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形成时间”能鉴定出来吗?(附最高法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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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形成时间”能鉴定出来吗?(附最⾼法院意见)
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之中物证鉴定之中的⼀种,是属于⽂书类司法鉴定的⼀种。

笔迹形成时间鉴定与笔迹鉴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笔迹鉴定是根据书写者笔迹的特点,如笔顺、连笔、转折、搭配⽐例等等,来分析判断书写者是谁。

它依据的是书写者的书写动作习惯。

⽽“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在业内的正确称谓是“书写形成时间鉴定”。

它不但可以鉴定出⼿写笔迹的产⽣时间,还能鉴定出打印⽂书的产⽣时间。

书写时间鉴定依据的是构成⽂字的有⾊颜料,⽐如圆珠笔油、钢笔⽔、印泥、复印墨粉等等。

这些有⾊颜料在纸张上形成⽂字以后,会随时间的推移发⽣变化。

依据⼀定的规律,就能分析这种变化经历了多长的时间,从⽽推测出笔迹的产⽣时间,不过,只有在两段笔迹所⽤的纸张是同⼀张纸上、有的甚⾄要求笔油种类⼀致的情况下,才能⽐对出两段笔迹产⽣的先后顺序。

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到底受不受法律认可?有没有其他鉴定⽅式?
⾸先要知道只有专业且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才被认可,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中遇到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机构以其专业知识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鉴定结论属于诉讼证据种类之⼀,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鉴定结论是否采信,属于审理法院认证范畴。

由于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个⼈认识和判断,不仅受到仪器设备、鉴定⽅法以及实验室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也会受到司法鉴定⼈的知识⽔平、业务能⼒和实践经验等主观因素的影响。

因此,鉴定程序、鉴定⼈员资质以及鉴定意见的结论直接影响到该意见能否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所以司法鉴定所⼀般都会最先把资质发给咨询⼈,为的是让对⽅知道⾃⼰是具备资格且拥有⾼度专业性的鉴定机构,我们亦是如此!
虽然在实务之中,有许多的司法鉴定机构在其官⽅⽹站页⾯的内容之中明确规定了可以对笔迹时间进⾏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先,应当说那些司法鉴定机构可能都是具有合格条件成⽴的,但是由于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审查和检验技术并没有完全突破,使得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结果并不具有必然的确定性,即使能够鉴定,法院也可能会不认可这份笔迹形成时间的报告。

即便是⾯对同⼀份样本材料,不同的鉴定机构也可能做出不同的司法鉴定结果。

差异性的司法鉴定结果使得庭审过程中法官⽆法采纳。

在⼀些实际的案⼦之中,法官是否必然采⽤笔迹形成时间的司法鉴定结果是不确定的,所以现在的允许鉴定笔迹形成时间,法院也不会认可形成时间的鉴定报告。

司法鉴定是科学的,但并不是任何鉴定⽅法都是科学的,也有些⽅法其实是伪科学。

任何⼀种科学的检验、鉴定⽅法,应该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可、⾏业内公认,以确保鉴定证据的客观、科学、公正,进⽽确保审判的公正。

有时候会看到有关的新闻表⽰出现了⼀些荒唐的鉴定意见,其实关键就在于其鉴定的⽅法。

薄层⾊谱,是快速分离和定性分析微量物质的⼀种很重要的实验技术,意味着⽤该实验⽅法只能表明检材和样本中的印油等物质的性状相同与否,⽽与检材、样本的形成时间并⽆很⼤的关联度。

这种看着貌似科学的鉴定⽅法,要引起⼤家的注意,某些标榜能做⽂件形成时间鉴定的鉴定机构,还明⽰只要给够钱,想要什么时间就给鉴定什么时间,必须引起⾼度警惕,这些都是不存在的,不仅需要令⼈怀疑是否是正规鉴定机构,还要知道法院是绝不会采纳的。

笔迹书写形成时间鉴定是公认的世界性难题,虽然已经能够解决部分问题,但精确度不⾼,不够精准,⽽司法鉴定⼜是⾮常严谨的,所以⽬前都⽆法认可。

由于这项检验的⾼复杂性、⾼风险性,对于纯蓝钢笔、碳素钢笔、签字笔、复写纸等书写⾊料字迹的时间检验,国内外⽬前正在积极研究,但⽬前尚⽆公开公布的准确性研究成果。

书写形成时间的鉴定分得很细,对各⾊圆珠笔、蓝⿊墨⽔、签字笔、碳素墨⽔、普通雕刻印章、原⼦印章、复写纸等鉴定⽅法各不相同,鉴定成功率、准确度各不⼀样。

对每⼀种⾊料的时间鉴定,各个地⽅均有所长,甚⾄所依据的理论都不⼀样,更不⽤说检验⽅法。

两个签字的先后顺序除⾮有⼀定的时间差,从纸张、墨迹等细⼩部分的区别可以判断先后顺序,但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前从技术上⽆法精确,但可以从以下⼏个⽅⾯鉴定:
1 通过对不同笔迹墨⽔成分的鉴定,可以判断其是否为同⼀⽀笔书写,或者是否同⼈同笔⼀次性书写完成,如不是,可看作为伪造的依据。

2 如果笔迹和印章或指纹有交叉、重叠的地⽅,从仪器设备和显微镜就可以看出是先印捺还是先写字,可以做朱墨时序鉴定。

3 根据提供的检材具体情况来判断,可以鉴定⽂件不同部位的形成先后顺序,⽐如有些是先在空⽩纸签了个名字,后来却被⼈补上了⼀些内容。

那么,可能有⼈会疑惑
笔迹的形成时间可能⽆法准确鉴定,但为何印章的形成时间鉴定却能够被认可呢?
对于印章印⽂的盖印时间检验,分为物理⽅法和化学⽅法。

物理⽅法是指根据印章印⽂的阶段性表现特征来推断印⽂的实际盖印时间。

主要可以根据这些特征:印章的坏损,磨损,磕碰,修补,⼈为记号等。

这些特征在某⼀个特定时间开始出现,可以作为我们判断盖印时间的重要依据,也是最可靠的检验⽅法。

⽐较不易掌握的还有印章上粘有的疵点、杂物的阶段性变化情况。

这种⽅法也是⼀种相对检验法,需要提供⾜够的作为⽐对样本的印章印⽂。

化学⽅法也同样需要同时间段的⽐对样本印⽂。

只是切取⼀部分(通常0.5-25px边框)印⽂,利⽤薄层扫描来分析检材与哪个时间的样本接近。

两种⽅式的鉴定难度都很⼤,⽐较复杂,需要对每⼀个样本都去⽐对,时间也会⽐较长。

最⾼院对司法鉴定管理也有⼀些规定,最⾼⼈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建⽴司法鉴定管理与使⽤衔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民法院和各级司法⾏政机关根据《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步规范司法鉴定⼯作,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作⽤,提⾼司法鉴定质量。

《意见》要求,司法⾏政机关要严格履⾏登记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鉴定事项的管理,严格把握鉴定机构和鉴定⼈准⼊标准,加强对鉴定能⼒和质量的管理,规范鉴定⾏为,强化执业监管,推动司法鉴定⼯作依法有序进⾏。

⼈民法院要规范鉴定委托,完善鉴定材料的移交程序,规范技术性证据审查⼯作,规范庭审质证程序,指导和保障鉴定⼈出庭作证,加强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能⼒,确保司法公正。

⼈民法院和司法⾏政机关要建⽴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协调解决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鉴定⼈出庭作证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公民在⽇常⽣活中难免会与他⼈产⽣纠纷,如果在纠纷⽆法解决时也会通过诉讼的⽅式来解决,为了保证案件能够顺利审理和侦破,其中也会对相关的证据进⾏司法鉴定,那么在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时,也⼀定要选择正规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这样也是为了确保⾃⼰的权益不受侵害。

附件:
最⾼⼈民法院司法⾏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司〔2008〕12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司法⾏政装备处:
近⽇,部分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来电来函请⽰关于对外委托⽂件制成时间鉴定的有关事宜。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般情况,对外委托⽂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对的样本。

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以内的制成⽂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以内的制成⽂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

对此,⼈民法院的司法技术⼈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进⾏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对的样本。

⼆、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油墨、保存环境等⽅⾯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备的样本不可能
满⾜与送检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墨⽔、油墨的⾊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都相同。

因此,不能使⽤鉴定机构的⾃备样本进⾏⽂件制成时间鉴定。

来源:民商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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