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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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动火用火作业的场所、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严格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章动火用火审批制度
第四条凡需进行动火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按照规定办理动火用火审批手续。
第五条动火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和三级动火,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一级动火:指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动火作业,如切割、焊接、气割、电弧焊、电焊、气焊、喷灯、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等。
(二)二级动火:指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动火作业,但火灾、爆炸危险性相对较小的作业,如动火切割、焊接等。
(三)三级动火:指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动火作业,但火灾、爆炸危险性更小的作业,如电烙铁、喷灯等。
第六条动火用火作业审批流程:
(一)一级动火作业,需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并报上级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二)二级动火作业,需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并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备案。
(三)三级动火作业,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其授权的人员批准。
第七条动火用火作业审批材料:
(一)动火用火作业申请表。
(二)动火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
(三)动火用火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第八条动火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
(一)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动火警示标志。
(二)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沙等。
(三)作业现场应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四)作业现场应配备专人负责监护,确保作业安全。
第三章动火用火作业现场管理
第九条动火用火作业现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作业现场周边环境安全,无易燃易爆物品。
(二)作业现场消防设施设备完好,能够满足灭火救援需要。
(三)作业现场通风良好,防止可燃气体积聚。
第十条动火用火作业现场管理要求:
(一)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消防安全知识。
(二)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规定的防护用品。
(三)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四)作业现场监护人应全程监护,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
第四章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添加)
第六章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要求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作业现场发生火灾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疏散,并使用灭火器、消防沙等消防器材进行初期火灾扑救。
第十七条作业现场发生火灾,火势无法控制时,应立即拨打“119”报警,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八条火灾扑灭后,单位应组织调查火灾原因,总结教训,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单位应定期对动火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检查内容包括:
(一)动火用火作业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动火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三)作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消防安全知识。
(四)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
第二十一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