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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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3.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建设环境。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1〕1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是对建筑业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范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承接工程数量、社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农民工管理等)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信用考核得分。

第三条凡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的本地(以下简称“市内”)及外地进常(以下简称“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活动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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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具体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和结果公布等工作。

受市城乡建设局委托的建筑业管理、招投标监管、造价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档案管理、行政执法等单位和溧阳市、金坛市、武进区、新北区、戚墅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单位。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管理的电子管理平台为“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纸质管理平台为《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建筑业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向市建管处申领企业加密锁,登录“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凭原件到市建管处核对后,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取得初始信用分。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由基本信用考核、综合考核、日常考核等三部分组成。

第八条基本信用是在考核时段内,根据企业在建设活动中的基本信息、奖励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满分为50分。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具体详见附件- 2 -
一。

第九条综合考核是指在全市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中,对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及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等综合量化考核以及综合考核中的通报表扬、批评,满分为50分。

《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具体详见附件二。

第十条日常考核是指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的量化扣分,日常考核扣分不保底。

《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具体详见附件三。

第三章考核录入和结果公布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的内容由企业将本企业基本信息、奖惩情况自行录入“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保持及时更新,同时向市建管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若建筑业企业的各类受惩信息不能自行录入的,由工程所在地的信用信息采集单位负责录入。

第十二条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抽查制度,完善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及时准确地采集记录各项日常考核信息。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市建管处每月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确认、生成企业信用分值。

每年6月及12月底公布综合考核得分,综合考核包括基本信用考核、综合大检查和日常考核;
其他月份月底公布动态考核得分,动态考核只在前次考核的基础上增加当月日常考核内容,基本信用考核分值调整将在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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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12月综合考核中计取。

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新北区、戚墅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筑业管理处每月20号停止采集信用考核信息,如有新信息则转入下一个考核时段。

第十四条本地新办建筑业企业和新进我市外地建筑业企业初始信用考核得分为在我市施工的同序列、同类别、同等级建筑业企业6月(或12月)公布的信用考核得分之平均分。

本地或外地无信用考核得分的建筑业企业,其信用考核得分为本地或外地建筑业企业同序列、同类别、同等级建筑业企业6月(或12月)公布的在建项目综合考核得分之平均分。

在常连续二年无新承接工程且无在建工程的外地进市建筑业企业其信用得分,按新进我市外地建筑业企业的规定执行。

以上建筑业企业(含多项增项资质)在考核时段内,只能申请一个信用考核得分。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分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结果确认、生成后,参加信用考核的建筑业企业可运用加密锁登录查询。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分作为本考核时段内建筑施工招投标“三合一”综合评估法中该企业的信用因素依据。

第十八条以总承包资质为主项的建筑业企业,其增项的专业承包资质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0.90得分。

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主项与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为同类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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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承包资质为主项的建筑业企业,其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0.95。

第十九条建筑业企业全年信用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差别化监管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应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单位应加强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全面、行为定性准确、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详见附件四。

第二十二条建立信用考核管理考评、奖罚机制。

市城乡建设局将对各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单位的表现进行考评,并建立考评结果通报制度。

对在信用信息收集、审核、上报、评价、公布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对信用分值有异议或信用信息采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的,可以按规定向市城乡建设局反映、投诉、举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2.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3.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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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工作程序
附件1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一、企业基本分22分,其中:凡具有有效《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即得企业为22分。

二、具备以下条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得分。

(一)承接工程得分。

建筑业企业在《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中登录的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经合同备案的工程项目数12个及以上得8分、11个项目得7分、10个项目的6分,8-9个项目得5分、6-7个项目得4分、4-5个项目得3分,2-3个项目得2分,1个项目得1分,没有项目为零分,有效期24个月。

(二)工程质量表彰及其他各类通报表扬和奖励得分。

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按最高级别得分,不作累计得分。

1.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含国优工程、科技奖、鲁班奖)。

每一次得3分,满分为3分。

有效期36个月。

2.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彰的(含专业类奖项)。

在我省建筑活动中,获得江苏省人民政府表彰(含“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的。

每一次得2.5分,满分为7分。

有效期24个月。

3.获得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彰的(含专业类奖项)。

在我市建筑活动中,获得常州市人民政府表彰(含“金龙杯”优质工程奖)的。

每一次得2分,满分为6分。

有效期12个月。

4.在我市建筑活动中,获得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含专业类奖项)、辖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每一次得1分。

获得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每一次得0.5分,满分为4分。

有效期12个月。

5.专业承包企业为获奖工程的参建单位其业绩参照总承包企业考核分计入;在我市除文明工地外的获奖工程中,依法办理工程承发包手续但参建规模未达到参建单位资格的专业承包企业,其业绩按照总承包企业考核分的85%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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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一、建筑业企业综合考核是指在全市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中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建筑市场行为、项目管理、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状况等进行的量化考核。

二、检查内容和评分标准见用表之一~之六
常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一(工程概况)
项目编号:检查日期:
7
项目编号:检查日期:
8
项目编号:检查日期:
应急预案,施工平面布置图
9
常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三(分包工程)
注:专业分包企业第7项不考核,劳务企业第6项不考核
10
常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四(工程质量一)项目编号:检查日期:
常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四(工程质量二)项目编号检查日期:
常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四(工程质量三)项目编号检查日期:
常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四(工程质量四专业工程)项目编号检查日期:
常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五(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一)项目编号:检查日期:
常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五(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二)项目编号:检查日期:
常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五(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三)项目编号:检查日期:
常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六(监理单位一)项目编号:检查日期:
常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六(监理单位二)项目编号:检查日期:
三、在建筑市场综合考核中,工程项目总得分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无专业分包工程的项目总得分=建设单位×15%+施工单位×40%+监理单位×20%+工程实体*25%。

有专业分包工程的项目总得分=建设单位×15%+施工单位×30%+∑ (专业分包单位得分)×20%+监理单位×15%+工程实体×20%。

四、在建筑市场综合考核中,无法综合考核的在建项目,按本次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的在建项目综合考核的项目平均分计算。

在建项目综合考核的项目平均分=所有检查项目的综合考核得分之和除以具备综合考核条件的项目个数之和。

五、在建筑市场综合考核中,建筑业企业的项目得分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无专业分包工程的总承包企业的项目得分=表三×30%+表四(二)×20%+表五(二)×20%+表四(三)×15%+表五(三)×15%。

有专业分包工程的总承包建筑业企业的项目得分=表三×20%+表四(二)×15%+表五(二)×15%+表四(三)×15%+表五(三)×15%+∑(专业分包单位平均得分)×20%。

专业分包建筑业企业的项目得分=表三(专业工程)×50%+表四(专业工程) ×50%。

六、在建筑市场综合考核中,无法综合考核的在建项目的总承包企业的项目得分,按本次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在建项目综合考核的总承包企业的项目得分的平均分计算。

在建筑市场综合考核中,总承包企业的项目平均分=所有检查项目的综合考核建筑业企业的项目得分之和除以具备综合考核条件的项目个数之和。

在建筑市场综合考核中,无法综合考核的在建项目的专业分包企
业的项目得分,按本次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的在建项目综合考核的专业分包企业的项目得分的平均分计算。

在建筑市场综合考核中,专业分包企业的的项目平均分=所有检查项目的综合考核专业项目得分之和除以具备综合考核条件的专业分包项目个数之和。

七、建筑业企业综合考核得分按该企业参加在建项目综合考核所有项目的平均得分45%计入。

八、在建筑市场综合考核中,被通报表扬的建筑业企业得2分,有效期为12个月。

九、在建筑市场综合考核中,工程项目或单项被通报表扬的,其所有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建筑业企业各得1分;被通报表扬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其所在企业得0.5分。

有效期为一个考核时段。

十、在建筑市场综合考核中,被通报批评的企业扣2分,有效期12个月。

十一、在建筑市场综合考核中,工程项目或单项被通报批评的,其所有参建的建筑业企业各扣1分;被通报批评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其所在的企业扣0.5分。

有效期为一个考核时段。

十二、建筑市场综合考核表扬数量原则控制在受考核企业的3%以内,项目控制在2%以内;个人控制在1%以内。

附件3
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一、具备以下条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扣分
(一)通报批评扣分
1.在建筑活动中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每一次扣3分。

有效期24个月。

2.在建筑活动中受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州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每一次扣2分。

3.在建筑活动中受到常州市城乡建设局或其委托的管理监督部门、辖市(区)人民政府、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每一次扣1分。

4.在建筑活动中,因存在违规行为或施工现场存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部门诫勉谈话的,每一次扣诫勉谈话单位0.5分。

有效期6个月。

5.在建筑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分。

6、建筑活动违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部门文件、通知要求的,每一项次扣1分
(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扣分。

1.建筑业企业所承建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每一起扣20分,有效期24个月。

2.建筑业企业所承建项目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每一起扣10分。

3.建筑业企业所承建项目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每一起扣3分,有效期3个月。

4.建筑业企业所承建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每一起扣5分。

(三)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活动中,被纪委和司法部门认定有不良记录的,每一起扣3分。

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活动中,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的,每一起扣5分。

二、市场行为考核中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
1.建筑业企业涂改、伪造、出借《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印章”以及个人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授权证明材料的,每一起扣3分。

2.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参加投标活动或承揽工程的,每一起扣3分。

3.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与非法人主体签订施工合同即进行施工的,每一项扣3分。

4.施工合同(包括专业、劳务分包合同)未办理备案(见证)手续的,每一项扣1分。

5.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包括劳务工资款)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的。

每一起扣1分。

6.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如:同序列、同资质的单位)或者违法分包(如:分包单位不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每一项扣3分。

7.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专业资格和等级与承接工程不相适应的,每一项扣2分。

8.总承包企业未对工程的分包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并报监理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每一项扣1分。

9.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的扣1分。

10.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将分包工程发包给无信用管理手册的分包单位的,每一起扣1分。

11.建筑业企业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信用信息变更(资质等级及其内容变更,通信方式、人员变更)的,每一项次扣0.5分。

12.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建筑业统计月报、季报、年报等统计报表的,每一起扣0.5分。

13.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或持有有效的《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手册》的,扣1分,未按规定使用该手册的,每一起扣0.5分。

14.建筑业企业未建立工程款(分包工程款)支付台账。

扣0.3分。

15.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包括劳务工程款)的,每一起扣0.3分
16.建筑业企业在施工现场未使用《常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台帐》的扣2分。

未按规范使用的,每一项扣0.2分
17.经查实,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与其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补充协议(即“阴阳合同”)的,扣1分。

18.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每一起扣2分。

19.农民工权益告知牌中,相关投诉电话未公布(或错误)的。

每一项扣0.5分。

20.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企业未将劳务工程款支付给劳务企业的,或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班组长,未发放至农民工手中的。

每一起扣1分。

21.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要求在工地现场设置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每一项工程扣0.5分(平行发包和专业分包的企业除外)。

22.因企业本身原因而发生10人以上农民工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每一起扣2分。

因企业本身原因而发生10人以上农民工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投诉的,每一起扣3分。

23.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本单位企业信息库中人员)。

每一人扣0.2分。

24.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的,每一起扣1分。

25.施工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投诉时,项目部、公司不进行协调或协调不主动的,扣1分。

26.施工现场项目部主要管理制度未上墙。

每一项扣0.2分。

27、施工单位工程纸质档案归档与工程形象进度不符的,扣1分。

28、施工单位工程现场档案存放不安全的,扣1分。

29、施工单位档案管理人员未参加上岗培训、无上岗证的,扣1分。

三、工程招投标活动考核中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
1.在投标活动中,经查实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每一项分别扣5分,有效期12个月。

2.建筑业企业在投标活动中,发现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错漏之处一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等,每一项分别扣3分。

3.建筑业企业在投标活动中,发现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递交投标文件的、放弃中标项目、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项目中标后,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的、未按照规定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等,每一项分别扣1分。

4.建筑业企业在投标活动中,发现存在开标时主要人员迟到、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注册建造师未到场、有关人员未携带第二代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注册建造师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以及法
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等,按6个月计,上述行为累计满三次扣1分。

5.建筑业企业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的,每一项(次)扣1分。

四、主要责任人员到岗履责考核中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
1.建筑业企业未按住建部规定,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定期带班检查,按月统计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的,每月扣0.5分。

2.建筑业企业未按住建部规定,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未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的,每次扣1分。

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3.建筑业企业未按住建部规定,中标的和专业承包合同中明确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在岗时间按月统计达不到80%的,每一次月扣2分。

4.现场项目部未按规定配备施工员、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机管员等管理人员,每一项目缺一项(员)扣0.2分。

现场项目部虽按规定配备施工员、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机管员等管理人员,但未按规定上岗,每一项目缺一项(员)扣0.2分。

5.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实行持有效证件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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