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用药销售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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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用药销售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用药销售管理,保障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水产用药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产用药销售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确保水产用药的质量安全。

第二章水产用药生产管理
第四条水产用药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

第五条水产用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第六条水产用药生产企业应定期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水产用药经营管理
第七条水产用药经营者应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经营。

第八条水产用药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法身份,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第九条水产用药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销售流向。

第十条水产用药经营者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水产用药。

第四章水产用药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者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使用水产用药,不得擅自改变使用范围和剂量。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者应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如实记录用药时间、品种、剂量等信息。

第十三条水产养殖者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变质的水产用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产用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
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渔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水产用药进行质量抽检,确保水产用药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产养殖者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合理用药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渔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水产用药销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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