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各种尸体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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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尸体管理,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患者死亡后的尸体处理。

第三条医院尸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死者尊严,维护死者合法权益;
(二)依法处理,确保尸体安全;
(三)合理利用,保护环境;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尸体接收
第四条患者死亡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向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告知死亡情况,并按照
规定程序接收尸体。

第五条患者死亡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尸体接收登记表》,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尸体状态等。

第六条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应在《尸体接收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并按照规定办理
相关手续。

第七条患者死亡后,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尸体,防止尸体损坏、污染或遗失。

第八条患者死亡后,如需要进行尸检,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死者家属或监
护人说明情况,并取得书面同意。

第三章尸检
第九条患者死亡后,如需要进行尸检,医疗机构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死者家属或监护人说明尸检的目的、方法、风险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二)取得死者家属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尸检;
(四)尸检完成后,将尸检结果告知死者家属或监护人。

第十条尸检应在医疗机构内进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负责。

第十一条尸检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医学伦理和法律规定,保护死者尊严。

第十二条尸检完成后,医疗机构应将尸检结果及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四章尸体处理
第十三条患者死亡后,尸体处理方式包括:
(一)火化;
(二)土葬;
(三)其他合法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患者家属或监护人有权选择尸体处理方式,医疗机构应尊重其意愿。

第十五条患者死亡后,如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等,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患者死亡后,尸体处理过程中,应确保尸体安全,防止尸体损坏、污染或遗失。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将尸体处理费用告知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并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后,尸体处理完成后,医疗机构应将尸体处理结果告知患者家属或监护人。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尸体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尸体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尸体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尸体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医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尸体接收
1. 患者死亡后,医疗机构应立即通知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并告知死亡情况。

2. 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应在《尸体接收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
手续。

3. 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尸体,防止尸体损坏、污染或遗失。

二、尸检
1. 患者死亡后,如需要进行尸检,医疗机构应向死者家属或监护人说明情况,并
取得书面同意。

2. 尸检应在医疗机构内进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负责。

3. 尸检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医学伦理和法律规定,保护死者尊严。

三、尸体处理
1. 患者死亡后,尸体处理方式包括火化、土葬或其他合法处理方式。

2. 患者家属或监护人有权选择尸体处理方式,医疗机构应尊重其意愿。

3. 医疗机构应将尸体处理费用告知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并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4. 医疗机构应确保尸体安全,防止尸体损坏、污染或遗失。

四、监督与责任
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尸体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2.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尸体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尸体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尸体管理能力。

4.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附则
1. 本规定由医院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规定,旨在规范医院尸体管理,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确保尸体处理过程的安全、合法、有序。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尸体管理,保障医疗秩序,维护患者家属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范围内所有尸体管理活动。

第三条医院尸体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死者,体现人道主义精神;
(二)依法依规,确保尸体处理合法合规;
(三)科学合理,提高尸体处理效率;
(四)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医院成立尸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尸体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医院尸体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尸体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各部门做好尸体管理相关工作;
(三)对尸体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定期对尸体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六条医院尸体管理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负责尸体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医院尸体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尸体管理规定;
(二)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尸体接收、登记、保管、处理等工作;
(三)处理尸体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
(四)定期向尸体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尸体管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各科室设立尸体管理人员,负责本科室尸体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各科室尸体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接收、登记本科室尸体;
(二)妥善保管本科室尸体;
(三)协助做好尸体处理工作;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尸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接收与登记
第十条患者死亡后,科室应立即通知医务科,并由医务科指派尸体管理人员进行接收。

第十一条接收尸体时,尸体管理人员应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死亡时间等信息,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接收尸体后,尸体管理人员应将尸体放入专用尸体袋,并做好标识。

第十三条接收尸体后,尸体管理人员应将尸体送至尸体保管室进行保管。

第十四条尸体登记内容包括:
(一)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
(二)死亡时间、死亡原因;
(三)尸体接收时间、接收人;
(四)尸体保管时间、保管人;
(五)尸体处理时间、处理人。

第四章保管与处理
第十五条尸体保管室应配备专用冷藏设备,保持尸体温度适宜。

第十六条尸体保管室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七条尸体保管人员应做好尸体保管记录,包括尸体接收、保管、处理等情况。

第十八条尸体处理方式包括:
(一)火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火化,骨灰由家属自行处理或按照家属意愿进行安葬;
(二)土葬: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土葬,家属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根据家属意愿,可进行其他尸体处理方式。

第十九条尸体处理程序:
(一)家属与医务科协商确定尸体处理方式;
(二)医务科将尸体处理意见通知尸体管理办公室;
(三)尸体管理办公室通知尸体保管人员将尸体送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四)尸体处理完成后,尸体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家属。

第五章家属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家属有权了解尸体处理情况,并有权要求医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家属应积极配合医院做好尸体接收、登记、保管、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家属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强行干涉医院尸体处理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
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家属违反本规定,强行干涉医院尸体处理工作,扰乱医疗秩序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医院尸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医院尸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一、尸体接收
1. 患者死亡后,科室应立即通知医务科,并由医务科指派尸体管理人员进行接收。

2. 接收尸体时,尸体管理人员应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死亡时间
等信息,并做好记录。

3. 接收尸体后,尸体管理人员应将尸体放入专用尸体袋,并做好标识。

4. 接收尸体后,尸体管理人员应将尸体送至尸体保管室进行保管。

二、尸体登记
1. 尸体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死亡时间、尸体接收时间、接收人、尸体保管时间、保管人、尸体处理时间、处理人。

2. 尸体登记应使用专用登记簿,登记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三、尸体保管
1. 尸体保管室应配备专用冷藏设备,保持尸体温度适宜。

2. 尸体保管室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3. 尸体保管人员应做好尸体保管记录,包括尸体接收、保管、处理等情况。

四、尸体处理
1. 尸体处理方式包括:火化、土葬、其他。

2. 家属与医务科协商确定尸体处理方式后,医务科将尸体处理意见通知尸体管理
办公室。

3. 尸体管理办公室通知尸体保管人员将尸体送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4. 尸体处理完成后,尸体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家属。

五、家属权利与义务
1. 家属有权了解尸体处理情况,并有权要求医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家属应积极配合医院做好尸体接收、登记、保管、处理等工作。

3. 家属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强行干涉医院尸体处理工作。

六、法律责任
1. 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家属违反本规定,强行干涉医院尸体处理工作,扰乱医疗秩序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处理。

七、附则
1. 本实施细则由医院尸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3.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尸体管理,保障尸体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医患双方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范围内所有尸体处理工作。

第三条医院尸体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二)科学合理,尊重死者尊严;
(三)及时处理,减少医患矛盾;
(四)加强管理,确保尸体安全。

二、尸体接收与存放
第四条医院设立尸体接收处,负责接收、存放尸体。

第五条接收尸体时,应当核对死者身份信息,并填写《尸体接收登记表》。

第六条接收尸体时,应当对尸体进行初步检查,确认尸体无传染病、中毒等疾病,并填写《尸体初步检查记录表》。

第七条接收尸体后,应当将尸体存放在尸体冷藏柜中,确保尸体安全。

第八条户体存放期间,应当定期检查尸体,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九条医院应当设立尸体存放登记簿,详细记录尸体存放情况。

三、尸体处理
第十条医院设立尸体处理室,负责尸体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户体处理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尸体处理工作符合卫生、安全
要求。

第十二条户体处理程序:
(一)填写《尸体处理登记表》;
(二)对尸体进行防腐处理;
(三)根据死者生前意愿和家属要求,选择合适的尸体处理方式;
(四)尸体处理完毕后,将尸体存放于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与殡仪馆、火葬场等相关部门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尸体处理工
作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尸体处理工作的监督,确保尸体处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
和行业标准。

四、尸体移交与火化
第十五条户体处理完毕后,医院应当将尸体移交家属或指定人员。

第十六条移交尸体时,应当核对死者身份信息,并填写《尸体移交登记表》。

第十七条移交尸体时,应当告知家属或指定人员尸体处理情况,并听取家属或指
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家属或指定人员要求火化的,医院应当协助办理火化手续。

第十九条医院应当与殡仪馆、火葬场等相关部门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尸体火化工
作顺利进行。

五、尸体销毁
第二十条医院应当对无法处理或不符合存放条件的尸体进行销毁。

第二十一条户体销毁程序:
(一)填写《尸体销毁登记表》;
(二)对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销毁尸体,确保尸体彻底销毁。

六、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尸体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尸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尸体管理工作依法依
规进行。

第二十四条医院应当定期对尸体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医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尸体管理注意事项
1. 医院接收尸体时,应当核实死者身份信息,并做好记录。

2. 医院存放尸体时,应当确保尸体安全,防止尸体丢失或损坏。

3. 医院处理尸体时,应当尊重死者尊严,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4. 医院移交尸体时,应当告知家属或指定人员尸体处理情况,并听取意见和建议。

5. 医院销毁尸体时,应当确保尸体彻底销毁,防止环境污染。

6. 医院应当加强对尸体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7. 医院应当定期对尸体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8. 医院应当与殡仪馆、火葬场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尸体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9. 医院应当加强对尸体管理工作的宣传,提高医患双方对尸体管理工作的认识。

10. 医院应当尊重死者生前意愿和家属要求,合理处理尸体。

通过以上规定,旨在确保医院尸体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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