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三来一补”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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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三来一补”贸易出口收汇核销
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93]汇管函字第135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3.06.23
【实施日期】1993.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三来一补”贸易出口
收汇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
((93)汇管函字第135号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局:
为了加强对“三来一补”贸易的出口收汇管理,在调查研究和求各分局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三来一补”贸易出口收汇销管理规定》,现下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请及时上报我局。

附件1:
“三来一补”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三来一补”贸易的出口收汇管理,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一、“三来一补”出口收汇核销系指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的出口收汇核销。

二、“工缴费”系指合同中规定的加工费(包括合同中所涉及的人均工资标准、厂租、水电费、管理费等)。

第三条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贸易的出口收汇核销
一、外汇管理局对经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企业按以下情况核销其工缴费:
1.根据合同,按计件标准核销其工缴费;
2.根据合同及当地政府或经贸部门制定的人均工资标准核销其工缴费(含合同中涉及的工资总额、厂租、水电费、管理费等);
3.根据合同规定的增值率,核销其工缴费。

二、外汇管理局根据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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