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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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新疆油田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工作,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Q/SY124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等。
第三条公司对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进行动火作业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为动火设置固定场所的除外(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
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级和许可审批
第五条动火作业分三级进行管理。
(一)一级动火
1. 在油气集输、处理站库围墙内的爆炸危险范围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和所有设施的动火,如:储存和处理原油、轻烃、成品
油、石油液化气和其它易燃易爆介质的储罐、池(包括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油气站库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含油(气)污水泵房动火;
2. 储存和处理有毒物质的容器及附件动火;
3. 直径大于273mm油气集输和长输管线的动火;
4. 采气井场、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5. 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6. 运输、储存和处理易燃易爆介质、有毒物质的等移动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7. 天然气调压站(装置)、石油液化气储备站设备、管线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
8. 使用油基钻井液、井内有油气侵的情况下,距井口30米以内的动火;
9.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和部位的动火;
10. 其它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的动火。
(二)二级动火
1. 采油计量站(计量间)、注水(聚)站、配水间、燃气和
燃油供热站的动火;
2. 直径不大于273mm油气集输和长输管线的动火;
3. 油、水井井口及所属设施的(不含单罐)动火;
4. 其它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的动火。
(三)三级动火
1. 采油井井口解冻、解堵动火;
2. 除一级、二级动火外的动火。
第六条新建或大修单体设施、装置,在施工组织方案中进行风险识别和制定控制措施并经二级单位(属地)专业主管领导审批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不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一)与生产系统断开、隔离;
(二)防火间距达到标准要求或采取隔离措施;
(三)属地单位实施现场安全监督。
第七条动火作业许可审批。
(一)一级动火。
动火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动火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消防部门(驻地大队)现场检查消防措施落实情况,二级单位专业主管领导(或其书面授权人)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安全管理监督部门进行现场安全监督。
(二)二级动火。
动火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属地管理单位(作业区、大队、车间等)负责人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现
场安全监督。
(三)三级动火。
动火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属地管理单位指派负责人(需经二级单位动火作业规范培训合格)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八条实施特殊安全管理措施期间,动火作业实行升级审批。
第九条以下情况,动火安全工作方案须经公司专业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公司安全环境监督中心进行现场安全监督。
(一)特殊安全管理措施期间必须进行的一级动火作业。
(二)需公司组织协调的动火作业。
第十条钻井、修井和试油过程中的动火作业,由钻井、试油和修井单位按照程序审批和实施。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动火作业前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一、二级动火作业需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现场的操作依据。
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变动后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
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第十三条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第十四条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
确属生产需要,在油、气管道带压动火,应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第十五条遇六级 (含六级) 以上风,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第十六条一级动火作业批准人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不得再次委托。
第四章动火作业前准备
第十七条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环境、人员资质等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控制措施,具体执行 Q/SY1238《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系统隔离
(一)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一级动火现场必须配备消防车。
二、三级动火,视情况配备消防车。
(二)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三)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捆绑、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四)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 23.5%(V/V)。
(五)距离动火点 30m 内不得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 15m 内不得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第十九条可燃气体检测
(一)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min。
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二)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三)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四)气体检测位置和所采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五)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每次使用前应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五章实施动火作业
第二十条动火作业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进行。
第二十一条作业人员在动火点上风口作业,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第二十二条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严禁卧放)的间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第二十三条根据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时间和检测结果。
第二十四条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
监护人员发生变化需经批准。
第六章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第二十五条高处动火作业
(一)遵循《新疆油田公司高处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材料,必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二)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在火花可能溅落部位安排监护人。
(三)遇有五级(含五级)以上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第二十六条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一)遵循《新疆油田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除净受限空间内部物料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
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二)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第十六条第二款要求,氧含量 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第二十七条挖掘作业中动火作业
(一)遵循《新疆油田公司挖掘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安全和方便逃生。
(二)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使用的安全绳应为阻燃或不燃材料。
第二十八条其他特殊动火
(一)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发生中毒危险的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七章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由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和设施:
(一)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二)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
布置示意图等;
(三)风险评估(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安全工作方案;
(五)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
(六)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七)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许可证发放场所和人员
(一)悬挂在作业现场;
(二)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让现场所有人员了解正在进行的作业所处位置和内容;
(三)送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第三十一条动火作业许可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作业期限不超过24h。
未经批准人和申请人签字,许可证不得延期。
第三十二条若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第三十三条动火作业结束后清理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监护人留守现场并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经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八章安全职责
第三十四条动火区域所在单位
(一)组织“五交底”工作,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危
险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和制定安全措施;
(二)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三)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
(四)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有权撤销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动火作业单位
(一)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和批准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
(三)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安全工作方案施工;
(四)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第三十六条动火作业申请人(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
(一)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二)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三)指派动火监护人;
(四)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对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动火作业批准人
(一)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三)批准人委托授权人后仍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
第三十八条动火监护人
(一)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
(二)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三)对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后,方可动火;
(四)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
(五)动火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即刻启动应急预案;
(六)动火监护人应经安全培训,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第三十九条动火作业人
(一)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
(二)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要求;
(三)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并签字确认后,方能动火;
(四)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责任停止动火。
第四十条安全监督
(一)对动火现场负责人、批准人、监护人、作业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章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和纠正;
(二)发现危及动火安全的情形,应向动火批准人提出整改建议。
危及情形没有消除前,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原《新疆油田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油新质安字〔2001〕12号)
和《新疆油田公司要害场所、重要关联部位动火作业补充规定》(油新质安字〔2004〕7号)同时废止。
附件:动火作业许可证式样
附件 2
新疆油田公司进入受限空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管理工作,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Q/SY1242《进入受限空间管理规范》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许可管理。
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许可证式样见附件1)。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或活动。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受限空间,指符合以下所有物理条件外还至少存在以下危险特征之一的空间。
(一)物理条件
1.有足够的空间,让员工可以进入并进行指定的工作;
2.进入和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由进出;
3.并非设计用来给员工常规作业的空间。
(二)危险特征
1.存在或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或机械、电气等危害;
2.存在或可能产生掩埋作业人员的物料;
3.内部结构可能将作业人员困在其中(如内有固定设备或四壁向内倾斜收拢)。
受限空间可为生产区域内的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或半封闭的空间或场所。
第三章受限空间作业分级和许可审批
第五条进入受限空间10人以上,为一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受限空间3~9人,为二级进入受限空间作;进入受限空间1~2人,为三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六条进入与生产系统断开、隔离的新建或大修单体设施、装置的受限空间作业,可降低一个级别审批。
第七条申请作业许可证。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实地管理作业许可所涵盖的工作并开展安全工作分析, 危害因素辨识、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对作业许可证填写的内容签字确认。
第八条审批作业许可证。
(一)一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审批
作业单位向受限空间所在属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含应急预案内容),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将《安全工作方案》报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二级单位专
业主管领导现场检查后批准,公司安全环境监督中心现场监督。
(二)二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审批
作业单位向受限空间所在属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专业主管领导批准。
(三)三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审批
作业单位向受限空间所在基层单位提出申请,由其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基本要求
第九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基本要求
(一)只有在没有其他切实可行的方法能完成工作任务时,才考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辨识危害因素,评估风险,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三)必要时,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各类防护设施和救援物资应配备到位。
应急预案制定指南参见附件2。
(四)进入受限空间前,所有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相关的人员都应接受培训(培训指南参见附件3)。
第五章受限空间辨识
第十条各单位应对每个装置或作业区域进行辨识,确定受限空间数量、位置,建立受限空间清单并根据作业环境、工艺设备变更等情况不断更新。
第十一条针对辨识出的每个受限空间预先制定安全工作方案,每年应对所有安全工作方案进行评审(安全工作方案年度评审指南参见附件4)。
第十二条对于用钥匙、工具打开的或有实物障碍的受限空间,打开时应在进入点附近设置警示标识。
无需工具、钥匙即可进入或无实物障碍阻挡进入的受限空间,应设固定警示标识。
所有警示标识应包括提醒有危险存在和须经授权才能进入的词语。
第六章进入前准备
第十三条隔离。
进入受限空间前应事先编制隔离核查清单,隔离相关能源和物料的外部来源,与其相连的附属管道应断开或盲板隔离,相关设备应在机械上和电气上被隔离并挂牌。
同时按清单内容逐项核查隔离措施并作为许可证的附件。
在有放射源的受限空间内作业,作业前应对放射源进行屏蔽处理。
第十四条清理、清洗。
进入受限空间前,应进行清理、清洗。
清理、清洗受限空间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清空、清扫(如冲洗、蒸煮、洗涤和漂洗)、中和危害物、置换。
第十五条气体检测。
(一)检测要求
1.凡是有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等,事前应进行气体检测,注明检测时间和结果;受限
空间内气体检测30min后仍未开始作业,应重新进行检测;如作业中断,再进入前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
2.取样和检测应由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
检测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每次使用前后应检查;
3.取样应有代表性,应特别注重人员可能工作的区域,取样点应包括空间顶端、中部和底部,取样时应停止任何气体吹扫,测试次序应是氧含量、易燃易爆气体、有毒有害气体;
4.当取样人员在受限空间外无法完成足够取样,需进入空间内进行初始取样时,应制定特别的控制措施并获得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
5.进入受限空间期间,气体环境可能发生变化时,应进行气体检测;气体检测宜优先选择连续检测方式,若采用间断性检测,间隔不应超过2小时;连续检测仪器应安装在工作位置附近,且便于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看见或听见。
(二)检测标准
1.受限空间内外的氧浓度应一致。
若不一致,在授权进入受限空间之前,应确定偏差原因,氧浓度应保持在19.5%~23.5%;
2.不论是否有焊接、敲击等,受限空间内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挥发物的浓度都应满足: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
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同时还应考虑作业的设备是否带有易燃易爆气体(如氢气)或挥发性气体。
3.受限空间内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规定“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指标时,不得进入或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七章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指定专人监护,不得在无监护人情况下作业,作业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情。
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明确联络方式并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进入特别狭小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可靠的保护绳,监护人可通过系在作业人员身上的保护绳进行沟通联络。
第十七条受限空间内的温度应控制在不对人员产生危害的安全范围内。
第十八条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自然通风,并尽可能抽取远离工作区域的新鲜空气。
必要时应采取强制通风,严禁向受限空间通纯氧。
进入期间的通风不能代替进入之前的吹扫工作。
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应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呼吸器。
配戴长管呼吸器时,应仔细检查气密性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第十九条对受限空间内阻碍人员移动、对作业人员造成危害、影响救援的设备(如搅拌器等)应采取固定措施,必要时应
移出受限空间。
第二十条照明及电气。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照明灯具应符合防爆要求。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装置。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不大于24V 的安全行灯。
在有特别触电危险的场所,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为12V且绝缘性能良好。
(三)当受限空间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 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
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机具。
第二十一条受限空间内可能会出现坠落或滑跌时,应特别注意受限空间的工作面(包括残留物、工作物料或设备)和到达工作面的路径,并制定预防坠落或滑跌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种类和程度,依据相关防护标准,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正确穿戴。
第二十三条为防止静电危害,应对受限空间内或其周围的设备接地并进行检测。
第二十四条携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以防遗留在作业现场。
第八章进入受限空间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