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额信贷发展思路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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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1期总第199期
黑龙江对外经贸
HLJ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Trade
No.1,2011
Serial No.199
[银行保险]
我国小额信贷发展思路探析
王洪敏
(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摘 要]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在部分贫困地区先后开展小规模的小额信贷试验项目,尝试解决我国信贷资金扶贫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

小额信贷为我国个体生产者和微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使贫困人群形成新的理念和行为,是帮助贫困人口脱贫的有效工具。

当前的体制和机制、政府的过度干预和监管、小额信贷机构自身信誉与信用评定以及信贷资金规模、管理水平等制约着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

应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建立小额信贷抵押补充机制,分散贷款风险;成立批发式金融机构解决小额信贷资金来源等措施来促进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

[关键词]小额信贷;扶贫;监管;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1-0114-03
小额信贷最早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由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MohamedYunus)开创。

尤努斯最先尝试向孟加拉百姓提供金额非常小的“微型”贷款,随后建立了著名的格莱珉(Grameen)银行。

中国的小额信贷是1993年由著名经济学家、天则经济研究所理事长茅于轼先生和亚洲开发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驻华副代表汤敏先生首倡,至今受到了很多贷款者欢迎,也帮助很多人解决了一些实际困难。

2006年10月22日,尤努斯开始他的首次访华,与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会晤,讨论小额信贷在中国的发展。

一、小额信贷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在为扶贫寻找最佳渠道,在此背景下,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新型的扶贫方式应运而生。

小额信贷主要指为低收入阶层(包括贫困农户)提供信用贷款,贷款额度在农村一般不高于5000元,在城市一般不高于2万元,其有不同于普通银行机构的贷款管理模式,收取较高的贷款利息,在金融监管方面采取相对灵活的政策和做法。

截至目前,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状况仍然难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其在促进我国中西部落后地区和广大农村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随着小额信贷在中国的推进,将会发挥更大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小额信贷为个体生产者和微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小额信贷服务对象为低端客户(包括有生产能力的贫困人口和微小企业),为其发放小额无抵押短期信用贷款,手续简单,方便易行,连续扶持,直至其脱贫为止,这对改善贫困人口经济和社会地位有极大的帮助。

(二)小额信贷使贫困人群形成新的理念和行为
小额信贷通过向借款人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使借款人增长了生产知识和技能,了解到最新经济信息,增强了对现代商品、市场的竞争意识,拓宽了视野,提高了生产和生存的能力,充分发挥了聪明才智和潜能。

由于贫困人口有了赖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额资金,改变了那种等帮靠的被动心态,积极寻求发展项目,激发了自我约束、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主体意识。

(三)小额信贷是帮助贫困人口脱贫的有效工具
从小额信贷实施的情况和结果看,它为广大贫困人口提供了改变命运、提高生活质量和水平的机会,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小额信贷使贫困人群可以进行更加稳定的消费,更加有效地规避经营风险,健康地发展微小企业并增加自身的盈利能力。

二、当前制约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的主要因素
我国的小额信贷一直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而且主要在农村发放,城市小额信贷是近些年来才慢慢发展起来的。

我国的小额信贷由于是以扶贫为目标,缺乏追求自负盈亏和自我发展的动力,这加大了小额信贷的操作成本,浪费了扶贫资源,降低了小额信贷的偿还率,增加了金融风险,最终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总的来说,我国的小额信贷发展中还存在以下制约因素:
(一)体制和机制缺乏创新
尤努斯认为,目前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的最大障碍是小额信贷机构奉行的“只贷不存”原则,它等于“锯了小额信贷一条腿”,但中国的小额信贷发展遇到最大障碍不是因为没有钱,而是来自体制和机制创新方面的。

首先是法规的障碍。

小额信贷在贷款条件、贷款资金的使用等方面与现行的《贷款通则》相冲突;其次是运营障碍。

如小额信贷机构为简便操作,在实务中对贷款的放款和还款方式上往往统一划定为整借整还,而未采取小额信贷连续放款或整贷零还以及不等额偿还等多样化的方式。

(二)政府的过度干预和监管缺位并存
我国小额信贷在早期仅仅是被作为一种扶贫的手段,开展小额信贷首先考虑的是实现政策性目标,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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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营利性目标。

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实质上是从属于或受制于地方政府,主要是县级和地级的政府部门,如政府办公室、农业局、扶贫办、妇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小额信贷机构的管理人员大多也是当地政府及其部门委派的。

政府的过度干预导致小额信贷机构无法实现商业化运作,经营效率低下。

如政府和农业银行共同参与的正规金融小额信贷就存在政策属性和商业经营的体制性矛盾,责、权、利关系模糊,经营成本高,贷款回收率低。

同时,我国目前对发展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还处于摸索试点阶段,没有一整套法律框架来界定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也没有系统的监管框架对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实施有效的监管。

(三)小额信贷机构自身信誉与信用评定问题
民间的小额信贷机构,如何能被公众信任,能让监管者放心,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习惯相信政府权威、相信带有政府背景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国家,对非政府机构的信誉似乎总不是那么信任。

在国际上,对小额信贷机构的信用评定一直是讨论较多的难题,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普遍接受的权威意见。

(四)资金规模小,管理水平低
小额信贷机构不允许吸收存款,大部分国际组织援助的项目都是靠当初的“种子钱”,很难有其他的资金来源。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用户对资金的需求量不断上升,已经超过了小额信贷业务的现行授信制度,在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困难的情况下,资金增长需求与资金供应不足的矛盾就愈显突出。

小额信贷业务的操作很大程度上要靠有效的管理,而多数小额信贷机构的管理者没有足够的技术知识对借款人及其所处的环境有一个深度的了解。

(五)多数小额信贷机构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小额信贷机构的业务开展是十分关键的。

小额信贷机构如为私人所有,他们会有极大的动力和较强的责任心去关注小额信贷业务发展变化情况,而我国小额信贷机构多为非政府组织,其受到利益驱动小,管理者没有足够动力去提高盈利能力的管理。

(六)缺乏发展小额信贷的良好外部环境
迄今为止,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

还没有一整套法律框架来确立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也没有专门针对小额信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而相应的财政、税收、资金支持等配套扶持政策也比较少,无法给予小额信贷发展有力的支持。

同时,对小额信贷的外部监管仍处于真空状态。

到底小额信贷要由银监会还是由央行进行监管,各有关部门在监管时如何进行分工、协调等问题在政策上还很模糊。

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注册成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依法从事贷款和其他金融活动,也难以转成小额贷款公司或金融机构。

我国目前既没有针对小额信贷的行业评级机构和公布其经营业绩增加透明度的平台,没有小额信贷咨询和培训的专业公司,也没有经过注册的小额信贷行业协会和用于批发的资金和机构。

主流媒体与政府对小额信贷宣传也很不到位,使公众对这方面信息感到陌生。

(七)小额信贷面临的风险高
一是自然及市场的风险。

小额信贷主要扶持的是农业产业,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其生产经营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较强,农业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很大,一旦遇到较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必然有一部分会转化为信贷资金风险。

另外小额农贷是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为主,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是必然的经济现象,由于农民是弱势群体,承受风险损失能力有限,不论是市场风险还是自然风险,一旦发生很容易超出农户的承受能力。

二是操作风险。

由于小额信贷的操作简便,发放分散性,个别信贷员没有执行信贷制度,存在暗箱操作等问题,导致个别信用社的小额贷款成了信贷员的“寻租”工具,违规贷款较多,抑制了小额贷款按照有利于农户和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向正常发展。

三是管理风险。

小额信贷的特点导致其有较强的隐蔽性,部分信贷员片面强调简化手续放松贷款的审核、发放程序,责任不明确,制度不落实,给信贷监督管理带来了难度,监督工作不能有效跟进,致使小额信贷的风险日趋增大。

三、当前我国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的对策
过去十几年间,小额信贷在全球蓬勃发展,服务于7000万低收入人群,其减轻贫困的效果国际公认。

相比之下,中国几乎没有正规小额信贷机构。

应当从尤努斯及孟加拉格莱珉银行得到更多启示,大力推进我国小额信贷事业的发展。

(一)引入竞争机制,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
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

改造现有金融机构,推进传统商业银行实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下移;甚至单辟一条业务线,服务于小企业甚至低收入阶层。

对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小额信贷专业银行和金融公司进入小额信贷行业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鼓励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贷款,允许个人或专门的公司用自有资本从事小额信贷,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吸引社会各路资金,促进小额信贷按市场化、产业化方向良性发展。

(二)建立小额信贷抵押补充机制,分散贷款风险
大部分小额信贷是信用贷款,不要求抵押,当遇到借款者违约、死亡或残疾等情况时,信贷机构资金可能会无法收回,为此可建立“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政府购买服务”的小额信贷担保机制,一方面允许担保机构收取一定的担保费,同时允许银行根据小额贷款成本较高的实际,适当上浮贷款利率,从而使担保公司和银行都能够取得一定的合法收入;另一方面则由政府对发放小额贷款的农户给予补贴,包括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

政府出资成立专门担保公司,从事农民小额贷款担保工作,同时鼓励其它担保公司开展农民小额贷款担保;构建以“一保两补”(生产性小额贷款担保、银行利息补贴和担保费用补贴)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小额贷款担保贴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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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立批发式金融机构,解决小额信贷资金来源
可采取由国家开发银行或农发行以较低利率批发贷款给小额信贷机构,然后小额信贷机构把钱贷给需要资金的人,这就解决了目前我国小额信贷机构“只贷不存”,缺乏资金来源的难题。

另一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小额信贷公司在发展初期向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申请转贷,按商业原则操作,无需贴息。

这样实现了批发机构对小额信贷公司的市场监管,批发机构可以选择管理业绩比较好的机构放款并监督,差的机构自然淘汰。

(四)加强对小额信贷借款人的技能培训
实践证明,一个没有生产技能和缺乏创业知识的人,即使有再多的钱,也难以成就一番事业。

况且小额信贷借款人多是中低收入人群,无一技之长者居多,所以对小额信贷一定要强调科技扶贫,帮助他们找到好项目,学会技术,在提高借款人素质基础上给予贷款,在贷款运用中加强技术指导。

(五)优化小额信贷发展的外部环境
政府要把管理的重点从管理资金使用方向、进行利率管制等方面转向贫困地区市场化建设和信用环境培育上来,当前政府要做的事情主要是:保证宏观经济的稳定;实行小额信贷扶贫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小额信贷扶贫系统;建设有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保证不同经济部门在同一个市场上竞争时处于同等地位;加强市场信用环境建设,形成信用大环境不仅有利于实现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性,也可以为地方吸引更多的资金,从而有效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政府的作用不是直接分配金融资源,而是培养有偿还能力的贷款者。

一方面要加大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如道路、教育等方面的投资。

加强贫困地区的市场化建设,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

(六)加强小额信贷借款人的诚信建设
小额信贷是针对贫困和低收入人口的一种无需抵押和担保的小额贷款,所以,借款人的诚信直接影响到小额信贷能否按期如数收回及小额信贷机构的持续发展。

为此,小额信贷员要贴近借款人,对其做非常细致的了解,鉴别哪些是恶意骗贷的行为,一旦发现有恶意客户,这些人将永远失去贷款资格,同时建立多户联保制度,参与联保的每一户都要有自己的创业项目、行动计划、怎么保障盈利等,这样就使同样有小额信贷需求的多户之间建立起监督和筛选。

(七)加快培养适应小额信贷需要的从业人员
从某种程度上讲,小额信贷是一个特殊的产业或行业,与商业银行的经营逻辑恰好相反。

商业银行是根据黄金分割率理论,寻找大客户,也就是说银行70%的利润可能在30%的客户手里,而小额信贷是针对被商业银行忽视的人群,贷款金额少、笔数多,银行的管理成本非常高,所以不愿贷给这部分人,正因为经营逻辑相反,所以管理模式也是相反的。

为使小额信贷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符合当地的需求,应该具有技术优良、行业经验丰富和风险意识较高的管理人员和信贷人员,因地制宜地运用小额信贷的各种运作模式和经营方法;小额信
贷机构还应该具有能力强和有责任心的领导者,因为持
续稳定地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必须是治理良好、管
理完善的。

(八)放宽地域准入限制,推进小额信贷发展
我国信贷资源分布极不平衡,国家实行适当从紧的
货币政策以来,这种不平衡有进一步加剧趋势,只有彻底
放宽小额信贷投放的地域限制,允许有小额信贷运营成
功经验、有志于探索农户贷款商业运作之路的有一定规
模的商业银行在全国区域内设立专业小额信贷公司,或
通过资本联合、技术援助的方式参加到部分农村信用社
中来,才能实现以市场化的方式配置小额信贷资产,进而
达到优化配置,解决目前小额信贷机构寥寥、农户排队等“贷”的局面,使全国范围内的农户和个体商户或者是最需要小额信贷的群体都能享受到小额信贷带来的实实在
在的影响和改变,把小额信贷打造成普惠金融的重要载
体,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做出重
大贡献。

小额信贷是解决中国小企业发展和贫困人口多种经
营资金需求的有效方式,是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扩大就
业的有效途径。

当前,我国小额信贷还是一个比较稚嫩
的事业,但同时又是具有很大发展潜力的领域,高度关注
和大力推进小额信贷工作的开展,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和
贫困人口生活境况改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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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金融,2007(2).(责任编辑:梁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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