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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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决策行为,有效发挥集体决策对投资业务风险防控的作用,提高投资业务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和经营班子领导下的本行投资业务的专业审议决策机构,依本规则行使决策权力。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事基本原则为“专业审查、集体审议、审慎决策、记名投票、独立表决”。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委员组成
第四条本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委员由常任委员和专业委员组成。
(一)常任委员。
常任委员分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的主管行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公司业务管理部的负责人担任。
常任委员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每次会议至少应有一名常任委员参加。
(二)专业委员。
专业委员由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公司业务管理部、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金融市场部、零售业务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内控合规部的部门总经理室人员组成。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主任由投资银行业务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投资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担任。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库实行名单制动态管理,由秘书处拟定委员名单,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须经主任委员审批通过,方可纳入或退出委员库。
秘书处应定期公布委员库委员名单,原则上每年初公布一次,并应在委员库发生变动后及时公布新的委员库委员名单。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议、审批本行投资业务,具体包括以下业务品种:
1.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
2.政务类基金投资业务;
3.PPP类投资业务;
4.公司债券承销及投资业务;
5.本行牵头主导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等承销及投资业务;
6.非标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先级部分)投资业务;
7.结构化定向增发投资业务;
8.股票质押式回购类投资业务;
9.其他创新类投资业务。
对于上述未列明的创新类投资业务,经秘书处初审认为需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经主任委员批准通过后,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审批。
(二)负责审议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行制度规定。
(三)负责审议投资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可行性分析,提出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四)负责审议投资业务的投资金额、期限、收益、交易模式、基础资产、发行机构、资金投向等要素。
(五)负责审议超出本行现有制度的相关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六)根据所审议的投资业务整体情况,提出专业性意见。
(七)对审议的投资业务出具投票表决结果。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确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程、召开方式等;
(二)负责主持召开会议;
(三)负责综述审议投资业务的表决条件供委员独立表决;
(四)负责签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工作职责
(一)按时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审议事项发表意见,进行独立表决,并对表决负责;
(二)全面听取和了解所审议投资业务及相关事项的情况,就有关情况向相关人员问询,从风险控制、经济效益、依法合规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对所审议投资业务及相关事项进行评审;
(三)遵守本行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事项涉及的商业、技术等秘密,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及表决情况等秘密。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准备会议的上会资料,整理拟上会议题;
(二)负责会议拟出席委员的初选,以及会议召开相关事项的通知、资料发送等工作;
(三)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并起草、报告、通知会议纪要或会签意见;
(四)负责会议档案的归集、整理、保管等工作;
(五)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意见的督办落实;
(六)负责协调和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及会议审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会议”和“会签”作为集体决策的两种形式,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按规定进行选择。
采取“会签”形式进行审议决策的事项,须报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实行实名表决制。
表决的方案为会议主持人根据投资业务及会议讨论情况归纳的表决方案。
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委员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作为表决意见。
对未达到上会讨论条件或根据现有资料在会议中无法形成最后表决方案的业务,会议主持人可提出“暂缓表决”意见,参会
委员不进行表决,但该业务应纳入会议纪要,待补充情况后,再提交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体决策的方式根据表决委员的人数不同,分为11名委员表决制、9名委员表决制和7名委员表决制。
(一)采取11名委员表决制的,7名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二)采取9名委员表决制的,6名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三)采取7名委员表决制的,5名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表决委员由常任委员和专业委员组成,专业委员由秘书处随机抽取。
原则上每次会议需有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内控合规部及法律事务部的委员参会。
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如主任委员不能参加会议,副主任委员代行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职责。
第十六条一票否决权的行使
(一)已授信业务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一票否决权。
本规则所称已授信业务系指经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通过,且出具了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决议的业务。
(二)低风险业务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一票否决权。
对于低风险业务的认定参照《XX银行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三)已授信业务及低风险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由董事长和行长共同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五章业务发起及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分行、总行营业部及异地业务工作组营销的业务完成项目调查工作后,将项目相关资料报送总行业务发起部门。
具体业务发起部门如下:
(一)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政务类基金、PPP类投资项目、公司债券承销及投资、结构化定向增发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类投资等业务的发起部门为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
(二)其他部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业务,由总行相应业务管理部门发起。
(三)总行部门直接开展的授权范围内的投资业务由总行部门直接发起。
第十八条会议的组织管理
(一)会前初审。
总行业务发起部门将相关资料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初审。
其中,涉及信用风险的项目报经授信审批部按相关流程审批后,再按以下流程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
(二)会议通知。
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结合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随机抽取专业委员,按照拟定的人员及上会事项,通知参会人员,并将相关资料提前发送给参会委员。
因故不能出席的,须提前向主任委员请假并征得同意。
(三)会议时间。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确定会议召开时间。
(四)审议事项。
决策委员会秘书处根据上报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事项审议顺序。
(五)列席人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列席人员由外部专家、调查人员和评审人员组成,其他人员列席会议须事先向秘书处申请,经主任委员审批同意后方能列席。
(六)回避人员。
与会人员与审议事项的客户有直接业务关系,或与其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有近亲属关系,或存在其它可能影响委员独立公正表决的关系和事项,与会人员应主动向主任委员申请回避,也可由其他与会人员提出回避建议,由主任委员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其是否回避。
(七)会议记录。
决策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和会场服务工作。
秘书处应详尽、准确地记录会议情况。
第十九条会议的审议程序
(一)汇报。
所有审议事项由该事项的评审人员负责陈述调查情况、风险评价情况及评审意见。
(二)问询。
委员发表意见,提出质询,相关人员回答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
(三)审议。
审议时,委员应围绕事项展开讨论,发表专业意见。
(四)归纳。
委员表决前,会议主持人根据审议情况归集委员意见,形成表决方案。
(五)表决。
委员对表决方案行使表决意见,投“不同意”票的委员应陈述理由。
(六)统票。
秘书处根据表决情况,统计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会签的组织管理
(一)会签范围。
会签是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辅助决策方式。
如遇重大紧急业务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时,经秘书处发起、主任委员同意,可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会签的方式进行审议。
(二)会签要求。
采取会签方式进行审议时,不得改变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表决委员人数、委员回避、事项表决规则等均应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会签的审议程序
(一)发起。
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根据业务审批的需要,发起会签程序,并通知被抽取的表决委员。
(二)汇报。
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将审议事项的相关资料发送给表决委员,并向委员介绍项目的有关情况。
委员对审议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相关人员进行问询。
(三)会签。
表决委员根据汇报情况进行独立表决。
(四)统票。
秘书处及时收集并统计委员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根据业务审议的需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申报单位相关人员可进入会场接受委员的提问。
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其在会后向秘书处提交书面说明材料,作为会议资料归档。
第六章纪要签发、变更、修正和复议程序第二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编制投资决策委
员会会议纪要(会签意见)。
(一)拟稿。
由秘书处根据会议记录或会签意见,撰写会议纪要(会签意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会议主持、表决委员、
列席人员、申报项目、表决项目基本情况、表决结果、出账条件和管理条件等,并拟制一票否决权表决表。
(二)审核。
秘书处将会议纪要(会签意见)报副主任委员审核、主任委员审定。
(三)表决。
秘书处将一票否决权表决表和经审定的会议纪要(会签意见)报相应的有权人表决。
(四)签发。
秘书处根据一票否决权的表决结果,调整会议纪要(会签意见),送综合管理部核稿后,报有权人签发。
第二十四条纪要的变更和修正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会签意见)签发后,因审议事项发生变化等情况,导致纪要条件无法落实或执行的,申报单位应以请示的方式向秘书处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事项和理由,并附相关资料。
对会议纪要(会签意见)的非重大变更,由参会委员重新会签后提交主任委员签发;如参会委员认为变更重大,可要求重新上会讨论。
投资业务出账前,发现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会签意见)存在有资料可进行佐证的差错、遗漏、前后不一致等情况,可由申报单位提出修正申请,经秘书处核实,报经主任委员审批同意后,秘书处对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会签意见)进行修正,或向相关部门出具文字说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审议事项被否决后,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进行复议:
(一)一票否决权人认为审议的事项有重大失误或疑问的;
(二)申报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否决的理由不成立或否决的事实不客观的;
(三)审议的业务发生变更,否决理由得以解决的。
第二十六条复议程序
(一)申请。
一票否决权人提出复议要求的,由秘书处负责落实相关情况后,直接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
申报机构提出复议的,由相关调查人员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撰写投资业务复议申请书,经相关责任人签字后报秘书处。
(二)审批。
秘书处根据复议理由和补充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理由是否成立。
符合复议条件的,提交主任委员审批后进行复议;不符合复议条件的,退回申报机构。
(三)复议。
经主任委员审批同意后,由秘书处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二十七条复议申请必须在业务审批后3个月内提出。
超过此期限的,秘书处不予受理,该业务须按照程序重新申请审议。
第二十八条同一项目的复议仅限一次。
经复议否决的事项,6个月之内不得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6个月后须按照正常程序申报。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档案资料管理
秘书处应明确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决策委员会表决表、经主任委员签署的会议纪要和会签意见等资料的整理、保管。
第三十条查询、调阅、检查规定
(一)纪要未签发前,任何人不得查询委员表决情况,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向外泄露委员表决意见和表决结果。
(二)经主任委员批准,投资业务的申报机构和表决委员可以查询、调阅相应范围的档案资料。
总行稽核部、监察室等监督机构可以查询、调阅、稽查投资业务的审批档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