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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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
【发文字号】哈地税发[2002]150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2.10.31
【实施日期】2002.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2]150号)
各分局、县(市)局:
各单位在征收营业税过程中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便于执行,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规定及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编写了《营业税问题解答》,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一、开发单位以房屋抵顶施工单位工程款,施工单位又以此房屋抵顶材料款;同一房屋多次转让(只是转票据),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
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账目结转或票据结转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房屋每道转让环节,按规定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二、根据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5个具体规定,都必须有结算工程价款或收取营业额为前提,而我市的建筑市场多数由施工方垫付工程款进行施工,长期不结算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合同未明确工程结算价款时间的或不按合同规定时间结算工程价款的,一律按工程形象进度,以形象进度的百分比乘以合同规定的总造价确定计税依据,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待工程完工后清算税款。

三、财税[2001]51号文件规定的征税日期的界定,是按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日还是按取得工程收入日?
答:财税[2001]51号文件规定的征税日期按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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