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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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
J00000—2016XJJ000—2016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和改造技术标准
(网上征求意见稿)
2016-00-00发布 2016-00-00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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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 总则 (1)
2术语 (2)
3 供配电设计 (5)
3.1 一般规定 (5)
3.2 负荷性质确定 (5)
3.3 负荷容量计算 (6)
3.4 居民住宅小区供电 (7)
3.5 配套设施 (9)
3.6 配电装置接地 (10)
3.7 计量装置设计 (10)
3.8 电缆敷设 (13)
3.9 继电保护 (14)
3.10 无功补偿、短路电流水平和电压偏差 (14)
4 设备选型 (16)
4.1 高压设备 (16)
4.2 低压设备 (18)
4.3 低压电缆 (18)
4.4 电能计量装置 (19)
4.5 与各类智能系统的接口 (21)
5 施工及验收 (22)
5.1 施工 (22)
5.2 竣工验收 (22)
附录 A 居民住宅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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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电能计量装置配置图 (27)
本规程用词说明 (29)
引用标准名录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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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结合自治区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及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1.0.2 自治区行政区划内新建、改建及扩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应执行本标准。

1.0.3 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城市发展规划。

2 根据居民住宅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相应供配电设施的用地。

3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4 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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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居民住宅小区
是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具有不同居住人口规模,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居住区、小区和组团。

2.0.2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2.0.3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中附录A的规定
2.0.4建筑面积
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2.0.5供电电压
本标准中的高压指运行电压等级为10kV(包括6kV、20kV),低压指运行电压等级为220/380V。

2.0.6双重电源
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两个电路提供的,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而言被认为是互相独立的。

2.0.7双回路
为同一用户负荷供电的两回供电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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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配电变压器
将高压变换为低压的配电设备。

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电变压器和干式配电变压器。

2.0.9开关站
具有高压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的供电设施。

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有限或出线走廊受限,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作用。

2.0.10配(变)电室
主要为低压用户配送电能,设有高压进线(可有少量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带有低压负荷的户内配电场所。

2.0.11环网单元
也称环网柜或开闭器,用于高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的配电设施,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环网单元和户外环网单元,户外环网单元安装于箱体中时亦称开闭器。

2.0.12电缆分支箱
也称电缆分接箱,完成配电系统中电缆线路的汇集和分接功能,但一般不配置开关,不具备控制测量等二次辅助配置的专用电气连接设备。

2.0.13箱式变电站
也称预装式变电站或组合式变电站,指由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和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

2.0.14供电半径
供电半径指从变电站(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出线到其供电的最远负荷点之间的线路长度。

2.0.15电能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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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计量电能所必需的计量器具和辅助设备的总体。

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屏、柜、箱等。

2.0.16远程自动抄表系统
由带通信接口的电能表、数据采集终端、通信通道、主站所组成的系统。

2.0.17公变采集终端
是公用配电变压器综合监测终端,实现公变侧电能信息采集,包括电能量数据采集,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运行状态监测,供电电能质量监测,并对采集的数据实现管理和远程传输。

2.0.18低压集中器
指收集各采集终端或电能表的数据,并进行处理储存,同时能和主站或手持设备进行数据交换的设备,以下简称为集中器。

2.0.19低压采集器
是用于采集多个电能表电能信息,并可与集中器交换数据的设备,以下简称为采集器。

2.0.20用电信息采集终端
用电信息采集终端指安装在用电信息采集点的设备,用于电能表数据的采集、数据管理、数据双向传输以及转发或执行控制命令。

用电信息采集终端按应用场所分为专变采集终端、集中抄表终端(包括集中器、采集器)、分布式能源监控终端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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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配电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系统规模和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3.1.2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保障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3.1.3供配电系统的构成应简单明确,减少电能损失,并便于管理和维护。

3.1.4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系统的电力规划、电气设计应由当地供电部门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3.2 负荷性质确定
3.2.1供电负荷根据居民住宅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负荷。

3.2.2居民住宅小区内的一级负荷。

1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及其大型附属设施的消防用电、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等负荷。

2Ⅰ类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

3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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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居民住宅小区内的二级负荷。

1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消防用电、应急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等负荷。

2Ⅱ、Ⅲ类汽车库。

3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3.2.4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不宜低于二级负荷。

3.2.5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3.3 负荷容量计算
3.3.1居民住宅小区用电负荷容量按表3.3.1原则确定:
3.3.2当建筑面积大于150m2时,超出的建筑面积可按40W/m2~50W/m2计算用电负荷。

3.3.3对于住宅建筑的负荷计算,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指标法与需要系数法相结合的算法。

3.3.4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在160kVA及以上时,宜以高压供电;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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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或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时,可由低压供电。

3.3.5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

新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W/m2~100W/m2;商业(会所)100W/m2~150W/m2。

3.3.6居民住宅小区配(变)电室内住宅专用配电变压器(不含公建配电变压器)的容量宜采用315~800kVA,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800kVA。

3.4 居民住宅小区供电
3.4.1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级负荷的供电应由双重电源供电,除双重电源供电外,电源进线路径宜具有不同的线路入口。

超高层建筑应自备柴油发电机并设置应急电源户外接入端口。

2二级负荷的供电宜采用双重电源或双回路供电。

3.4.2高压供电
1居民住宅小区根据用电负荷情况宜采用开关站(环网单元)——配(变)电室方式,可采用环网单元——配(变)电室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环网供电具体见附录A所示。

2 居民住宅小区装接容量合计超过2000kVA时应采用单独线路供电。

3 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或受电变压器容量超过10000kVA,其供电方式应做专题规划并经电力部门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4 建筑高度大于33m住宅建筑应采用配(变)电室方式供电。

5 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为250kW以下时,宜多栋住宅集中设置配(变)电室;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为250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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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以上时,宜每栋住宅集中设置配(变)电室。

6 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改建、扩建工程中,受场地限制无法建设室内配(变)电室的场所、施工用电和临时用电,可安装箱式变电站,箱式变电站的单台变压器容量应不大于630kVA。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不允许采用箱式变电站供电。

7 配(变)电室、环网单元每路出线所带配电变压器不应超过5台,且总容量不超过2000kVA,具体见附录A(供电方案二)。

8 高压电缆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截面应按表3.4.2进行选择。

3.4.3低压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居民住宅小区低压线路供电半径不应超过250m。

2低压户外供电宜采用低压电缆分支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3配(变)电室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箱式变电站也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

4低压电缆干线、单元接户线(支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应按表3.4.3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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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接线形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双重电源供电的一级负荷配(变)电室纳入城市公网环网供电系统。

高压双回路供电的二级负荷配(变)电室纳入环网供电系统,高压和低压的主接线均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高压和低压侧设置分段开关。

2三级负荷用户配(变)电室应经高压环网单元接入公用电网。

3小型开关站(不超过2进4出)亦可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中型开关站(2进6~8出)和大型开关站(2进8~12出)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分段开关。

4具备两台及以上配电变压器的配(变)电室宜设置低压分段开关。

3.5 配套设施
3.5.1新建住宅小区外部供电线路。

1市政规划道路上的电缆外线土建规模应根据城市规划进行设计。

2电缆排管材料采用CPVC管、MPP管或涂塑钢管。

在过路时应采用涂塑钢管。

3电缆隧道、电缆排管在过路两端、拐弯处均需设置电缆井,直线段按照每50米一处设置电缆井,其他特殊地点视其现场情况可增加或减少电缆井间的距离。

4小区外部供电架空主干线路使用12米及以上大配筋水泥杆,转角杆、耐张杆、分支杆和终端杆原则上采用加强砼杆、窄基塔或钢管杆、同时符合规划和当地电力行业有关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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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压柱上开关采用全封闭、免维护的真空开关,遮断容量不小于20kA,具备综合自动化功能。

3.5.2户外环网单元、分支箱、箱式变电站应在户外单独配置。

3.5.3开关站、配(变)电室应在地面上或地下室(非最底层)独立房间内设置,并具有排水、防渗水、隔热、通风设施,以及消防、运输和检修通道。

3.5.4屋内配电装置距顶板的距离不宜小于0.8m,当有梁时,距梁底不宜小于0.6m。

3.5.5设置开关站和配(变)电室的建筑物屋顶及侧墙内,宜敷钢网及钢结构和阻音材料。

钢网及钢结构应焊接并可靠两点及以上接地。

3.5.6九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宜设置低压配电间,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应设置低压配电间。

低压配电间内分别设置向居民照明、公共照明、电梯、消防等供电的进出线及除居民照明以外的电能计量装置。

3.6 配电装置接地
3.6.1配(变)电室宜采用TN-C-S或TN-S的接地型式。

3.6.2配电变压器等电气装置安装在由其供电的建筑物内时,其接地装置应与建筑物基础钢筋等相连。

3.6.3当配(变)电室采用建筑物的基础作接地极且接地电阻小于1Ω时,可不另设置人工接地装置。

3.7 计量装置设计
3.7.1电能计量方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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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住宅用电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方式。

2居住建筑中与住户相关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电应采用单独母线低压计量方式,当容量大于250kW宜采用高供高计方式。

3带有商业的居住建筑,商业用电可采用低压计量方式,当容量大于250kW宜采用高供高计方式。

4用电容量不大于250kW的幼儿园、换热站、动力中心等由低压母线单独出线,在用户端低压计量。

3.7.2 电能计量装置设置原则:
1电能计量装置应设置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保证电气安全、计量准确以及装置的可靠性和封闭性,方便住户使用,并考虑供电部门对计量装置抄表、换表等日常维护因素,避免扰民。

2居民住宅小区内电能计量装置宜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

远程自动抄表系统宜与一次配电系统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3每套住宅用电容量在10kW及以下时,宜采用单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超过10kW时,宜采用三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

4居民住宅小区内不同电价分类的用电,应分别装设电能计量装置。

对执行同一电价的公建、公共服务设施及商铺用电,根据用电容量合理选择计量方式与计量装置,可采用分散安装或相对集中安装。

3.7.3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散的单户住宅用电,计量点宜设置在住户门外和院墙门外左右侧。

2多层和中高层住宅视不同情况,计量点采用分单元同楼层集中设置。

3电能表箱安装在公共场所时,暗装箱底距地宜为1.5m,明装箱底距地宜为1.8m;安装在电气竖井内的电能表箱宜明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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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的上沿距地不宜高于2m。

4居民住宅小区楼层表箱表位配置原则满足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要求,结合单元住户数配置表箱表位。

一梯2户,配置3表位表箱;一梯3户,配置4表位表箱;一梯4户,配置5表位表箱;一梯5户及以上,根据实际情况分开配置表箱。

3.7.3电能表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能表应满足过载运行及轻负载下减少误差的要求,应选用过载4倍及以上的宽负荷量程的电能表。

2 经电流互感器接入的电能表,其标定电流宜不超过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电流的30%,其额定最大电流应为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电流的120%左右。

3直接接入式电能表的标定电流应按正常运行负荷电流的30%左右进行选择。

4 带有数据通信接口的电能表,其通信规约应符合DL/T 645的要求。

5具有下、反向送电的计量点应装设计量正向和反向有功电量以及四象现无功电量的电能表。

3.7.4电流互感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负荷电流为50A及以下时,宜采用直接接入式电能表;负荷电流为50A以上时,宜采用经电流互感器接入式的接线方式。

2 互感器二次回路的连接导线应采用铜质单芯绝缘线。

对电流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截面积应按电流互感器的额定二次负荷计算确定,至少应不小于4mm2。

对电压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截面积应按允许的电压降计算确定,至少应不小于2.5mm2。

3 互感器实际二次负荷应在25%至100%额定二次负荷范围内;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负荷的功率因数应在0.8至1.0;电压互感器额定二次功率因数应与实际二次负荷的功率因数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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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流互感器额定一次电流的确定,应保证其在正常运行中的实际负荷电流达到额定值的60%左右,至少应不小于30%。

否则应选用高动热稳定电流互感器以减小变化。

3.7.5用电信息采集终端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所有电能计量点均应安装用电信息采集终端。

根据应用场所的不同选配用电信息采集终端。

对高压供电的客户配置专变采集终端,对低压供电的客户配置集中抄表终端,对有需要接入公共电网分布式能源系统的客户配置分布式能源监控终端。

3.8 电缆敷设
3.8.1电缆敷设应符合市政规划要求,按终期规模一次建设。

3.8.2 电缆敷设的地点、不同电压等级、电缆线路回路数、电缆截面、芯数和敷设方式等因素应综合考虑,不得采用架空敷设和地下直埋敷设。

3.8.3 电力排管根数不应少于4根,(单根)管径不小于150mm,并同步预留不少于1根通信梅花管,穿越小区内道路的电力排管选用防腐型钢管。

3.8.4 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严禁有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穿越。

3.8.5电缆排管敷设时,宜在直线段每隔50m处、电缆中间接头、转角和分支处、变更敷设方式处、小区电缆入户的5m范围内,均应设置电缆工作井,工作井的孔径不小于800mm。

3.8.6 电缆工作井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3.8.7电缆通道内所有金属构件均应采用防腐措施,采用耐腐蚀复合材料时,并应满足承载力、防火性能等要求。

3.8.8低压电缆由小区配(变)电室引出后沿电缆沟、排管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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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各楼电缆分支箱,而后由电缆分支箱引电缆至各楼单元计量箱。

3.8.9 低压电缆在沿电缆沟、排管敷设时,电缆在6根及以上时,预留1~2个电缆排管通道位置,便于今后检修维护。

3.9 继电保护
3.9.1高压配电网应按照《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285要求配置继电保护装置。

高压配电网的继电保护装置应具备自动化接口。

3.9.2开关站或配(变)电室的高压环出(馈出)间隔宜采用断路器。

断路器应配置过流、速断、零序等常规保护。

3.9.3住宅小区内由开关站以放射式向分配(变)电室供电时,分配(变)电室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能带负荷操作的开关电器,当有继电保护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

3.10 无功补偿、短路电流水平和电压偏差
3.10.1无功补偿
1 无功补偿应按照分层分区和就地平衡的原则,采用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并能随负荷或电压进行分相调整。

2无功补偿宜在配(变)电室低压侧母线装设,容量按变压器容量20%~40%考虑,且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

3 低压侧无功补偿装置宜采用交流接触器——晶闸管复合投切方式。

3.10.2高压配电网短路电流宜限定在20kA及以下,最大不应超过25kA,其具体限定值应与使用设备的制造水平相适应,低压侧的短路电流不宜超过31.5~65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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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 电压偏差
1各类用户受电电压质量执行《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12325的规定。

2 高压和低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

3 低压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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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备选型
4.1 高压设备
4.1.1配电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电变压器应具有国家级专业试验机构颁发的型式试验报告。

2配电变压器应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变压器。

3对噪声敏感的居民住宅供电区域,可采用能够满足区域环保要求的节能型低噪声变压器,并应采取优化安装、物理隔离等降噪措施。

4 设置在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带有外壳、温控、风机的干式变压器,宜采用SC(B)10或SG(B)10型及以上节能型的干式变压器,若贴邻布置,应选用IP30以上防护等级。

5 油浸式变压器应采用低损耗、全密封的S11型及以上节能型变压器。

6 油浸式变压器的单台容量选择最大不应超过800kVA,居民住宅干式变压器的单台容量选择不宜超过800kVA。

4.1.2高压电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电缆应采用三芯统包式交联聚乙烯铜芯绝缘电缆,并符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范。

2高压电缆附件宜选用冷收缩、预制式产品,应有密封防水措施,紧凑型环网单元和箱式变电站等可分离式连接器采用全屏蔽可触摸式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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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高压开关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开关站宜选用中置式开关柜(内配真空断路器)。

2 中置式开关柜开关宜选用真空断路器,弹簧或永磁操作机构,具备手动和电动操作功能,配置微机综合保护装置,并满足综合自动化接口要求。

3开关站进线柜断路器额定电流选用1250A、馈出柜断路器额定电流宜选用630A、联络柜断路器额定电流选用1250A,额定短路开断电流不小于25kA,额定短时耐受电流不宜小于25kA/4s,额定峰值耐受电流不宜小于63kA。

4 中置式开关柜母线室、断路器室、电缆室、二次装置室等功能区间及相邻母线室之间应完全隔离,柜体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31,且应具有“五防”功能。

5中置式开关柜体应安装带电显示器、二次核相装置,根据线路实际情况选择安装避雷器。

6宜配置直流电源系统,直流储能设备的容量不宜小于65Ah;断路器的操作电源应与配置的直流电源系统的输出电压一致。

7配(变)电室宜选用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

开关设备配置性能优良、安全可靠地真空断路器、真空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二次系统可选用具备自诊断功能的数字式继电保护装置。

8 配(变)电室开关设备应具有手动、电动操作功能,并具有通讯接口。

凡电气环网设备环出一律采用断路器。

4.1.4环网单元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环网单元宜采用真空绝缘开关,应选用满足环境要求的全绝缘、全封闭的产品。

2开关类型可根据需求选用,环网宜采用负荷开关,馈出可采用负荷开关或断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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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网负荷开关柜一般选用额定电流630A,额定短时耐受电流不宜小于20kA,额定峰值耐受电流不宜小于50kA。

4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单元额定电流不宜大于125A,熔断器额定开断电流不小于31.5kA,转移电流应符合相关标准。

5 环网单元应具有“五防”功能。

6母线及馈出应配备带电显示器(带二次核相孔、按回路配置),应能满足验电、核相的要求;配置接地和短路故障指示器。

7环网单元应设计压力释放通道,能够防止故障引发内部电弧造成箱外人员伤害。

4.2 低压设备
4.2.1应采用 3C 认证的低压产品。

低压断路器的分断能力根据设计计算确定。

4.2.2低压开关柜宜为框架组合装配式结构,骨架板材厚度满足强度要求。

母线及进出线均绝缘封闭。

4.2.3低压电缆分支箱的母线及馈线均绝缘封闭,进出线设空气开关。

箱体底部严密封堵。

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4。

4.2.4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应采用智能型装置,具备自动过零投切、分相补偿、分补和共补相结合等功能。

4.3 低压电缆
4.3.1低压主干线、支干线电缆宜采用绝缘铜芯电缆。

根据使用环境需要,可采用带铠、防水外护套、阻燃型、耐火型电缆,并符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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