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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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促进农民专业
合作社发展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1.09.09
•【字号】榆政办发〔2011〕91号
•【施行日期】2011.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
正文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已于2011年9月6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榆林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建设现代农业,完善现代农业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促进规模经营,创新农业经营形式的重要途径,是培育新型农民的有效载体,是新阶段各级党委政府指导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陕政发〔2009〕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市场
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适应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市场化的发展要求,按照“市场运作、民主管理、部门指导、政府扶持”的思路,围绕六大主导产业和“一村一品”区域规划,紧扣“选准一个能人,培训一个产业,成立一个合作社,带动一方农民”的运作模式,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上增长、质量上提升、机制上创新,积极培育典型,努力提高水平,为推进全市现代农业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农民加入合作社后,不改变家庭承包关系,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充分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
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三)坚持立足主导产业发展原则。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充分体现其专业性和经济性,立足全市六大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性优势特色产业,打破行政区域界线,因地制宜,大力发展有一定规模和成员的紧密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原则。
在积极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同时,注重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正确处理发展与规范的关系,边发展边规范。
(五)坚持市场运作和政策扶持相结合原则。
既要按市场规律办事,又要坚持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做到推动不强迫、扶持不干预、参与不包办。
三、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末,全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2000个,市级示范合作社200个,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20万户以上,带动农户30万户。
合作社统一采购生产资料占会员使用量的60%以上,合作社统一销售农产品占会员农产品销售量的
60%以上,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
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达到8万户,占总农户数的11%,带动农户15万户以上,占总农户的21%。
2011年,围绕六大主导产业,扶持紧密型农民专业合作社100个。
四、落实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服务农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就是帮助农民增收的理念,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加大财政扶持的力度。
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逐年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并列入县区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从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县区财政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成员教育培训、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和农业技术推广等项目,其形成的资产由合作社负责管理收益。
(二)畅通支农资金渠道。
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载体和示范作用,各级政府及发改、财政、农业、科技、扶贫等相关部门在安排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化生产、无公害生产基地、农产品市场营销、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示范等农业项目时,优先向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实施。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业机械等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改善金融信贷服务。
各级农村信用社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县区联社要研究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措施,对规范运
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授信服务,对于评为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授信额度,放宽贷款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并给予利率优惠。
建立合作社贷款担保机制,各级政府要安排贷款贴息资金或组建专门的农业担保公司,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信贷支持。
(五)实施用地、用电和运输等相关方面优惠政策。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等非农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的,应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初加工临时性用地的,视为农业用地。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标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的鲜活农产品,农业、交通等部门对符合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有关规定的,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免费放行。
(六)改善登记、开户和办证服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规定条件的,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准予工商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营业执照时,其经济性质标注为“合作社”。
各级银行、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要为合作社办理银行开户、税务登记、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提供便利,简化程序。
(七)推行奖励补助措施。
各级政府要对注册农产品商标以及获得无公害基地和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助。
五、突出工作重点,引导规范发展
(一)强化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的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农民群众的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意识,增强各级干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
同时要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在培训深度、层次、范围和实用性方面有
新的提高,力争每年培训200 名以理事长(主任)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200 名以会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理财能手,以及100 名以农村干部为主的县乡基层业务辅导员。
(二)实行分类指导。
按照“加快培育一批,积极改造一批,努力规范一批,着力提升一批”的办法,对产业优势明显的要加快培育,对于农民利益联结不紧密的要进行积极改造,对不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的要给予帮助加以规范,对基础较好的要重点扶持,在产业规模、品牌效应、带动效果等方面予以提升。
(三)规范运行机制。
在内部管理上,突出“九个规范”,即规范制度章程、股金设置、工商登记、组织机构、成员管理、民主决策、财务管理、生产经营、赢余分配。
在服务引导上,强调“四个统一”,即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服务,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
(四)典型示范带动。
市上每年重点抓100个示范合作社,县区政府每年至少重点抓5-10个,要加大扶持“产业规模较大、成员带动较多、服务设施较全、利益联结较紧、市场品牌较响”的合作社,按照“五有”(有规范化章程、有明晰产权、有良好运行机制、有严谨的管理制度、有合理的收益分配办法)合作社标准,实行项目整合、政策倾斜、重点帮扶、特别指导。
通过树立典型示范社,引导更多的主体创办和领办合作社,要积极鼓励和扶持大学生村官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一批有较大经营规模,有合作手段、效益明显的紧密型跨区域的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其规范化快速发展。
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典型。
(五)推广农业新技术。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都要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其工作,构建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推广新技术、新设施和新模式,加快培育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
业,打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
六、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工作实效
(一)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机构,积极组织协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督促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二)强化服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切实履行好职责。
每年在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活动,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做好各级示范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发展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通“绿色通道”,免收各种费用。
税务部门要依据财政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精神,减免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的各种税费。
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工作经费和专项资金。
林业、水利、畜牧、供销、民政、国土、科技、交通、技术监督、物价、扶贫、科协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创造条件,从而推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