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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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改革和加强学校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和《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导处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教导处请假。如开学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教导处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教委普教处备案,方可取得学籍。教导处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按规定时间到市教育局基教处验印。在校学生学籍档案应留教导处保存。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移交其它单位。学生毕业后,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永久保存。
第五条新生入学,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报请市教育局基教处,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新生入学,由教导处集体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教导处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证管理工作。学生证编号填写学生统编学号。
第七条招生班额按市教育局规定执行。
三、转学和借读
第八条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常驻本地户口、
转学证明、学生档案,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区科教局教育科审查备案盖章后到市教育局基教处办理审批手续,经市教育局基教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入学。未经学校和市教委普教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接收学生。
由外地转入的学生除交验上述转学证明材料外,还需同时持原地(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转学介绍信、省统编学号、地(市)会考办公室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外省转入我校的,须经省级会考机构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否则不予接收。
第九条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收学校的接收涵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市教育局基教处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学校教导处提取学籍档案。接收涵留教导处存档。
第十条学生跨省、市及区(市)到我校借读的,按《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到外地借读的学生,应持当地接收学生证明信到我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外出借读,同时学校教导处应保留该生的学籍,并及时上报市教育局基教处。
第十二条境外人员子女要求到我校借读的按市教育局有关办法办理。
四、休学和退学
第十三条在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市(含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填写休学审批表并加盖公章上报市教育局基教处批准后,可予休学。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
的,应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经学校校长、教导主任和班主任同意并签字后,到市教育局基教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休学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信及医院建议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基教处批准重新注册,方可复学。教导处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第十七条高中学生原则上只准休学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作为自动退学处理。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处理学生退学,应做好学生及家长的思想工作,并及时报市教育局基教处。
第十八条教导处对休学、复学和退学的学生,均应及时上报市教育局基教处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考核
第十九条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相应年级的考试和考查。
第二十条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以《中小学学生守则》、《中小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青岛市中小学学生思想品德评定标准》以及省教委制定的《中小学思想品德评定试行方案》为依据,由班主任在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团队、班委会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充分肯定学生的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毕业鉴定要与学生本人见面。
第二十一条学校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由学校对每个学生做出鉴定,作为升学或就业的必备档案材料。
六、升级、留级、跳级
第二十二条高中三年内升级采用直升式,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生参加山东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如有不及格科目,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补考,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则根据有关规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复读班,不以任何理由招收插班复读生,假期期间不组织学生上新课。
第二十五条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跳级学习,并报市教育局基教处备案。
七、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准予毕业。高中毕业证与会考合格证合为一证,由省教委会考办发给“毕业会考合格证”,学校教导处填写毕业证,然后到市教育局进行塑封并验印。毕业证书的编号与学号要一致。
第二十七条高中在校生参加毕业会考有不及格科目的,允许补考;因某科目不及格未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离校后仍可参加下一年度相应科目的会考补考。如补考及格,可发给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合格证。高中会考成绩(含考查科目)有一科不及格者,不发给毕业证书,只能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按照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学校全面实行《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在校学生都应建立“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并载入本人档案,作为升学档案的必备材料。对免予执行体育合格标准或适当放宽要求的学生,应注明原因,附上医院证明。凡达不到体育合格标准的学生,只发给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