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环境卫生检查评比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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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环境卫生检查
评比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丹政办发[2007]19号
【发布部门】丹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5.12
【实施日期】200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环境卫生检查评比实施办法》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城市环境卫生检查评比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二日
丹东市城市环境卫生检查评比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强化日常考评监督,不断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丹东市城市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考评委)。

考评委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秘书长、市直机关目标办主任、建委主任、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建委分管副主任和市文明办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振兴区政府、元宝区政府、振安区政府、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市建委、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鸭绿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市广电局、丹东日报社。

市考评委下设环境卫生考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建委分管副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建委市政公用处处长、市绿叶杯竞赛办公室主任、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分管副处长兼任。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三条考评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日常检查评比工作;
(二)负责检查评比情况的搜集、整理、反馈和指导、协调、督办工作;
(三)向市考评委和有关部门报送检查评比材料,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考评情况。

第四条振兴区政府、元宝区政府、振安区政府、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成立由区主要领导任主任的辖区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按照考评工作原则和标准对辖区各责任单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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