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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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机构内部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关联交易是指机构与其控股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之间的交易行为。

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利益冲突,维护机构和投资者的利益。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体机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

3. 定义3.1 关联交易:机构与其控股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之间的交易行为。

3.2 控股股东:指直接或间接持有机构股份达到50%以上的股东。

3.3 关联方:指与机构存在资本、经济、管理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

4. 管理原则4.1 公平性原则: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2 透明度原则:机构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及时、充分的披露,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4.3 禁止利益输送原则: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利用关联交易牟取不正当利益。

5. 关联交易的程序5.1 事前审批:机构的关联交易需提前提交审批,由相关部门进行审议并作出决策。

5.2 披露义务:机构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利益相关方、交易金额等信息。

5.3 审计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6.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成员,机构将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聘等。

7. 附则7.1 本管理办法由机构内部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7.2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机构所有。

以上为《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简要描述,详细内容请查看完整文档。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机构内部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机构和投资者的利益,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机构成员应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披露、审计等程序,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成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以维护机构的正常运营和声誉。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关联交易行为,防止关联交易对企业利益造成伤害,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开展的关联交易活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关联交易管理机制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包括: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

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负责审议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全体股东提交审议结果报告。

第七条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第八条关联交易应当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审批。

企业应当制定关联交易审批办法和程序,并明确主管部门、审议机构、决策者、具体流程和结果公示方案。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审议流程,确保审议程序透明公开,审议标准严格规范,决策程序合法公正。

第十条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应当按照程序要求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对审议结果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公开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性质、范围、金额、关联方身份等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存在的所有关联交易事项,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关联交易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纠正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档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关联交易: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公司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且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委员会对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认定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规定确认,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五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六条我公司的关联方具体确定为:(一)我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股份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股份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股份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股份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股份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二)我公司的关联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股份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股份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由股份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股份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股份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股份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调节利润或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四)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制定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下面是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金融监管局依法对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三)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金融监管局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类型:(一)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公司(含增资、减资及收购合并等);(二)资金运用类:包括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新设、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三)利益转移类:包括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赠与、出售或租赁资产,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四)保险经纪业务类: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提供货物或服务类:包括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资金托管、广告、日常采购、职场装修等;(六)金融监管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3篇)

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以及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交易的公平性,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要求等。

第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关联方界定第六条关联方是指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亲属;(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亲属;(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四)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七条关联方关系可能因投资关系、协议关系、合作关系、股权关系等因素发生变化,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类型第八条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三)提供或者接受担保;(四)租赁;(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财产;(六)提供或者接受资金;(七)提供或者接受技术支持;(八)提供或者接受管理服务;(九)转让或者受让股权;(十)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交易。

第四章关联交易审批第九条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下列关联交易可以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批准:(一)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二)与公司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企业进行的关联交易;(三)经董事会认为合理且必要的其他关联交易。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利益输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近期将配发实施通知,明确过渡期安排。

《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

《办法》顺应行业发展需要,注重借鉴国内外制度经验,覆盖银保监会监管的各类银行保险机构。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筹规范监管。

吸收整合银行业保险业两方面制度优势,既统一关联交易管理规则,又兼顾不同类型机构特点,力争实现监管标准一致性基础上的差异化监管。

二是明确总体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公司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

对通过复杂交易结构或借助通道业务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违规行为,设置禁止性规定,要求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优化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识别,加强对表外、资管、同业等重点领域关联交易管理。

四是明确管理责任。

压实机构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建立层层问责机制,强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职能,在管理层面设立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明确牵头部门、设置专岗,落实关联方识别和关联交易日常管理工作。

五是丰富监管措施。

明确对机构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对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为E级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开展授信类、资金运用类、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X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XXX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XXX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机关及其专业分公司、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附属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单位)。

本办法所称附属公司是指:该公司的董事会被公司控制,或该公司50%(不含)以上的表决权被公司控制,或该公司50%(不含)以上的股份被公司持有,或该公司的财务报表被公司合并,或根据该公司章程、有关协议等,公司有权对其实施控制。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根据《XXX所上市规则》确定的关联人及根据《XXX所上市规则》确定的关联人士(具体定义见本办法附录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须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四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可分为一次性关联交易和持续性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或终止租赁;(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七)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十八)发行证券;(十九)共用服务;(二十)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关联方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方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方交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关联方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活动。

二、关联方的定义和范围(一)关联方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二)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2、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4、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三、关联交易的类型(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一)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二)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主要包括: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参照非关联方之间在相同或类似交易条件下的价格。

2、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3、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经济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规范、公平、合理,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不受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关联交易内容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主要内容如下: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2)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关联人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上述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遵循下列原则:(一)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二章公司关联方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公司的关联方:(一)本公司的母公司;(二)本公司的子公司;(三)与本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本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本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本公司的合营企业;(七)本公司的联营企业;(八)本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本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三章关联交易事项第五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提供或接受劳务;(十二)委托或受托销售;(十三)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四)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十五)协助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十六)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十七)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十八)办理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十九)吸收存款;(二十)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二十一)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银行保险机构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二)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三)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总行(总公司)和重要分行(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五)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和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本行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行业监管当局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本行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董事;
(二)总行和(分行)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权决定和参与本行授信及转移资产的其它人员;
(四)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五)本行自然人股东及其持有本行股份的近亲属合并计算在5%以上的;
(六)本行的关联法人及其它关联组织控股的自然人股东、董事和关键管理人员。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界定。

第九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它组织包括:
(一)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
(二)其它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1。

2023修正版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1. 引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和业务往来。

由于关联方具有亲密关系或利益捆绑关系,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条件等问题。

为了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需要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 目的和适用范围2.1 目的制定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明确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原则,建立透明、公正、公平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保障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一切交易和业务往来。

3. 关联交易申报和审批3.1 申报程序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前,应提前向公司董事会递交关联交易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的性质、金额、支付方式等信息。

3.2 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将对关联交易申报进行审查和决策。

审查过程应充分考虑交易的公平性、价值合理性以及对公司利益的影响,确保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 关联交易原则4.1 公平原则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平原则,即交易价格、条件、条款等应当与独立第三方之间的交易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水平。

4.2 价值合理原则关联交易应在价值合理的基础上进行,即交易的价格应能够反映交易物品或服务的真实价值,并符合市场价格的水平。

4.3 利益最大化原则关联交易应最大化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确保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发展战略具有积极影响。

5. 关联交易的监督和报告5.1 监督机制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监督机制,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关联交易的监督和审查,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5.2 监事会审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5.3 外部审计公司应定期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6. 处理关联交易中的利益冲突在关联交易中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公司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 公开披露利益冲突事项;- 参考独立评估报告,以辅助决策;- 通过投票机制,获得股东的同意;- 推动相关方面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5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高于形式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销售商品;(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四)代理;(五)租赁;(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七)担保;(八)管理方面的合同;(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许可协议;(十一)赠与;(十二)债务重组;(十三)非货币性交易;(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合资企业、联营企业);2、本办法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三)公司的潜在关联人是指: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前述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确实无法回避的,应征得有权部门同意;(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并贯彻“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原则。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当恪守如下事项:(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三)关联交易应强调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在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四)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五)公司审议关联交易实行关联股东、关联董事表决回避;(六)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关联交易。

第三条认定关联方的基本原则: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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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版次号:A/0第一一章总贝U (3)第二章关联交易的管理机构和部门职责 (4)第三章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6)第四章关联方的管理 (10)第五章关联交易的管理 (11)第六章附则 (20)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GG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关联方交易,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发挥关联交易优势和资源互补效应,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包括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

第三条关联交易管理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关联交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合规办理理财业务。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二)诚实信用原则。

在关联交易的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本行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在关联交易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本行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三)公允原则。

关联交易应确保关联交易对象的价值、条件的平等。

本行的交易管理本行的交易管理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四)回避原则,关联方应在就涉及关联方的交易进行决策时回避。

第四条本行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应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关联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管理机构和部门职责第六条本行董事会对本办法有最终决策权,对关联交易有监督管理权。

第七条本行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审查和接受关联交易备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本行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不得担任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本行的关联方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八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一)对本行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二)审核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本行风险管理部承担,负责收集、整理本行关联方资料以及本行关联方的汇总确认、相关系统的维护、对银监会的有关报告等工作。

本行相关人员和管理部门应接受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有关事项提出的质询,并承办其交办的专项工作。

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关联交易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一)牵头负责关联方信息收集,报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确定,并进行定期维护,及时将关联方变动信息向相关部门进行公布;(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三)关联交易委员会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第十一条配合关联交易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收集行内关联方信息,并定期维护。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部(一)牵头组织各部门定期报送关联交易数据,根据各部门信息反馈统计汇总全行关联交易情况,并按规定向关联交易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二)受理关联交易备案或审批申请,并按规定提交关联交易委员会或董事会审批;(三)配合关联交易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做好关联交易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工作,以及关联交易委员会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评审机构(一)负责权限内关联方授信业务的评审;(二)对已审批通过的关联方授信业务向关联交易委员会或董事会进行备案或申请批准,同时向风险管理部报备。

第十四条授信审批部负责对关联方授信业务风险分类,督导经办分支机构做好关联方的授后管理并及时向风险管理部反馈风险状况。

第十五条其他涉及关联交易的经营管理机构根据公布的关联方信息,定期向关联交易日常办公室或其他指定部门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对本机构所辖业务所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识别,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程序,并负责关联交易的后期管理。

第三章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第十六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5%以上(不含)股份的自然人(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以下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二)本行的董事、监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内部人”);(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行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1 和2 所述人士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成年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五)在过去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第十八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不含)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在过去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九条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样视为本行的关联方。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本行有影响,与本行发生的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重大影响是指虽不能决定本行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二十一条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上述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一)授信。

指本行向关联方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关联方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二)资产转移。

指本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三)提供或接受服务。

指本行向关联方提供咨询等服务或关联方向本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四)委托或受托业务。

指本行与关联方发生的有关销售、资产和业务的委托及受托业务。

(五)投资。

指本行与关联方发生的投资或共同对外投资。

(六)债权债务重组。

(七)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八)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1、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或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按照孰低原则,取两者当中较小的,下同)1%(含)以下的关联交易。

或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 (含)以下的关联交易。

2、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占本行资本净额或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 (不含)以上,或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 (不含)以上的关联交易。

3、特别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本行义务的债务除外)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不含)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计算关联交易金额时,同一年度已经发生的交易应合并计算。

对于一个协议项下可循环的交易,应按照连续十二个月该协议项下累计发生金额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计算关联自然人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关联方的管理第二十四条关联交易委员会负责确认我行的关联方,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本行的内部人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我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关联交易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二十六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我行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关联交易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我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我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八条本行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关联交易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报告。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管理第二十九条关联交易的识别第三十条总行营业部、小企业贷款中心、各支行(各经营分支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应识别和确认客户是否属于本行的关联方。

第三十一条关联方授信业务应严格按照本行授信尽职调查要求履行尽职职责。

第三十二条备案或审批材料的准备。

涉及关联交易的机构在提交备案或审批关联交易申请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关联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况;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二)关联交易情况描述,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内容、类别、金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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