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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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2.04
•【字号】金政发[2008]12号
•【施行日期】2008.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装备工业
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金政发〔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和“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努力把我市汽车产业打造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和工业品牌,不断提高我市工业经济的整体实力和新型工业化水平,现就加快我市汽车产业(含摩托车及零部件,下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汽车产业的重要性、工作目标及产业发展重点
1.确立我市汽车产业的主导地位。
汽车产业是先进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新型工业化水平的代表性产业之一,汽车产业的发展对工业和国民经济具有十分明显的带动作用。
我市汽车产业呈现出集群发展、创新发展、科学发展的良好态势,并荣获“中国汽车摩托车产业基地”的称号,已成为我市重要的支柱行业和主导产业。
把汽车产业作为我市第一大主导产业,要放在培育产业集群的首位,采取更加扎实有效的措施,进行大力扶持和重点培育,对推动该行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正确把握汽车产业发展的战略导向。
坚持走差异化发展道路,遵循“整合
资源、发挥优势、错位竞争、跨跃发展”的发展思路,按照“高起点规划、高品位开发、高强度投入、高效率服务”的工作要求,引导企业抢抓市场机遇、把握产业发展趋势、不失时机地推进产业创业创新,努力走出一条具有我市特色的汽车产业发展之路。
3.明确产业发展目标。
到“十一五”期末,我市汽车整车生产能力力争突破30万辆,零部件本地配套率力争达到50%,争取进入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体系。
全市汽车及相关产业产值达到1000亿元,把金华建设成为国内重要的汽车、摩托车及零部件生产基地和出口基地。
--建设年产能为3000辆豪华大客车,10000辆重型卡车,5000辆低地板城市公交车生产基地;
--建设年产能为10万辆轿车生产基地;
--建设年产能为10万辆微型车生产基地;
--建设年产能为10万辆休闲车生产基地。
4.突出产业发展重点。
在原有的产业体系和产品结构基础上,大力推进产业和产品的优化升级,以创新型和节能环保型为产业发展方向,重点研发生产新型能源、混合动力和电动汽车及其相关产品。
其中,整车系列主要发展豪华大客车、重型卡车、低地板城市公交车、电动汽车、旅游车、休闲车、轻型卡车、微型皮卡、轿车及特种车辆等;零部件系列重点发展汽车摩托车发动机、汽车变速箱、汽车电子、齿轮、轮毂、轮胎、钢化玻璃、汽车内饰件等。
二、加大对汽车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5.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市区设立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并保持每年有一定幅度的增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汽车产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品牌建设等资助与奖励。
6.扶持骨干企业加速成长。
对汽车产业龙头骨干企业实行“一厂一策”扶持
政策。
积极引导优质资产向龙头骨干企业集中,着力培育一批大企业、大集团。
对市区汽车企业实行上规模奖励,以年工业销售收入整车企业5亿元、零配件企业1亿元为起点,在年上交税收整车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零配件不低于300万元的前提下,首次达标的,对每亿元销售收入奖励企业1万元;在连续年度中,以后年度每新增1亿元销售收入奖励企业2万元。
7.实施汽车产业引资特别奖。
大力实施汽车产业的定向招商和专业招商,加快我市汽车产业与国内外一流企业、一流技术的对接合作。
凡在汽车产业招商活动中成功引进项目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5‰奖励给有关企业;对引进有利于我市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延长产业链、促进产业配套的重大汽车项目,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8.加强用地保障。
积极引导汽车工业企业进驻开发区(工业园区),促进集聚发展。
全力保障汽车企业生产建设用地,每年新增的非农建设用地优先保障汽车产业建设项目的需要,积极向上争取重点项目和专项用地指标,确保重点汽车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
鼓励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和土地,提高资源要素的节约集约利用能力。
三、大力推进汽车产业的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
9.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每年组织实施一批汽车产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专项。
市区汽车企业列入市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资助;对引进国际先进设备(技术)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按进口设备(技术)额的10%给予资助。
在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对汽车企业通过工艺改进、设备更新、实施厂房加层、翻建改造、盘活存量土地和闲置厂房等不新增用地,并新增投资达到8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市重点技改项目的标准再提高2个百分点给予财政补助。
10.大力推进企业自主创新。
鼓励汽车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新技术,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给予每项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市区汽车、摩托车及零部件企业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新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800万元(整车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整车4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整车4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资助。
大力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对国家、省级技术创新项目、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等项目按上级资助额的50%予以配套资助。
对列入市级关键共性技术(产品)攻关项目计划并通过验收的,给予每项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
11.支持重点企业进行技术研发。
重点汽车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等,允许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按税收法律有关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四、大力推进我市汽车产品的市场拓展和品牌经营
12.鼓励汽车企业争创品牌。
对汽车企业新获得经国家有关部门评审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的国家免检产品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浙江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和经司法认定并经有关部门认可的中国驰名商标,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对新获得金华市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13.鼓励汽车企业上市融资。
抓住目前有利的上市机遇,把汽车企业作为上市培育的重点,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企业上市融资。
加大培育力度,鼓励和推动主业突出、成长性好、市场占有率高的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以各种形式实现
直接融资,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14.大力推进企业开拓市场。
定期组织金华汽车产业展览会或项目洽谈会。
有针对性地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汽车摩托车展览会和汽车摩托车产品交易会,主动接轨国内外汽车零部件市场。
凡参加由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国际汽车展,给予每个展位70%的摊位费补助;参加国内汽车及零部件展览会,按标准摊位给予每个摊位30%的摊位费补助。
鼓励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到国外收购零配件企业,利用其品牌、技术、人才优势来做大自己,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15.扩大金华汽车的本地营销和品牌宣传。
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使用本地产汽车产品,市属范围内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工程、旅游等车辆及政府采购用车,在性价比相近的情况下鼓励优先购置本地产汽车产品。
对经销、购置我市汽车产品的本地用户,简化相关手续,给予相关税费优惠。
五、努力构建合力扶持汽车产业发展的工作格局
16.加快推进汽车产业集群发展。
围绕我市“十一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汽车产业发展目标,制订汽车产业发展规划,以金华市区、XXX和武义等地为中心,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推进资源要素的不断集聚,推动生产能力协作和关联产业配套,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合理、联系紧密的区域产业发展格局。
冶金、机械、电子、化工等相关行业要围绕汽车工业,调整发展规划和重点,加快汽车工业原材料和配套产品的开发生产,努力提高汽车产业的整合能力和集群水平。
17.增强要素保障能力。
集中有限的资源要素,按照“优先供给、政策倾斜、特事特办”的原则,重点保障汽车产业的发展。
对汽车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实行“一厂一策”、“一事一议”,建立领导督办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产业发展中出现的土地保障、银行信贷、电力供应等问题。
18.加快服务平台和行业协会建设。
加快推进金华市模具市场、金华市汽摩配创新服务中心等建设,不断完善行业发展所需的产品研发、信息交流、市场物流等公共服务平台。
加大产业发展技术支撑,建立汽车产业专家库,鼓励和支持企业大力引进国内外高级技术人才,推进与大专院校所的对接合作。
加快组建市汽摩配行业协会,引导企业行业加强自律,发挥行业协会应有的作用。
19.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金华市汽摩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市主要领导任组长,市经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地税)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外经贸局、环保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国税局和金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以及有关县(市、区)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是调研、拟订加快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有关部门加强与国家、省级对口部门的联系协调,加强信息沟通,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具体负责汽摩配产业发展的日常工作。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以前的有关政策文件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中的财政资助(奖励)政策适用于市区,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