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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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会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议内容与程序,建立健全决策机制,提高公司运营水平,根据《公司法》和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议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着眼于协调与部署工作,研究落实重大事项的对策、措施,寻求解决有关问题的方法,预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会议应注重质量,提高效率。
会前应充分沟通,做到心中有数,对议而不决的事项原则上不上会。
各类会议力求精干高效,提供少开会、开短会。
开会部署的工作应明确、具体、量化,杜绝空谈与形式主义。
第四条会议议定的事项、布置的工作任务、提出的办法措施,与会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传达、贯彻、落实,力求取得具体成果。
部分会议需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相关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表决意见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会议内容。
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传的的不传,不该议的不议。
第五条会议主办部门应加强会议管理,做好会议安排;与会人员应认真准备,依时参会,因故不能缺席,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每次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须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并报备综合办公室。
第二章领导班子会议
第六条主要议题
1、传达贯彻上级重大方针、政策、指示和决定。
2、研究决定公司“三重一大”问题,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3、研讨公司管理过程中的热点、难点和突发问题。
4、部署公司阶段性的工作安排。
5、通报班子成员分管工作的情况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参会人员
1、出席人员: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2、列席人员:总经理助理(全程列席领导班子会议,并可就有关问题陈述意见,但无表决权)。
总经理可视需要邀请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仅在研讨与之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并按会议要求择要发言。
3、记录人员:总经理助理或综合办公室主任(会后负责撰写会议纪要)。
第八条会议时间
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相关规定
1、会议由总经理召集,由总经理主持或由总经理授权其他领导主持。
2、综合办公室应根据总经理的指示,于会议召开一天前,将会议时间、议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知会班子所有成员。
3、会议纪要由出席人员签名确认,于会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办公室,并通过办公网和部门邮箱发布。
第三章行政办公例会
第十条主要议题
1、传达贯彻上级重大方针、政策、指示和决定;
2、总结公司上月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布置本月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通报各部室(分公司)的月度重点难点工作的处理结果和仍存在的问题,对未完成的工作进行督办,对部室交叉的工作进行协调,商讨解决问题的意见、办法等。
第十一条参会人员
出席人员: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列席人员:综合办公室文秘(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会议时间:每月5日上午9:00时召开,如遇节假日顺延召开,有特殊情况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1、会议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召集,由总经理助理或综合办公室主任主持。
2、各部门(分公司)的月度工作通报,须于上个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综合办公室。
3、会议纪要须于会后一周内在网上公布。
4、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责任人主办或协办。
综合办公室负责协调和检查落实,并在下次办公例会上通报落实情况。
第四章项目经理会议
第十一条主要议题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生产管理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等。
2、汇报总结上月度生产管理实施情况(包括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工程创优等)。
3、提出月度生产管理目标,部署月度工程项目生产管理工作,并对目标的实现及工作的落实提出要求。
4、针对工程项目管理的重点、难点及存在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商讨、交流,并提出指导处理和跟进整改的意见、办法等。
第十二条参会人员:公司分管生产领导,在建工程项目经理,工程管理部、综合办公室、经营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第十三条会议时间:每月6日上午9:00时召开,如遇节假日顺延召开,有特殊情况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四条其他规定
1、会议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召集,由工程管理部经理主持。
2、会议地点可选在公司会议室或某在建项目部。
如无特殊通知,会议地点一般为公司会议室。
3、各项目经理应按会议要求,做好书面发言准备,并于会前一天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4、会议指定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须于会后3个工作日之内,在工程管理部邮箱公布,并报备综合办公室。
第五章部门工作例会
第十五条主要议题
1、传达行政办公例会精神,分解并布置任务;
2、汇报总结上月工作,对未完成的工作进行督办;
3、研讨工作问题,商讨解决问题的意见、办法。
第十六条参会人员:部门全体人员。
第十七条会议时间: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如遇特殊的、突发的事件可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其他规定
1、会议由部门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2、各部门的月度例会纪要,须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报公司分管领导,并报备综合办公室。
第六章年度工作会议
第十九条主要议题
1、总结上年度工作,部署本年度工作;
2、签订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责任书及廉政责任书;
3、研讨或审议公司重要事项;
4、表彰先进;
5、通报公司重大事项;
6、传达集团公司年度工作会议精神。
第二十条参会人员:公司部门副职以上干部(含副职),在建项目负责人,视具体情况可扩大到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
第二十一条会议时间: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
第七章专题工作会议
第二十二条主要议题:对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或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的较复杂问题进行磋商,重点分析问题的成因,研究商讨解决办法等。
第二十三条参会人员:公司分管领导,相关部室负责人,
其他有关业务人员。
第二十四条会议时间:视情况不定期召开。
第八章党委会
第二十五条主要议题
1、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文件精神,研究需要参与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公司的贯彻落实。
2、研究党员队伍建设问题。
第二十六条参会人员:公司党委委员。
第二十七条会议时间:党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临时召开;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二十八条其他规定
1、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会前提出,征求各委员意见后由党委书记确定。
2、党委会由书记主持,书记不在又有必要召开会议时,可由副书记主持。
3、党委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在会前三天通知到各委员。
4、党委会决定问题应进行充分讨论,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应进行表决,如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特殊情况下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进一步调研后再作决定。
5、党委会还应根据全委会议的需要,确定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列席人应按会议要求,简要、明确汇报工作,陈述意见。
6、会议应由党委指定专人作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报集团
党委。
第九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九条年度主题及召开时间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年度主题与召开时段,按集团党委有关文件执行。
具体召开时间由公司党委书面请示集团党群工作部商定。
第三十条参会人员
公司党政领导班子(以下简称班子)成员。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非领导班子成员的党委委员和有关部门领导列席。
第三十一条会前准备
1、组织学习
会前,按照集团党委指定的篇目及文件,由党委书记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习。
学习方式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
2、征求意见
公司党办向干部群众通报本年度民主生活会主题和上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干部群众意见,对上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情况的满意度进行测评,将收集到的意见和测评的满意度原汁原味地反馈给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本人。
班子成员对群众提出的意见,正确的要诚恳接受,并切实改正;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3、自我剖析
党员领导干部本人要紧密围绕民主生活会主题,根据学习心得和群众所提意见,认真进行自我剖析,精心撰写发言材料。
4、交流谈心
党委主要负责人同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要认真开展谈心活动,充分交流思想,达到促进团结、共同提高的目的。
5、会前请示
会前15天,公司党办部门将召开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请示、民主征求意见综合及上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按规定的份数报集团党群工作部,同时邀请集团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莅会指导。
第三十二条召开会议
1、会议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首先通报本年度民主征求意见情况,以及上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2、领导班子成员围绕会议主题,认真开展党性分析和对照检查。
党委书记须带头进行自我检查和深刻剖析。
3、在发言中,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自我批评要严以律己,全面深刻,正视问题,剖析根源;相互批评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坦诚相见,促进团结。
4、党委秘书须做好民主生活会的原始记录,并收集党政主要领导的发言稿。
第三十三条制定整改措施
会后,由党委书记指导党办部门针对群众反映和民主生活会上查找出来的问题,逐条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措施,落实具体责任人。
制订的整改方案经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以公文形式下发,认真组织落实。
第三十四条其它
会后15天内,公司将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情况报告、整改方案和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的发言稿等材料一式二份报集团党群工
作部。
第十章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主要议题
1、听取和讨论总经理工作报告、改革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等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或否决职工薪酬分配方案,企业改制、重组和破产时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以及劳动保护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
3、评议监督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三总师、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4、其他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参会人员:公司全体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会议时间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总经理、工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其他规定
1、职工代表大会由公司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2、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明办公管理规定
为创造秩序良好和内务整洁的办公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及工作效率,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要保持仪表的整洁、干练。
上班期间,男员工不可留长发,蓄胡须,女员工不宜浓妆艳抹,衣着暴露。
禁止穿短裤、拖鞋上班。
二、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目离开工作岗位,杜绝旷工现象。
三、不能用公司的电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观看视频节目、听音乐等)。
使用办公电话时力求语言简明扼要,不得长时间占用电话谈私事,不准用办公电话拨打信息台。
四、确保办公环境安静、整洁,办公场所内不得高声喧哗,集堆闲聊。
部室桌、椅、柜要摆放整齐,室内地面、墙壁、门窗、桌面要保持整洁,下班后桌面摆放文件资料要收拾整齐。
五、确保办公场所安全,办公场所摆放的消防器具不得随意移动。
办公室内不得置放易燃易爆物质,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不得在办公场所内煮食,不得带外来的、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到办公室闲谈。
六、部室原则上不能倾巢而出,而要留人值守。
如确因工作所需而全体外出,须事先向分管领导报告并知会综合办公室,同时应在部室门上张贴告示。
七、部室若需加班,须指定加班期间的责任人,负责加班期间办公场所的财物安全,加班完毕关闭电源,锁好门窗。
法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立专职法律人员,在公司负责人的授权下负责整个公司及所辖单位和工程项目部的法律事务工作,指导、监督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单位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
第二章工作内容
第四条法律人员根据公司负责人的指示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五条代理公司参与公司及下属单位的纠纷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第六条负责公司的合同审核工作,协助公司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条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
1、根据公司领导的指示或公司管理需要,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2、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第八条参与处理公司与有关政府部门的其他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第九条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律素质。
第十条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公司内部各种违法乱纪案件。
第三章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第十二条坚持法制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坚守保密原则,对工作中涉及的公司机密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坚持合法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在合法基础上,针对公司工作中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法律文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法律文书管理工作,避免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辖单位、工程项目部为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文书指:
1、起诉状、上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收费决定书、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性文件。
2、对方当事人为解决纠纷出具的公函、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
3、处理法律纠纷时,公司及所辖单位、部室、工程项目部向外部单位、部门、个人出具的确认书、证据资料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
第二章法律文书的行文与出具
第四条公司法律文书原则上由法律事务人员草拟,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行文;部室、所辖单位、工程项目部草拟的法律文书须经法务人员核稿并履行办文手续后方可行文。
第五条出具法律文书须经法务人员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具。
第六条各部室、所辖单位、工程项目部或个人不得擅自向外
提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数据资料。
未经批准自行对外提供证据资料或擅自确认对外证据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追偿经济损失。
第三章法律文书的签收、确认与归档
第七条法律文书原则上由法律事务人员负责签收,因特殊原因其他人员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在收到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法律事务人员。
第八条法律文书签收单位、部室、项目部或个人未按规定进行及时处理,以致错过诉讼时效和其他法定期限的,给予通报批评;因耽误诉讼时效和其他法定期限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追偿经济损失。
第九条对于外单位或个人来调查取证需在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签字确认的,需经法律事务人员审核,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各所辖单位、部室、工程项目部应对外来调查人员身份、调查取证事由、取证时间、调查取证过程、参与提供证据人员、提取的证据资料等书面交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每一项法律事务处理终结后,应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