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深化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宁深化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宁深化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
•【公布日期】2000.06.30
•【字号】宁企改办[2003]03号
•【施行日期】2000.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西宁深化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
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宁企改办[2003]03号)
为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有效的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企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健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以优化企业股权结构为主线,通过鼓励经营者持大股等措施,调整企业股权结构,以改革企业薪酬管理办法为重点,通过健全党的组织,加强觉的领导,畅通民主管理渠道,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调动职工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建立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措施,促进企业发展。
二、健全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要求,通过建立和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
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的权力机构、监督机构、决策和执行机构之间相互独立,责权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更好地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
各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不断研究市场变化情况,制订和实施明确的发展战略;要狠抓企业管理的薄弱环节,加强企业内部“三项制度”建设;健全完善经营目标管理、业绩考评和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加强资金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依法管理企业。
要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中心,研究新的企业营销战略,探索和运用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现代管理技术与手段,促进企业真正做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机制创新。
三、优化企业股权结构
1、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社会法人,社会自然人参股、控股经营,以实现投资主体及股权设置的多元化。
2、企业改制时,可根据企业实际,以职工个人自愿入股额为基数,从存量资产中划出一定比例实行量化配股。
已改制企业可按照新增资产的一定比例实行量化扩股。
3、通过多种途径,鼓励经营者多持股、持大股、控股经营。
股份合作制企业经营层的持股比例应逐步达到企业股本总额的51%以上,经营者的持股比例应逐步达到经营层持股额的51%以上。
(1)通过增资扩股,经营者年薪收入转股等渠道,鼓励经营者增加股本收入。
(2)在以个人股本作抵押的前提下,可将企业的银行贷款优先划转到企业经营层个人的名下,实行贷转股,由企业经营层承担利息,引导贷款扩股向企业经营层集中,真正形成企业经营层相对控股,职工持股的合理股权设置。
(3)建立公司职工股转让制度和议价制度,鼓励经营者通过合法程序出资从
企业内部收购股份。
(4)通过股权期权制,增强企业经营者的责任,优化企业股权结构。
(5)通过给予经营者股份奖励或经营者获取的奖励收入转股,增大经营者持股比例。
四、改革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经营者的收入分配,促进企业家队伍的建设,我市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和股份(票)期权制,建立健全企业激励机制。
改革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必须遵循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原则,坚持责任、风险、业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体现管理作为生产要素与收益分配的原则以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
(一)对生产经营比较正常,内部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具有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机制的企业均可推行经营者年薪制。
经营者年薪由基薪收入和效益收入两部分组成。
基薪收入可按企业销售收入的规模确定,其中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经营者基薪收入可为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1.5-3倍;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企业,经营者基薪收入可为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2-4倍;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企业,经营者基薪收入可为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3-5位;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的企业,经营者基薪收入可为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4-6倍;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营者基薪收入可为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5-7倍。
经营班子其它成员(含企业党组织、工会负责人)可按照经营者年薪的60%-80%比例分别计发。
经营者基薪的50%由企业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余50%待年底考核后兑现。
经营者效益收入,以企业年度效益增减幅度和资产保值增值率(资产保值增值
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100%,等于100%为保值,大于100%为增值)两项指标各占50%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综合增减比率,即得出[年度实现利润的增长比率×50+(年度资产保值增值率-1)×50]÷100的结果,其结果每增长1%,效益收入按年基薪收入增长0.5%,其结果每降低1%,效益收入按年基薪收入下降0.5%。
对经营者基薪收入的扣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1.5倍。
经营者效益收入在一个经营年度结束,经考核后,以现金、股份、可转换债券等形式支付40%,其余30%留企业专户管理,建立经营者风险金,用于抵补完不成经营目标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任期届满视考核情况,一次性予以兑现。
另外30%直接转为经营者股本金。
对经营业绩突出的可给予经营者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5倍的特殊奖励。
经营者年薪收入在保证国家税收和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及职工利益的前提下,上不封顶。
市深化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深化办)拟选择3-5户条件成熟的企业进行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在试点期内负责对这部分试点企业进行考核和具体指导。
具体程序是:由企业董事会结合企业经营目标提出《年薪制实施方案》,并经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年度终了,结合企业年终审计由市深化办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对其经营成果进行审计,企业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具体的年薪制考核兑现办法,经提交市深化办批准后,由企业董事会负责实施,企业监事会负责对考核兑现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其他非试点企业推行经营者年薪制,由企业董事会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实施方案,其方案和经营者年度经营目标需经股东(代表)大会或出资人审核同意后由企业董事会进行实施和考核,兑现时必须以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为依据,企业监事会负责监督经营层对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的执行过程。
考核及兑现结果需向股东(代表)大会公开。
推行年薪制的企业,原企业《章程》需按《公司法》规定程序重新进行修订。
(二)对已按《公司法》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比较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并已实施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可试行股份(票)期权制。
经营者(包括班子其它成员)经过出资人或股东代表大会批准,以现金投入获得的实股额为基数,形成1-2倍期股(经营者2倍,班子其它成员1倍),其分红收入折抵期股额,经营考核期满,只要完成净资产收益率,期股即可全部转为实股。
如完不成,则需依次用效益收入中的30%部分、配股的分红收入、实股的分红收入、实股本金、本人自有资金抵顶。
期股转为实股后,经营者可依照将股份依法转让,也可继续留在本企业参与分红,留在本企业的,需重新修改企业《章程》,并依法重新进行变更登记。
除期股外,对经营业绩突出的,可给予经营者一定的股份奖励。
企业试行(票)期权制,应由企业根据本意见提出具体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或出资人审核同意后实施。
任期届满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董事会或出资人进行目标考核和奖惩。
试行股份(票)期权制的企业,经营者的考核期一般应在3年以上。
(三)凡我市辖区内所有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均可按以上意见试行年薪制和股份(票)期权制,其它公司制民营企业可参照执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和股份(票)期权制仍依照宁政(1999)138号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和宁政办(2000)46号文《西宁市股票期权、动态股权制实施意见》执行。
本意见所指经营者包括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及班子其它成员(含企业党组织,工会负责人)。
企业也可视自身实际,对中层经营管理层实行目标考核制乃至年薪制。
企业在推行薪金制度改革时,应配套推行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
企业董事会负责对经营层的目标考核,企业监事会负责对目标考核的监督。
考核依据为中介机构出具的考核期审计报告。
经营者要与董事会、出资人或股东会签订协议确定考核目标。
考核指标除销售收入、实现利润总额或减亏额、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指标外,企业还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自行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及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辅助指标进行考核。
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各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配套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为劳动者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保险,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六、健全党的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党的组织。
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要紧密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在各自岗位上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别是发挥好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党员的作用;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的政治领导,充分发挥他们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七、改善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
各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组建企业工会组织,推行职工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职代会的职权和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的职权要相互衔接。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建立协调和稳定企业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方案、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制订重要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
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和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