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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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2.04
•【字号】济政办发〔2015〕5号
•【施行日期】2015.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
正文
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
优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4日济宁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和《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3〕3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口,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第三条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以家庭为单位优先享受下列住房保障待遇:
(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实物配租。
(二)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优先发放租赁补贴;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租金减免。
(三)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范围。
优抚对象在申请住房保障待遇时,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向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
第五条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范围的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优抚对象家庭,在享受相关规定补助的基础上,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每户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再次给予建(修)房补助,具体标准由县(市、区)自行确定,所需资金按照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统筹解决。
第六条无房或居住危房但暂不具备新建、修缮住房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优抚对象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措施帮助解决住房问题。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本人自愿入住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当地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优先接收;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优先安排进入当地
光荣院集中供养;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中的优抚对象,安排入住光荣间;申请入住村(社区)级互助养老场所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八条残疾军人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房优待优惠待遇外,同等残疾程度下优先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相应的住房优待优惠政策。
第九条优抚对象同时享受下列优待优惠: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购房贷款,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同期利率优惠。
(二)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
(三)自建住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条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为优抚对象住房解困提供捐助、帮工帮料和优待优惠。
第十一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权限内制定其他优惠政策、减免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优抚对象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可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可视为一个家
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实际家庭情况认定。
第十三条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待遇时,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优抚对象家庭已由政府和社会帮助购买、建设住房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政策。
第十五条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时,应凭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优抚对象认定表到当地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部门递交住房保障申请书。
第十六条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由市、县(市、区)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安排到社会福利机构、光荣院和敬老院光荣间集中供养;向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范围的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优抚对象家庭发放建(修)房补助;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处理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优待范围,并做好与之相对应的住房安置与租赁补贴工作;做好已享受社会住房优待的优抚对象住房动态核查与服务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为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根据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经费。
国土资源、金融、物价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