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整治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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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 政主管 部门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 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审查提出意 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生态及环境状况。 —— 历史洪、涝、旱、潮灾害情况。 3.1.3 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区及规划保留区应收集以下资料: —— 土地、耕地、人口、房屋、固定资产等。 —— 农、林、牧、副、渔业、工矿企业、交通、通信、电力、文化教
育等设施。
—— 文物古迹、旅游设施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3章 基本资料
3.2 气象与水文泥沙
3.5.3 应收集整治河段有关的文化、景观和名胜古迹方面的资 料。
浙江瓯江有鼋,长江有中华鲟、白暨豚、麋鹿
水景观和水生态建设越来越受到大家重视
第4章 总体规划
4.1 一般规定
4.1.1 根据规划确定的整治任务,应分别对河道的防洪、排涝、灌溉、供 水、航运、水力发电、文化景观、生态环境、河势控制和岸线利用等 各项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要求加以说明。
4.1.7 水力发电:应说明整治河段上下游现状和规划的水电站梯级布置、 特征水位、装机规模、径流调节等,水力发电对河道整治的要求。
4.1.8 文化景观:应说明整治河段及附近现状的文化、景观及名胜古迹等 情况及存在问题,文化、景观及名胜古迹的建设、利用和保护对河道 整治的要求。
4.1.9 水生态环境:应说明与整治河段相关的现状水生态环境状况和存在 问题,说明水生态环境保护对河道整治的要求。
第1章 总则(略)
第2章 术语和符号(略)
第3章 基本资料
基本资料应包括的方面:
• 社会经济
• 水文气象 • 地形、地质 • 相关规划 • 相关工程 • 其它
整治工程规划报告中一般不把这些 内容放在一起单独作为一章。
社会经济和相关规划部分放在项目 概况一章
水文气象单独一章
工程地质单独一章
地形和相关工程分散在相关各章
3.3.2 应收集历年河势图、河道地形图、纵横断面图,潮汐河口段还应收集 历年水下地形图和有关海岸的动力地貌等资料。
3.3.3 工程地质资料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287—99) 和《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T188—2005)、《中小型水利水电 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55-2005)的规定。
第3章 基本资料
3.1 社会经济
用于说明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和确定工程标准的依据等
3.1.1 应具备防洪保护区、排涝区、灌区和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区及规划保留 区等社会经济资料。
3.1.2 防洪保护区、排涝区和灌区等应收集以下资料: —— 面积、人口、耕地和城镇分布等社会概况。 —— 农业、工矿企业、交通、能源、通信等行业的规模、资产、产量 、产值等国民经济概况。
第4章 总体规划
4.2.6 枯水整治线应根据供水、灌溉、通航和生态环境等功能性输水流量制 定。拟定枯水整治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 枯水整治线应在中水整治线的基础上制定。 —— 枯水流向与洪、中水流向的交角不宜太大。 —— 宜利用较稳定的边滩和江心洲、矶头等作为整治线的控制点。 —— 有通航要求的河段,枯水整治线的位置应按集中水流形成具有控 制作用的优良枯水航道的要求制定。 —— 有灌溉、供水任务的河段,整治线的制定应满足灌溉和供水要求 —— 有生态环境要求的河段,枯水整治线应与自然生态环境要求相适 应
第4章 总体规划
4.3 洪水整治标准
—— 当保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保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保护时,该保 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保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 较高者确定。
—— 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保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 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 兼有防洪作用的建(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保护区及该建(构)筑物 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历史演变近期演变平面变化河势深泓线江心洲边滩深槽节点相关工程河床组成上下游河段关系断面变化纵剖面变化三维立体变化冲淤量变化计算演变原因分析工程附近演变分析演变趋势分析典型河段整治71顺直型河段711对顺直型河段进行整治应维护稳定现有河型河势712修筑堤防堤线应平顺基本与洪水流向一致并应留出足够的滩地和泄洪断面能安全通过设计泄洪流量
用于说明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和确定工程规模以及具体工 程设计的依据等
3.2.1 应具备气温、风况、蒸发、降水、水位、流量、流速、
泥沙、波浪、冰情、地下水等资料。
3.2.2 应具备与工程有关地区的水系、水域分布和河道演变等
资料。
3.2.3 应具备流域的设计洪水成果,与工程相关的设计暴雨成
果,设计除涝水文成果,相应规划阶段的水利计算成果
为什么整治工程起点应布设 在可能靠流部位以上?
第4章 总体规划
4.3 洪水整治标准
4.3.1 洪水整治应以所在河段的防洪标准作为设计标准。 4.3.2 大江(河)、大湖所在河段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洪水或潮水的重现
期表示,或以作为防洪标准的实际年洪水表示,并应符合经批准的防 洪规划。 —— 各类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按《防洪标 准》(GB50201-94)的规定,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 综合论证确定。对重要工程,必要时还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 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对特殊 工程(如核电站)的防洪标准,应协调确定。
—— 应根据整治的目的和要求,因势利导,从河道特性和河床演变分析 得出的结论确定整治线的位置。
—— 宜利用已有的整治工程、河道天然节点和抗冲性较强的河岸。 —— 应上下游平顺连接,左右岸兼顾,洪、中、枯水统一考虑。 —— 在上下游应与具有控制作用的河段相衔接。 —— 应适应国民经济各有关部门对河道提出的要求。 —— 具有排涝任务的河段,应结合排涝要求一并考虑。
第4章 总体规划
左右两岸堤防间距和高 程要通过比较确定,另 外要考虑自然生态保护
4.2.3 洪水整治线应根据设计泄洪流量制定,主要是制定堤防的堤线。 4.2.4 堤线的布置、两岸堤距应符合《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
的规定。 4.2.5 中水整治线应根据造床流量制定。拟定中水整治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4.1.5 供水:应说明现状和规划供水量、供水量的年内分配、设计供水流 量、供水保证率要求、取水口的位置、高程等,供水对河道整治的要 求。
第4章 总体规划
4.1 一般规定
4.1.6 航运:应说明现状和规划的水运量、航道技术等级、航道尺度、港 口的布置、设计代表船型、通航保证率等,航运对河道整治的要求。
4.2 整治工程总体布局
4.2.1 河道整治工程总体布局应按照4.1 的规定,统筹协调好 各项整治任务和相应专业规划的关系,应确定整治范围、 任务、标准和规模,进行整治线的制定和整治工程位置的 平面布置等。
4.2.2 河道整治线应根据河道整治任务,分别确定洪水、中水 、枯水设计流量,制定洪水整治线、中水整治线和枯水整 治线。
岸线利用现状情况和规划资料应给予重视
控制河势的关键(节点)资料应给予重视
第3章 基本资料
3.5 其他
3.5.1 应收集整治河段有关的流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以往 涉水工程设计等规划设计资料。
3.5.2 应收集整治河段有关的水环境、水生生物、陆生生物和 生态系统方面的资料,重点调查珍稀濒危及有重要经济 价值的动植物情况。
4.3.3 整治河段的设计泄洪流量,应根据确定的防洪标准和设计洪水,通 过水文水利计算确定;整治河段采用实际年洪水作为防洪标准的,以 实测的该年最大流量作为整治河段的设计泄洪流量。
有些防洪重点河道,是在考虑整个防洪系统 作用基础上来确定设计流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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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系统:一个流域或地区内,控制或减轻洪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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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线(治导线)定义: 河道整治规划所拟订满足设计流量要求尺度的平面轮廓线
– 制定治导线不但要求能很好地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的要求,同时也是布 置建筑物的重要依据。
– 制定治导线必须从全局着眼,并且要遵循因势利导,充分利用已有工程 和较难以冲刷的河岸的原则,分析历史的河势变化规律,确定适宜的河 势流路,以达到规划设计治导线的目的。
4.2.7 河道整治线宜用两条平顺、圆滑线表示。必要时应进行河工模型试验 ,验证整治线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整治线确定不是那么简单的
枯水整治线受制于洪水和中水
第4章 总体规划
4.2.8 整治工程位置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分析研究河势变化情况,确定最上的可能靠流部 位。整治工程起点应布设在该部位以上。 —— 在整治工程位置线的上段宜采用较大的弯曲半径或 采用与整治线相切的直线退离整治线,且不宜布置 成折线。 —— 整治工程中下段宜与整治线重合。在工程中段应采 用较小的弯曲半径,在较短的弯曲段内调整水流方 向,在整治工程下段,弯曲半径可比中段稍大。
4.1.2 防洪:应说明防洪保护对象、防洪保护区、洪灾状况、现有防洪工 程体系及设施、现状和规划的防洪标准、河道泄洪能力等,防洪、防 凌或减淤等对河道整治的要求。
4.1.3 排涝:应说明排涝区情况、涝灾状况、现有除涝工程设施、现状和 规划的排涝标准等,排涝对河道整治的要求。
4.1.4 灌溉:应说明与整治河段有关的灌区现状和规划的灌溉面积,取引 水方式、高程、流量,设计保证率及需水量年内分配等,灌溉对河道 整治的要求。
3.4 相关工程
3.4.1 应收集整治河段及其上下游、干支流上的穿堤、跨堤、 穿河、跨河、拦河和临河建(构)筑物的基本资料。
3.4.2 应收集整治河段有关的水库、河道、堤防、湖泊、水利 枢纽和蓄滞洪区的基本资料。防洪往往是作为一个系统考虑的
3.4.3 应收集整治河段有关港口、码头、船闸、锚地和航标等 有关航运设施和取水工程等基本资料。
,整治河段的设计洪水过程和相应的设计洪峰流量、水
位成果等。
3.2.4 潮汐河口段还应收集潮位、潮流流速和含沙量过程线,
落潮的平均流量,拦门沙地区的潮流流速、流向等资料
第3章 基本资料
3.3 地形地质
用于河床演变分析、工程布 置以及结构设计的依据等
3.3.1 河道整治不同设计阶段的地形测量资料应符合表3.3.1-1 和表3.3.1-2 规 定。涉河水工建筑物的地形测量资料应符合相应建筑物设计规范规定
4.1.10 河势控制:应说明整治河段现状河势演变趋势和河岸崩塌情况及 造成的影响,河道两岸经济社会发展对河势控制和稳定方面的要求。
4.1.11 岸线利用:应说明整治河段现状岸线利用情况及存在问题,在确 保河道行洪、排涝和堤防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说明社会经济各部门对 岸线利用的要求。
第4章 总体规划
– 设计参数主要有设计流量、设计水位、设计河宽和河湾要素等。其中河 湾要素又包括河湾半径R、中心角φ、河宽间距L、弯曲幅度P、河湾跨度T 以及两弯之间直河段长度l。治导线的河湾形态通常有单一圆弧、双圆弧 和复合圆弧三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 、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 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 非工程措施:防洪系统中的“软件”部分
包括洪水预报、防洪指挥决策体系、救灾赈灾、 洪水保险、泛区合理规划和建设、自适应防洪 设施
第4章 总体规划
4.3.4 设计河段主要控制站的设计洪水位,应根据洪水资料采用以下方法 分析确定:
—— 实测和调查的年最高洪水位资料系列较长、基础一致,且代表性好 的,可据以进行频率分析,根据选定的防洪标准确定设计洪水位。当 人类活动或分洪、溃口、河道冲淤、冰凌有明显影响时,应将历年水 位资料修正到现状或规划的工程情况,再进行频率分析后确定。
的工程、非工程措施组成的系统
• 工程措施:防洪系统中的“硬件”部分
包括水库、堤防、河道整治、蓄滞洪区等
(1)拦 不让水下到河道(梯田、造林、山塘等), 减少产流汇流
(2)蓄 在河道上、中游修建水库(丹江口、三峡) (3) 泄 加大河道泄洪能力(河道整治、堤防) (4) 分 蓄滞洪区(汉江下游、长江荆江段)
3.3.4 应具有整治工程段地质条件、地层结构、土质分类、主要土体物理力 学性质、河岸抗冲性与岸坡稳定性评价等成果。
3.3.5 应具有天然建筑材料调查成果。 3.3.6 应充分利用已有工程的地质勘查资料,并应收集险工地段的历史和现
状险情资料,查清历史溃口堤段的范围、地层和堵口材料等情况。
第3章 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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