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收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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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收入管理,规范收入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本行政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单位的所有收入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单位收入是指本行政单位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章收入分类
第四条行政单位收入分为以下几类: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事业收入:指行政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行政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章收入确认与核算
第五条行政单位收入的确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取得资金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
(二)与收入相关的经济业务已经发生。
(三)收入金额可以可靠计量。
第六条行政单位收入的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按照收入实现的原则进行核算。
(二)一致性原则:收入核算方法保持一致性。
(三)可比性原则:收入核算数据具有可比性。
第四章收入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行政单位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确保收入来源合法、合规。
(二)加强收入预算管理,合理编制收入预算,确保收入预算的准确性。
(三)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明确收入管理职责,落实责任到人。
(四)加强收入核算,确保收入核算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行政单位收入监督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加强内部审计,定期对收入管理进行检查。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收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由本行政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