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0苏州太上湖项目初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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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

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

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3•【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一、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略)二、尚某某诉如东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案(略)三、周某某、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共同出资设立徐州融泰投资有限公司,先后招募被告人冯某、李某、苗某、庄某等人加入,通过制定相关纪律、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惩罚违反纪律的组织成员,奖励“业绩突出”的组织成员,形成了公司化经营管理模式。

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依托二人名下的徐州金澳工贸实业公司、徐州市汇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在徐州市市区、沛县、新沂以及安徽宿州等地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冯某、庄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苗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某、朱某、欧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0至2018年间,该组织采取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伪造贷款资料等方式,骗取银行巨额贷款,向多家企业和个人高利放贷,谋取非法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由、虚增债务、虚假诉讼、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伪造贷款资料、暴力、威胁等手段,骗取、敲诈、盗窃企业、个人或金融机构资产;为实现非法利益,该组织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协调处理关系、摆平事端、笼络组织成员,支持组织的发展、壮大;该组织以行贿等方式寻求国家工作人员庇护,逃避查处;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肆意侵吞企业资产,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裁判结果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对周某某、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某某、蒋某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公司化模式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周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行贿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蒋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二百九十六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最新】被告人林武、林元楼等犯非法经营罪-实用word文档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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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被告人林武、林元楼等犯非法经营罪-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林武、林元楼等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林武、林元楼等犯非法经营罪判决书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玉刑初字第23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武,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职业,家住(略)。

201X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

辩护人冯锡平,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元楼,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略)。

201X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

辩护人林刚,浙江横远律师事务所玉环分所律师。

被告人陈时羽,男,1970年9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略)。

201X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冰,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元海,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略)。

201X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

辩护人苏为方,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朝蒙,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略)。

201X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谷音,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章强,男,1984年8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略)。

中京信安胡晓龙非法集资案件判决书

中京信安胡晓龙非法集资案件判决书

中京信安胡晓龙非法集资案件判决书摘要:一、胡晓龙非法集资案件背景二、判决结果及原因三、非法集资的特点和识别方法四、防范非法集资的建议正文:近日,中京信安胡晓龙非法集资案件判决书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件背后,隐藏着一系列非法集资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更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围绕胡晓龙非法集资案件,分析判决结果及原因,并为大家提供识别非法集资的方法和防范措施。

胡晓龙作为中京信安的负责人,利用公司名义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

据判决书显示,胡晓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十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此外,法院还追缴胡晓龙违法所得,并发还给受害者。

非法集资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金融业务。

2.承诺高额回报,引诱投资者。

3.采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投资者。

4.针对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投资者在遇到类似的集资行为时,要学会识别和防范:1.了解投资项目的真实性,核实相关手续和证件。

2.分析投资回报的合理性,不要轻信高额回报的承诺。

3.注意集资主体的背景,了解其信誉和实力。

4.咨询专业人士,获取法律和金融方面的意见。

在我国,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频发,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后果。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加大了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力度,采取了严厉的法律手段。

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要提高警惕,自觉抵制非法集资行为。

总之,胡晓龙非法集资案件的判决结果再次警示我们,非法集资具有极大的风险。

投资者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学会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确保自身财产安全。

江苏省检察机关信访矛盾化解典型案例

江苏省检察机关信访矛盾化解典型案例

江苏省检察机关信访矛盾化解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1.18•【分类】其他正文江苏省检察机关信访矛盾化解典型案例目录1.转变思路解定罪难题立案监督助企业纾困——A公司申请立案监督案2.工伤认定引争议多措并举促化解——张某控告、B公司行政申诉案3.身份被冒用留案底能动履职还清白——曹某某刑事申诉案4.多措并举促化解社会治理保民生——陈某行政申诉案5.多元解纷消除正当防卫误解——周某信访案6.精准打击婚恋诈骗坚决维护公平正义——赵某信访案7.强化反向审视推动诉源治理——金某某信访案案例一转变思路解定罪难题立案监督助企业纾困——A公司申请立案监督案2021年6月1日,苏州工业园区某企业A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在劳保用品供应商B公司以其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中,A公司员工孙某与原告串通,伪造凭据、虚构交易,涉嫌虚假诉讼罪。

公安机关初查后未发现相关犯罪事实,并经复议、复核后维持不予立案决定。

2022年1月27日,多方寻求救济无果后,A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充分开展实质性调查,认为涉嫌虚假诉讼证据不足,但企业被侵害事实客观存在。

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该院没有简单化回应,而是抓住案件中存在的疑点,重新提炼关键信息,及时转变审查思路。

通过比较采购支出和经营数据,发现该公司劳保支出异常增长和孙某违规采购存在直接关联,工厂厂长洪某对此监管缺位。

借助A公司系案发单位易于取得证据的优势,该院指导其补充提供证据,于2022年4月14日以A公司被职务侵占,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找准案件突破口后,面对取证困难瓶颈,该院强化侦查引导和自行补充侦查,制发引导侦查文书,调取供应商报价单、订单往来记录等,完善证据链条,最终全面查清洪某与孙某共谋收受多家供应商贿赂,以及以串通供应商虚增报价后收取差额款方式侵占A公司财物的事实。

2023年5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某、孙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纳该院全部指控意见。

无讼案例

无讼案例

派对信息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阳(太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太仓市城乡镇人民南路96号C区5楼省。

法定代表人:马军,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郑辉,上海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晓顺,上海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太仓尖沙咀百货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太仓市城乡镇人民南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柏,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郑辉,上海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晓顺,上海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告):深圳市鼎源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北蔡田北路东交界联合广场A座a1401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袁灿新,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匡婷,女,公司职员。

被告(一审被告,二审被告):田满云,女,土家族,住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试用过程申请人对南阳(太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公司)和太仓建沙嘴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沙嘴公司)的重审,对深圳中介公司不满意广东省人民法院(2015)与被诉人深圳市鼎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远公司)和田万民上中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法院申请重审。

该法院已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结案。

再审申请人/抗议机构南洋公司和尖沙嘴公司申请重审,说:1.二审判决认为事实不对。

实际上,定远公司已经清楚地知道,它已在2013年5月之前与南洋公司和尖沙咀公司建立了债权关系,而鼎远公司知道自己已欠南洋公司债务。

2.一审和二审判决中的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的答复(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的答复),认为该案涉及的抵押合同依法无效。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仅援引《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没有充分理由,无视定远公司将其唯一的房地产虚假抵押给田满云,抵押债权超过5000万元的事实。

,已经损害了南洋公司和尖沙咀公司合法债权的实现。

江苏省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0.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全省法院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省法院更新时间:2013-10-22一、石国豹、王继闯等集资诈骗系列案【裁判文书】【被告人以时下房地产等热门投资项目为名,利用公众理财逐利心切的心理,许以高息利诱,采取口口相传方式,大量吸纳资金,前期尚能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返还部分投资者资金,一旦资金链断裂,将造成投资者血本无归。

】2009年初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石国豹成立个人独资公司,以投资开发房地产为名,以月息10%-15%的高利率、甚至最高1万元一天150元的高利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方式,明知自己不具备偿还能力,仍然置巨额资金风险于不顾,仍先后非法向王继闯等人向社会大量吸纳资金,后潜逃。

石国豹非法集资合计人民币约19亿余元,其中用于经营不足1亿元,归还本息合计9.6亿余元,案发时3.5亿余元未能返还。

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王继闯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经营宾馆、投资房地产等为名,以给付高额利息或承诺给付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约3.1亿元。

其中0.67亿余元用于经营活动,大部分集资款被其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在无法保障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放贷给他人、用于个人高档消费等。

至案发时,尚有1.6亿余元未能返还。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国豹、王继闯等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根据被告人各自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6月分别判处石国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继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核准了对石国豹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

拎包受贿案中案

拎包受贿案中案

拎包受贿案中案作者:费依来源:《检察风云》 2012年第7期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一幅贿赂犯罪的脉络图……江苏扬州帝人民检察院查办的广陵新城管委会主任卜树领受贿案,从初查到侦查,从审讯到取证,从此案到彼案,精心策划,环环相扣,整合信息,扩大战果,依港对该贿赂犯罪窝、串案中七名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呈现了高超的执法办案水平。

2012年2月韧,这起案件被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评为2011年度江苏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十大精品案件”。

文/费依案中有案古城扬州,风光旖旎,改造后的古运河绿化带穿城而过,像美人肩头的蝉翼薄纱,如梦如幻。

烟花、明月、古风、今韵,尽显辉煌灿烂之华美,漫步在如今的广陵新城,人们感受着古代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动人风采。

早在2001年10月,扬州市委、市政府对市区行政区划再度进行调整,广陵区域由原来的26Km-2增加至67 Km-2,为广陵区域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

西傍古运河的广陵新城,成为未来扬州城市的发展方向,如同纽约的曼哈顿,不仅是未来扬州的主要商业活动区,也是城市经济发展中枢。

这起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的贿赂犯罪窝、串案件,源于一条不起眼的行贿1万元的线索。

2010年上半年,扬州市检察院反贪局将一起电信公司原工作人员刘某涉嫌受贿犯罪的案件交由仪征市检察院侦查。

该院在办案中发现,涉嫌向刘某行贿的扬州某桩基检测中心总经理王某,为承接业务,向扬州市广陵区新城管委会副主任雷清武行贿人民币1.2万元。

该院遂将此线索上报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对该线索高度重视,认真评判后认为,广陵新城开发建设是扬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该项目由广陵区政府和南京新城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进行开发,整个工程建设项目体量大,资金投入多。

相对整个工程来说,桩基检测业务只是其中很小的业务。

雷清武能够在该业务上收受贿赂,那么其他业务肯定还要受贿;雷清武能够受贿,那么广陵新城管委会的其他工作人员也极有可能受贿。

虚设中间环节贪污犯罪的界定

虚设中间环节贪污犯罪的界定

以案说法Yl'AN SHUO FA虚设中间环节贪污犯罪的界定◎苏健波—、磔案情被告人朱某某,原系上海某国有企业物资经营部部长。

被告人严某某,原系上海某国有企业物资经营部采购员。

1998年底,朱某某利用主管企业化工原料采购的职务便利,注册成立了由其子朱某担任法人代表的甲公司,并指使其下属严某某等人在为企业采购化工原料时予以帮忙。

1999年4月至2001年6月间,严某某等在向多家供货商采购企业所需的化工原料过程中,要求供货商直接将货物送到企业,而将销售发票开至甲公司。

朱某某用甲公司的销售发票加价后再开给企业。

朱某某因此实际非法获利五十余万元。

严某某见上述方法有利可图,即授意其子严某亦注册成立T乙公司。

1999年7月至2001年7月间,严某某在业务采购中采用同样方法将化工原料加价销售给企业以牟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严某某因此实际非法获利120余万元。

二、分11殖见案发后,对被告人朱某某、严某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理由在于:一是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经工商部门核准后合法设立的,法人代表分别是朱某和严某,朱和严两名被告人都不是甲、乙公司的员工。

二是两名被告人从企业占有的非法收益全部是到甲和乙两公司的账户上,应属于两公司的非法收入。

三是严某某在乙公司的经营中有少部分资金的投入,两名被告人付岀了一定的经营性劳动,这是他们获取非法收益的客观基础。

四是两名被告人实施的“换开发票、转手加价”是一种非法的经营行为。

他们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牟取基于非法经营行为而产生的非法利润。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理由在于:一是甲公司和乙公司虽然名义上的法人代表是朱某和严某,但实际上是由被告人朱、严两人一手设立操纵的,两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是被告人朱、严两人。

他们利用掌握国有企业原料采购的职务便利,非法为自己经营与其任职的国有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

二是朱、严两人非法营业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并达到将收益占为己有的目的。

法源杯第四届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

法源杯第四届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

“法源杯”第四届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
二号案例说明
1.请各参赛队根据下列案件材料及法律规范,控方以“李忠源构成合同诈 骗罪”进行起诉并参加庭审;
2.控辩双方必须遵循“案情概要”所陈述的控辩双方的立场与主张,进行 庭审准备;
3.本次开庭只涉及李忠源一人一案,其他人员均不可作为同案被告人出庭; 4.本案不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亦不涉及贩卖文物; 5.本案中拘留与逮捕程序合法; 6.本案中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均无违法行为,已履行所有程序性规定,亦 不涉及回避等所有程序性问题; 7.本案中所有证据材料均应视为原始材料且取证程序合法; 8.本案中所有地名、单位、个人身份信息等均为比赛需要之虚拟,如有雷 同,纯属巧合。
三江经贸艺术品拍卖会委托拍卖协议(一)
兹收到 王烨 先生,身份证号码 254432197303215445 ,地址五田省昌乐县
志明镇环海路 59 号,电话 13632100625 送来的古玩、伍 幅(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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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玉人兽双面像 长 5.9cm, 宽 4.7cm 墨玉
2
“法源杯”第四届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
白乐市公安局百里区分局起诉意见书
白公百刑诉字[2011]00136 号
犯罪嫌疑人李忠源,化名李忠正,男,1948 年 4 月 25 日出生,汉族,大学 专科文化,籍贯三江省澄江市,身份证号码 220353194804256326,户籍地址三江 省白乐市建元区敬安正街 18 号 2 楼。2010 年 11 月 6 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我 局刑事拘留,同年 11 月 20 日被依法逮捕。
局长 韦世林 二 O 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3
“法源杯”第四届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

苏州检察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苏州检察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苏州检察发布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2.06.02•【分类】其他正文苏州检察发布十大典型案例苏州常熟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含重金属废水排放河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基本案情2021年4月28日,常熟生态环境局夜查发现,常熟某不锈钢有限公司通过雨水管道外排含重金属废水,经监测,排放废水中总铬浓度超标三倍以上、总镍浓度超标十倍以上,污染了周边河道,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常熟市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经第三方机构鉴定评估,本次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18.16万元。

二、办理结果2021年6月21日,在常熟生态环境局以及常熟市检察院见证下,属地政府与常熟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开展诉前磋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对镇域景观河道太平浜开展替代性修复。

目前,修复工程已完成并通过验收,达到修复方案预期目标。

三、典型意义一是市镇联动,建立完善磋商机制。

结合常熟镇域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属地镇政府全面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检察机关全程见证监督,共同推进磋商达成一致意见。

二是属地参与,确保生态修复实效。

推动实施符合属地实际需求的生态修复工程,不仅使赔偿义务人落实了赔偿义务人主体责任,而且改善了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获得良好的社会反响。

三是完善机制,率先建立联动机制。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与常熟生态环境局及时总结经验,会签《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联动的意见》,共同推动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协作配合守住生态环境绿色底色。

苏州高新区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等多个赔偿义务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基本案情2021年3月,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苏州高新区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废矿物油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石某进行处置。

经调查,石某从多家公司收购废矿物油,并将废矿物油加工后销往一些建筑工地使用。

涉案废矿物油含有二氯甲烷等挥发性有机物,案发现场及周边沟渠废水中检出石油类物质,上述物质可能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土壤土壤以及地下水污染。

许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许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许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文章属性•【案由】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3.12.13正文许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基本案情】被告人许某某,男,中国银行开平支行(以下简称开平中行)原行长,曾任开平中行信贷股副股长、秘书股股长、办公室主任、副行长等职务。

许某某于2001年逃匿境外,2002年被国际刑警组织发布国际红色通报,2021年被强制遣返回国。

经依法审理查明,1993年至2001年,被告人许某某利用担任开平中行办公室主任、副行长、行长等职务便利,伙同许超凡、余振东(二人先后担任开平中行行长,均已判刑)等人,采用办理虚假贷款套取银行资金、占用公司正常还贷资金或直接转款等手段贪污公款美元6221.73万余元、港元3.63亿余元、德国马克146.1万余元,共计折合人民币9亿余元;挪用公款人民币3.55亿余元、港元2000万元、美元1.26亿余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4亿余元。

2022年8月7日,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对许某某提起公诉。

2023年12月13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许某某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

许某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开平中行案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银行系统最大的贪污案,在中央追逃办统筹协调下,检察机关坚持一体履职,最高检指导广东省检察院、江门市检察院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的专案组,上下联动办案。

在最高检指导下,广东省两级检察院与监委充分会商、深入论证,重点针对监委新增加认定的许某某伙同许超凡、余振东实施的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事实,准确核实在先裁判情况,充分评估三名犯罪嫌疑人在境外被起诉、服刑等情况以及各自归案情形,依法稳妥提出追诉漏罪处置方案,准确认定主从犯量刑情节,确保三起案件协调一致。

提前介入阶段,专案组认真审查400余卷证据材料,针对案件事实、证据和定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形成近8万字的提前介入审查报告,有针对性地提出补充完善的意见建议,有效提升调查阶段收集调取证据的质量,为案件后续处理奠定坚实基础。

(2019)苏行终831号

(2019)苏行终831号

(2019)苏行终831号【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4【案件字号】(2019)苏行终8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军张世霞杨述【审理法官】刘军张世霞杨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薛朝辉;江苏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当事人】薛朝辉江苏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当事人-个人】薛朝辉【当事人-公司】江苏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薛朝辉【被告】江苏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本院观点】根据《律师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复议机关证据确凿行政复议回避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律师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23号《通知》中规定,三、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和惩戒。

(一)及时开展调查核实。

投诉举报受理后,应当对投诉举报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查机构应当强化程序意见、证据意见和时限意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认真对待提取和固定证据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案件调查各环节的工作,调查完毕形成调查意见。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的投诉可以委托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先行调查,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核实。

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江某某、梁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脱逃一案

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江某某、梁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脱逃一案

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江某某、梁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脱逃一案文章属性•【案由】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脱逃罪•【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1999.11.30裁判规则行为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非法进行集会、串联活动,抗拒国家取缔法轮功非法组织的决定,煽动法轮功有关人员不履行公民法定义务,导致法轮功有关人员非法集会的严重后果,其后,行为人分别结伙到其他省市进行非法串联、煽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正文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江某某、梁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脱逃一案被告人宋某某。

被告人江某某。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文书。

被告人梁某某。

被告人宋某某、江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脱逃一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立案侦查,1999年10月29日移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1日该院依法起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是:一、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等海南法轮功骨干分子组织、策划法轮功有关人员在岛内进行的非法串联、集会等邪教活动。

(1)1999年7月22日,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伙同张晓彤、闵谦(二人另案处理)等集中在海口市海景湾花园观海楼908房赵欣家观看了国家民政部决定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公安部“六禁止”通告的电视节目后,被告人宋某某提议并伙同陈某某及张晓彤、闵谦等人一起到省政府门前非法集会,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后被公安人员疏散。

(2)7月25日下午,被告人宋某某纠集被告人江某某、梁某某以及黄超、骆秀峰、徐静凤(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到海口市万绿园非法集会。

被告人宋某某还对海南法轮功组织体系重新进行了分工,由被告人江某某负责府城片的工作;被告人梁某某负责秀英、滨海片的工作;徐静凤负责海甸片的工作,骆秀峰协助;黄超负责农垦片的工作。

亿元巨贪姜人杰的案发始末

亿元巨贪姜人杰的案发始末

亿元巨贪姜人杰的案发始末作者:李志华王联方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7期2011年7月19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原苏州市副市长姜人杰被执行死刑。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姜人杰案件中查明,从2001年至2004年间,姜人杰在任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867亿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尤其引人注意的是姜人杰单笔受贿金额达到了8250万元,就是这单笔巨款让这位副厅级的地方官员成为了新中国单笔受贿金额巨大的“第一贪”。

姜人杰的仕途之路姜人杰,1948年12月出生于苏州市吴江县震泽镇的一个普通家庭。

在1964年高中毕业时,姜人杰和那个时代的大多数青年一样下乡插队。

1969年姜人杰成为了庙港公社红卫中学的教师,后来到公社文化站任职。

80年代初。

费孝通曾多次回到家乡进行考察,那时还是文化站普通干部的姜人杰在此期间两度接待前来考察的费孝通。

费老对这个年轻人颇为赞赏。

1982年,姜人杰在费孝通推荐下,以第一名的成绩被选派到南京大学经济管理干部专修班学习。

毕业后,费孝通还有意让这个年轻人留在自己身边,最后姜人杰还是从此开始了他的仕途之路。

1984年姜人杰担任了上海缝纫机三厂吴江分厂的厂长、党委书记,不到一年时间,该厂就成为吴江机电企业中的“龙头”,1985年创年产值1527.65万元,上缴利税393.25万元。

这成为姜人杰履历上第一笔政绩,这样的成绩自然引起了吴江县领导的注意。

1987年4月,他被调入吴江县政府担任副县长,分管农业。

1991年初,姜人杰调任苏州市外经贸局副主任。

此后,他相继担任苏州市外事办公室主任、苏州市政府副秘书长、苏州市外经贸局主任。

1998年席卷亚洲的金融危机,也影响到了苏州的经济。

苏州进出口急剧下跌。

姜人杰此时被任命为苏州市外经贸主任,主抓招商引资。

上任后的第二年,苏州外贸进出口额突破了200亿元。

正是由于这样的政绩在身。

姜人杰亿元贿案调查

姜人杰亿元贿案调查

姜人杰亿元贿案调查:让儿子成立公司管理财务8250万元。

这笔巨额“贿金”摆在姜人杰面前,彼时他是怎样的心境?姜人杰生于1948年,这个从庙港小镇走出的青年,用32年,从文化站长成长为苏州市副市长。

“想拿,但是不敢拿。

”姜人杰在后来的供述中这样描述自己的心态,“拿了就有可能招致杀身之祸。

”但在巨大的诱惑面前,他选择了第三条道路——成立一家公司,由他的儿子姜荑“掌管”,“自己观察一段时间,合适的时候来处理”。

这家公司成立不到9个月,2004年8月,姜人杰即被“双规”。

4年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姜人杰受贿人民币1.0867亿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其中贿金主要由三笔构成,分别为8250万元、2200万元和400万元。

如果此为终审,姜人杰将创下建国后受贿金额的最高纪录。

一审判决后,姜人杰提出上诉。

记者在庭审及此后调查中了解到,尽管行贿企业都为房地产开发商,但姜人杰并非因审批土地、非法变更土地使用性质获罪,也没有在他主管的市政建设中中饱私囊。

这与此前媒体报道大相径庭,姜人杰贿案并非一起土地腐败案。

姜人杰的利益输出方式与回报的实现途径都更复杂。

姜人杰始终可以调动多种资源,周旋于多重身份,行贿企业更多看中的是姜的“长期投资价值”。

主笔◎李伟一块烂尾地的复活2000年,姜人杰还在担任苏州外经贸局主任。

那一年他在南京省委党校学习,同学中有一位苏州市水利局的官员,这位官员请姜人杰帮助寻找买家,收购水利局下的一个项目。

2001年2月,姜人杰当上副市长,水利局官员再次找到姜,重提项目收购。

这个水利局的项目,就是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边的一块150亩土地,由水利局下属企业鼎立物产公司持有。

这块不起眼的土地成为令姜人杰走向深渊的缘起。

检察院对姜人杰的起诉书中认为,2003年11月,在鼎立物产公司将苏州娄葑东区旺墓村独墅湖15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为娄葑机场东路南的15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姜人杰收受了商人顾文彬给予的8250万元贿金。

王德华(苏地海事罚字[2022]200003号)

王德华(苏地海事罚字[2022]200003号)

王德华(苏地海事罚字[2022]200003号)【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发文案号】苏地海事罚字[2022]20000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9)[失效]329475290000 【处罚日期】2022.03.14【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处罚机关】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苏州市【处罚对象】王德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0 15:31:05处罚相对人名称王德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地海事罚字[2022]200003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2-03-14处罚内容2022年3月7日10时10分,柴桂春(浙湖州货3167/284总吨)在苏虞线京沪高铁桥水域检查,对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或者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内容不符的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当事船长(王德华)对违法事实确认无误,并承诺将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危害。

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对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或者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内容不符的处罚违法事实浙湖州货3167对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或者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内容不符的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处罚机关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500014149885L数据来源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500014149885L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朱xx阻碍执行职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公(黎)行罚决字〔2021〕2693号

朱xx阻碍执行职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公(黎)行罚决字〔2021〕2693号

朱xx阻碍执行职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公(黎)行罚决字〔2021〕2693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吴公(黎)行罚决字〔2021〕269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120【处罚日期】2021.06.08【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吴江区【处罚对象】朱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26 15:28:47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公(黎)行罚决字〔2021〕2693号被处罚人朱xx。

现查明:公安机关现已查明:2021年6月3日上午9时许,你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大桥与318国道路口驾驶电动车行驶在机动车上,后被在此依法执勤的汾湖交警中队民警胡威威、辅警沙敏东、李健查获在执法人员告知你有驾驶非机动车行驶在机动车车道上的交通违法行为需接受处罚时,你采取坐地抓住电动车不松手并哭闹、用拳头打执法人员的大腿等方式阻碍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朱xx 罚款贰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送达xx拘留所执行拘留。

限被处罚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银行交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或苏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二○二一年六月八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郁家浜22号被征收人郁文浩(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郁家浜22号被征收人郁文浩(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郁家浜22号被征收人郁文浩(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11•【字号】苏府公〔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郁家浜22号被征收人郁文浩(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根据苏州虎丘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建设项目的建设需要,2012年5月24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被征收房屋郁家浜22号系私房,产权人郁文浩,产权登记建筑面积76.99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161.36平方米。

郁文浩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土地使用面积187.2平方米。

经苏州中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房屋合法建筑价值为585278元,地大于房价值为732897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106115元,违法建筑残值为24204元。

该房屋内有户口簿两本,一本户主郁文浩、妻杨荣珍;另一本户主郁剑康(郁文浩儿子)、妻张仁英、女儿郁瑾、外孙子周郁昕。

该房屋现由郁文浩、杨荣珍夫妻居住。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郁文浩(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苏州虎丘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20〕19号)。

决定内容如下:一、对被征收人郁文浩(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补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价值585278元,地大于房价值732897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106115元,违法建筑残值24204元,合计1448494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14幢308室、405室(均为公安编号),建筑面积均为58.66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117.32平方米。

刘永华、倪耀明与刘永华、倪耀明民事裁定书

刘永华、倪耀明与刘永华、倪耀明民事裁定书

刘永华、倪耀明与刘永华、倪耀明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9【案件字号】(2021)苏05民辖终2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俊生【审理法官】杨俊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永华;倪耀明【当事人】刘永华倪耀明【当事人-个人】刘永华倪耀明【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永华【被告】倪耀明【本院观点】倪耀明以其与刘永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提起诉讼,根据倪耀明提交的起诉状、借条等证据,足以初步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据此确定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11:03:03刘永华、倪耀明与刘永华、倪耀明民事裁定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苏05民辖终27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耀明。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永华因与被上诉人倪耀明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2民初52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永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案涉款项性质并非一般借款,而系倪耀明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垫付的出资款,其期限、用途、归还主体和途径均受合作协议约束。

故案涉纠纷基础法律关系为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依法应该按照合作经营纠纷审理并确定管辖权,一审法院对本案无权管辖。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倪耀明以其与刘永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提起诉讼,根据倪耀明提交的起诉状、借条等证据,足以初步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据此确定管辖。

至于刘永华抗辩的其在合作经营中垫付款项超出倪耀明为其垫付的款项的问题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的审查范围,可待实体审理查明事实后予以认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长江水上过驳作业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长江水上过驳作业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长江水上过驳作业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苏府通〔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长江水上过驳作业的通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按期完成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就取缔我市长江水上过驳作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零时起,撤销、关停常熟和太仓长江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浮吊一律停止过驳作业并至常熟福山水道望虞河口西侧、太仓杨林口和张家港四干河口水域集中停泊。

二、常熟港区水上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太仓港创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应当于完成对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内设施设备及专用标志的拆除。

三、浮吊应当于前进厂拆解或驶离江苏省水域。

逾期未执行的,市长江水上过驳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将依法采取拆除作业设备、驱离出省或拆解等强制措施。

四、船籍港为我市在省内其他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作业的浮吊应当履行承诺,零时前停止过驳作业,服从当地市整治办的管理,并于前进厂拆解或驶离江苏省水域。

五、船籍港为我市在外省作业的浮吊应于将船籍港变更为外省籍。

六、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经营管理单位、浮吊的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承诺,积极配合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的撤销、关停和浮吊取缔工作。

对拒不履行承诺、拒不进厂拆解或驶离江苏省水域等妨碍水上过驳作业取缔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所称浮吊,是指在《关于公布准入长江江苏段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浮吊清单的通知》(苏水上过驳办发〔2018〕13号)内的浮吊以及在长江江苏段和通江河口水域未取得合法手续从事水上货物过驳、水利、交通工程建设等行为的浮吊。

八、本通告自即日起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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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 2013-G-29号
苏地 2013-G-30号 苏地 2013-G-31号 苏地 2013-G-32号 苏地 2013-G-33号 苏地 2013-G-34号 苏地 2013-G-35号 苏地 2013-G-36号 苏地 2013-G-37号
吴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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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正荣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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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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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太湖山水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 2013-6-21 司 北京地界投资有限公司 徐耿明 宇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6-21 2013-6-21 2013-6-21
商业住宅
商业住宅 住宅 办公 住宅 商业 商业 商业 住宅
10.75
6.99 5.72 6.32 8.15 9.25 5.64 0.062 4.14
7296
5959 2625 1800 3100 1800 2122 1757 2240
102000
125000 24026 22757 30313 24962 11965 760 10200
苏地 2013-G-38号
吴中区
商业
0.13
4149
720
苏州市东山雕花楼宾馆有限公司
2013-6-Βιβλιοθήκη 1PART 2住宅市场
2012年吴中区住宅销售均价8388元/平米,成交面积排名第二
成交面积 12000 438.23 10347
成交均价 500 450 10006 9265 400 350 单 300 位 : 250 万 200 平 米 150 95.63 100 50
编号 1 项目 苏州太湖城仕酒店公 寓 产品 公寓 均价 18000元 目前销售状 态 在售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太湖高尔夫山庄
太湖天城MINI墅 花样年太湖天城 太湖纯水岸二期 花样年别样城 太湖相王府 恒润太湖一号 太湖天阙 太湖黄金水岸 泰达项目 华丽家族太上湖
别墅
别墅 住宅 住宅 住宅 别墅 别墅 别墅 别墅 别墅 别墅
注:图中红色部分为已竣工区域
PART 1
项目情况
项目2013年初售价大幅下降,目前销售价格稳定在1.3万/平米
华丽家族太上湖二期在售别墅150套左右,叠加别墅面积为215-265平,总价260-350万/套;联排别墅面积270-300平,总价 370-540万/套;一期独栋别墅,剩余房源40-50套,其中面积440-820㎡的独栋别墅,总价1000-1800万/套,目前贷款93折,一 次性付款9折
苏州太上湖项目市场初判
投资发展中心 市场部 201310
Contents 目录
1
2 项目情况 市场情况
PART 1
项目位置
项目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东南角, 距苏州市区15公里
吴中区
山水苏州-人文吴中
苏州十二五规划建设目标:“高端产业城区、最佳 宜居城区和文化旅游强区”
吴中区地处江苏省东南部,历史文化名城苏州市南部。北依
由上表可知,华丽家族太上湖项目售价自去年底直线下降之
1.3万元/平方米至今再无上涨。下降幅度高达6000元/平方
米,导致其降价原因目前不可知,2013年售价保持不变。
Contents 目录
1 2 地块情况 市场情况
PART 2
土地市场
苏州2012 年土地成交125宗,成交面积共560.85万方,总成交金额323.95 亿元,吴中区集中放量,成交土地面积排名第一
10000
单 位 : 元 / 平 米
8000
8388 273.79
8257
258.48
6000
4000
143.07
2000
0 工业园区 吴中区 姑苏区 相城区 高新区
0
PART 2
住宅市场
2012年苏州房地产市场整体表现供不应求,第四季度稍有萎缩
PART 2
住宅市场
项目周边有在售项目10个,住宅售价6000-14000元/平米不等
2
本项目未销售存量房产约20多万平米,未开发土地面积约30万平米,可建 设约65万平米房产。项目公司整体股权转让约人民币26~28亿元。
按当前市场水平(楼面价3000元/平米),未来发土地价值18亿(容积率2),存量房 价值10亿,资产价值28亿。本项目转让价格并未大幅让利,且2013年初大幅降价后, 尚存量20万平米,可见销售情况一般,市场风险过大,不建议跟进。
市 政 绿 地 公 园 本案 文化水街 太湖新天地 太 湖
水底世界 文化论坛 水星俱乐部
项目南邻太湖,拥有宜人自然景观,地处太湖度假区,各种高端度假娱乐配套环绕,丰富度假生活的同时,地段具备升值潜力;
PART 1
项目情况
本项目共有两家项目公司,权责复杂,且尚有存量房20万平米
本项目共有6块土地构成,分别是1、2、3、A、B、C地块 本项目共有两家项目公司,分别是苏州华丽家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和苏州地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华 丽家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拥有1、2、3地块的土地;苏州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A、B、C地块的土地。 项目未销售存量房产约20多万平米,未开发土地面积约30万平米,可建设约65万平米房产。项目公司整体 股权转让约人民币26~28亿元
苏州古城区,东连昆山市,南接吴江区,西衔太湖,与无锡、 宜兴、浙江湖州隔湖相望;四周还分别与苏州工业园区、苏 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虎丘区)、相城区接壤 旅游资源丰富,有太湖环绕,木渎古镇、甪直古镇、太湖西 山、天平山、灵岩山、东山、光福、石湖等
太湖
PART 1
项目情况
资源状况
体育休闲公园
高尔夫球场
38500元
160万/套 14500元 6000元 5700元 8000元 暂无 60000元 800万/套 暂无 260万/套
在售
在售 在售 在售 在售 在售 待售 在售 在售 待售 在售
PART 2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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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苏州房地产市场呈现供不应求现象,项目所在区域住宅用地楼面 地价在2200—3100元/平米,住宅销售均价8388元/平米。
吴中区
从土地性质来看,2012年成交土地中,住宅用地成交25宗,占总土地成交的20.0%;商业用地成交67宗,占总土地成交的53.6% 从各区域的土地成交来看,2012年全年吴中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姑苏区等区域的土地市场成交较活跃。吴中区土地成交面积最 大,共成交45宗,成交面积176.74万方,占总成交面积的31.5%
PART 2
土地市场
项目所在区域吴中区住宅供地楼面地价在2200—3100元/平米
2013 年 6 月苏州房地产市场土地成交一览表
地块名称 苏地 2013-G-28号 地块区域 吴中区 地块用途 地块面积(平方米) 楼板价(元/平米) 成交金额(万元) 办公 0.18 51046 5550 竞得人 江苏省吴中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 成交日期 201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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