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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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0.11.24
•【文号】国税函[2000]954号
•【施行日期】2000.11.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
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11月24日国税函〔2000〕95
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经营出口商品类别范围内非自产产品出口能否退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0〕319号)收悉。

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能否退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的规定,总局不同意对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非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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