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学生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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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小明是一名初中生,2008年10月,小明与父母一同到北京旅游。
在北京,小明结
识了小华,两人年龄相仿,兴趣相投,很快成为了好朋友。
2008年11月,小明向
小华借了一部手机,约定一个月后归还。
然而,小明并没有按时归还手机,而是将手机拿去卖掉。
小华发现后,向小明索要手机,但小明拒绝归还,理由是手机已经卖掉了。
小华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明归还手机。
二、案例分析
1. 案例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明是否应当归还手机。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小明与小华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小明应当履行归还手机的义务。
2. 法律依据
(1)我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
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2)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3. 案例分析
(1)小明与小华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小明向小华借款手机,双方形成了借款
合同关系,小明应当履行归还手机的义务。
(2)小明未按时归还手机,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196条的
规定,小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
然而,小明并未按时归还手机,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
(3)小明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小明未履行合同
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小明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小明应当归还手机。
鉴于小明未按时归还手机,且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
小明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义务,即将手机归还给小华。
三、案例分析结论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小明与小华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小明应当履行归还手机的义务。
小明未按时归还手机,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小明应当归还手机给小华。
四、启示
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合同的履行。
借款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
同时,借款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借款,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第2篇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学生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校园内学生法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为了提高学生法律素养,以下是一起真实的学生法律案例,供大家分析讨论。
二、案例描述
(一)案情简介
小明(化名),男,17岁,某中学高三学生。
小明性格内向,学习成绩优异。
一天,小明在学校门口被一名陌生男子敲诈勒索,对方以小明的一张照片为要挟,要求小明支付1000元人民币。
小明害怕事情败露,遂向父亲求助。
父亲报警后,警方介入调查。
(二)案件调查
1. 陌生男子身份:经过调查,陌生男子王某,男,22岁,无业人员。
王某曾因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处理过,此次敲诈勒索小明是为了报复社会。
2. 案件经过:王某在网络上结识了小明,得知小明成绩优异,便以小明的照片为要挟,敲诈勒索。
3. 案件处理: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对王某进行刑事拘留。
三、案例分析
(一)法律问题
1.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某以小明的照片为要挟,敲诈勒索1000元人民币,属于数额较大的敲诈勒索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2. 学校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方面存在不足,如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之间的不良行为,导致小明遭受敲诈勒索。
因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论
1. 王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方面存在不足,应承担相应责任。
3. 针对学生法律纠纷案件,学校应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学生法律意识,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五、启示
1. 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加强法治教育。
2. 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预防校园犯罪。
3. 家庭、学校、社会应共同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
值观。
4. 遇到法律问题,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3篇
一、案情简介
小明,男,15岁,某中学高一学生。
一天,小明与同学小李在放学途中经过一家
名为“乐购”的超市。
两人进入超市后,小李因饥饿难耐,擅自拿起货架上的苹果准备食用。
小明见状,劝阻小李不要在超市内随意食用商品。
然而,小李不听劝阻,强行将苹果放入口中。
就在此时,小李突然剧烈咳嗽,随后晕倒在地。
超市工作人员迅速将小李送往医院,但小李因急性支气管炎加重导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明目睹了整个事件,深感自责。
他担心自己会因此事承担责任,遂向学校和家长求助。
经过了解,小明得知小李的家属已向超市提起诉讼,要求超市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小明也因担心自己可能被牵扯其中,向学校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二、争议焦点
1. 小明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超市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分析
1. 小明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明并未直接侵害小李的合法权益,而是在小李擅自食用超市商品时进行劝阻。
因此,小明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超市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对顾客进行安全保障。
然而,超市在事发时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未
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未及时制止小李的行为等。
因此,超市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本案中,小明是在放学途中与同学小李发生纠纷,并非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
因此,学校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结论
综上所述,小明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启示
本案提醒我们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顾客的人身安全。
对于未成年人,家长和学校应加强教育引导,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