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5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增府办函[20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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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5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
的通知
正文:
----------------------------------------------------------------------------------------------------------------------------------------------------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5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增府办函[2005]9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4月1日起对我市用人单位200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增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生产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增城的企业,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以及国外商人投资企业)。

二、执行标准
按《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市或者县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比例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2005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增城市统计局2005年公布的2004年度增城市职工年平均
工资总额作基数计算。

(二)计算公式:
1、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1.5%。

2、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残疾员工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0%(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三、年审需提供有关资料
(一)《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未领取手册的,可向市残联领取。

(二)2004年《劳动情况表》(统计局I 102—1表),没有该表的单位可提供2004年1、6、12月的工资单。

(三)残疾员工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常住户口)、《劳动合同》和《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年审后退回原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年审后退回原件)。

四、年审的时间、地点
各用人单位应在2005年4月1日至7月31日到增城市残疾人联合会(荔城镇文化路11号原市政府一号楼102室)进行年审。

联系电话:82736763。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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