为何?
答:我通知行做法合理。
因为依据信誉证的纯票据业务特色,开证行拒付的原
因只好是票据中的不符点,至于货物中存在的不符,入口方能够经过买卖合同
要求出口方肩负违约责任。
10.某企业以 CFR条件对德国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
合同规定货到目的港后 30天内查验;买方有权凭查验结果提出索赔。
我企业按期发货,德国客户也按期凭
单支付了货款。
半年后,我企业收到德国客户的索赔文件,宣称上述小五金工
拥有 70%已锈损,并附德国某地查验机构出具的查考证书。
对德国客户的索赔
要求,我企业应怎样办理?
答:(1)我企业可拒绝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
( 2)这个安全 CFR条件下商质量检索赔问题,依据国际老例,按 CFR条件成交,买卖两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超出装运港船舷从前的风险由卖
方肩负,货物超出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肩负;索赔是有限期的,超出索赔限
期的索赔,对方有权拒绝;索赔是要有索赔依照的,索赔的商检证书的开出地
址机构应切合合同规定,不然有权拒绝。
(3)联合本事例:①德企业按期议付了货款,表示我企业产品在目的港后自己
没有问题,也即说明产品的锈损发生在内地,这风险已超出了装运港的船舷,应
由买方承提;②德国出具的商检证书是某内地的,并未按合同规定的在目的
港查验,这不切合合同的规定;③合同中明确规定货到目的港后 30天内查验,而
德企业却在半年后才发来查考证书。
凭以上三点:我企业可拒绝德国客户的
索赔要求。
11.我国从阿根廷入口一般豆饼 20000吨,交货期为 8月份,但是 4月份阿根廷原定收买地址发生洪灾,收买计划落空,阿商要求按不行抗力事件办理,免去交
货责任,中方应怎样对待?
答:依条约对不行抗力事件的规定,阿方事件不组成不行抗力,因该事件并不是
不行战胜的,豆饼是种类货,能够代替,合同不要求特定产地,阿商可从其余地
方收买,特别是离交货另有 4月可供阿方备货,故中方不该赞同阿方要求,阿方
应按期履约,如阿方拒不履约,中商可向阿方履约。
12.我某出口企业向外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中明确规定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
争议,如友善磋商不可以解决,马上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
北京进行仲裁。
以后,两方就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
我方,法院也发来了传票,传我方企业出庭应诉,对此,我方应怎样办理?
答:我方不该当出庭应诉。
因为合同中规定假如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友善协
商不可以解决,应当在我国仲裁,表示两方达成仲裁协议,同时在我国仲裁则适应我国法律。
我国在《仲裁法》规定,两方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面使仲裁机构获得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同时清除法院对本案件的管辖权绝大部分国家法律都规定法院不受理两方已经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
世界上故两方对于质量产生争议,对方只好提请在我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对方法院无权对本案件进行管辖,我方也不必出庭应诉。
13.我某出入口企业与欧洲某客户达成一笔圣诞节应季礼物的出口交易。
合同中
规定,以 CIF 为交货条件,交货期为 2000 年 12 月 1 日从前,但合同中未对买方的开证时间予以规定。
卖方于 2000 年 11 月上旬开始向买方催开信誉证,经多次催证,买方于 11 月 25 日将信誉证开抵我方,因为收到 L/C 的时间较晚,使我方于12 月 5 日才将货物装运完成,当我方向银行提交票据时,受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
问:
( 1)银行的拒付能否有理?为何?(2)此事例中,我方有哪些失误?
答:( 1)银行的拒付是有理的。
因为我方未能在信誉证规定的装运期内达成
装运,银行自然能够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2)我方的失误主假如:
在合同中未对买方的开证时间赐予规定,致使买方未能实时开立信誉证;催证的时间较迟,致使我方在收到信誉证后,没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达成装运。
14.某企业与外国某农产品贸易有限企业达成一笔出口小麦的交易,外国开来的信誉证规定:“数目为 1000公吨,散装货,禁止分批装运,单价为 250美元 / 公吨CIF 悉尼,信誉证金额为 25万美元 ,, ”但未表示可否溢短装。
卖方在依信誉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 15公吨。
问:银行能否会以单证不符而拒付?为何
?
答:银行不会因单证不符而拒付货款。
依据《 UCP500》第 39条 b 款的规定:“除非信誉证规定货物的数目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出信誉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目允许有 5%的增减幅度,可是,当信誉证规定数目以单位或个
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合用。
”本案卖方出口的商品是 1000公吨散装小麦,且信誉证未表示可否溢短装,则只需卖方按信誉证规定制作票据,且要求银行支付的金额不超出 25万美元,银行就应依据信誉证的规定支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