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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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改革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2]19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改革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2]19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改革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2〕19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改革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29日东莞市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改革方案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落实省、市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降低准入门槛,加快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创新,不断增强社会组织功能作用,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市委十三届一次全会精神,按照全省深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和全省社会工作会议要求,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战略部署,紧密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按照“简化登记、依法管理”的基本思路和“方向要积极、步骤要稳妥”的工作要求,稳步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监管体系,不断增强社会组织功能作用,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以实施我市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改革为抓手,建立健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直接登记、部门各司其职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推动社会组织数量稳步增长、监管逐步规范,加快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去垄断化”,努力实现“民间化、自治化、法人治理规范化”的社会组织发展目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六个东莞”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2•【字号】东府办[2007]106号•【施行日期】2007.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7〕10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东莞市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部署,优化我市医疗卫生资源结构,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东府〔2007〕96号),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一)领导机构成立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吴道闻(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朱益民(市政府副秘书长)管敏政(市卫生局局长)詹文光(市财政局局长)梁冰(市社会保障局局长)成员:金行中(市卫生局)王钊鸿(市发展和改革局)黄容开(市民政局)陈锐康(市财政局)莫达兴(市人事局)张亚林(市社会保障局)曾瑞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邓卫洪(市物价局)方德佳(市城建规划局)李照光(市机编办)张建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祁志强(市建设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社卫办),设在市卫生局,由金行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要选派1名副科级以上干部作为联络员。

各镇街要成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镇街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宣传科教办、社会事务办、城建办、计生办、财政分局、社保分局、医院等单位主要领导任成员。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东府〔2018〕128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2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24日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上述主体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市场主体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是指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有关住所的规定适用于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

集群注册托管企业及集群企业的住所登记,按照本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场主体住所应经登记机关登记;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之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住所信息申报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市场主体住所的地址应当以公安部门设置的门楼牌号“标准地址”进行申请。

如房间未有标准地址的,应到当地门楼牌管理部门申请标准地址。

商场和商品交易市场中不是独立房间、没有标准地址的铺位或摊档,由商场和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参照门楼牌设置的相关要求,申请标准地址后,再申请登记。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03•【字号】东府办〔2014〕11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4〕11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日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结合当前东莞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市、镇(街道)两级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群众需求和社会工作服务发展需要,以合同管理的方式,将社会工作服务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考核评估并支付服务费用的过程和做法。

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按以下原则进行:(一)明晰权责,加强协调。

合理界定服务内容和要求,明晰政府、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对象三方的责、权、利。

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商,积极履责,确保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有效进行。

(二)规范有序,积极稳妥。

从优化工作流程、控制成本费用、改善服务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满足服务需求等方面严格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三)公开透明,强化监督。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执行标准、考评办法、服务效果等。

强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控制,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估。

第四条市、镇(街道)两级政府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主体,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根据授权具体负责购买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6.09•【字号】东府办〔2011〕72号•【施行日期】201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1〕7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东莞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关于落实2011年市政府十件实事和主要工作任务的通知》(东府〔2011〕16号)的要求,为抓好我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进一步提高社区服务整体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搭建服务平台,健全服务队伍,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强化服务功能,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物质、文化和生活需要,着力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促进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战略的顺利实施。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居民。

从社区居民最关心、最迫切的服务需求出发,为居民提供便利、高效、优质的社区服务,将居民满意程度作为检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成效的标准。

(二)政府主导,多方参与。

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力度;壮大社区服务队伍,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自助、互助服务;鼓励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注重共建共享,发挥各方优势。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东府办[2012]177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7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0日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探索社会组织枢纽式服务管理模式,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的通知》(粤发〔2012〕7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东委办发〔201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资金资助、民间力量运作、民政部门管理、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运营模式。

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将孵化基地打造成为社会效果明显、推广意义突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组织集聚基地和培育摇篮,充分发挥其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章功能及服务第三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一)公益理念普及:以孵化基地为平台,通过组织面向群众的公益普及教育活动和引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

(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地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Don't worry about the result, first ask yourself if you are qualified enough, and the effort must be worthy of the result. When the time is in place, the result will naturally come ou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条例》第三条规定进行活动。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进行的各项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向省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县(区)社会团体及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向县(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规定,反映会员共同愿望和要求的章程。

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人的产生和任期、经费________和财务管理制度等;(二)有得到多数发起者拥护的负责人和30名以上会员;(三)有办理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地址;(四)有合法的经费________;第八条申请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除必须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粤民规字〔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民规字〔202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民政厅2022年5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和备案第三章内部治理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促进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社区群众、培育社区文化、参与社区治理、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本社区为主的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发起,以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社区需求、推动社区发展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下列情况不列入社区社会组织范围:(一)社区居(村)委会及其工作机构;(二)不具备组织形式或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在街道(乡镇)党(工)委和城乡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遵循自愿、公开、透明、诚信原则。

鼓励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把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培养发展为党员。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第二章登记和备案第五条社区社会组织可以按照社会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登记成立。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东府办[2012]178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7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0日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创新培育扶持机制,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东委办发〔2010〕8号),我市从2012年起设立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的来源,是指从东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运用社会中介组织强化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民政局为项目实施的领导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协调;(二)批准项目的立项,指导并监督评审工作;(三)指导并监督社会中介组织对项目开展评估工作;(四)审定项目总结、评估报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等;(五)审定项目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转,主要职责包括:(一)项目申报和审查;(二)制定年度项目预算,协助安排项目资金拨付;(三)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组织和委托社会审计和项目评审工作;(四)组织和委托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五)向市民政局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六)组织项目宣传工作;(七)完成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事项。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东府办〔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3〕2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托管企业登记第三章集群企业登记第四章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行业自律第七章附则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有限责任公司以一家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各自的住所登记,并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企业,是指为多个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集群企业,是指由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并代理收发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住所联络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登记机关是指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按照《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各部门应当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对托管企业、集群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企业登记的住所地址递送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自托管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企业。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0〕3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0〕3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30日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且登记地址和活动范围在我市辖区内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安排,用于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强化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民政局为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工作的牵头单位。

主要职责是:(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的总体规划;(二)牵头成立评审委员会,并负责日常相关工作;(三)制定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四)指导市社会组织事务中心编制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拨付;(五)组织专项资金宣传工作;(六)遴选、指导并监督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评估及督导工作;(七)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工作,审核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结果;(八)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由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以及相关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一)审定专项资金评审方案及评审指标;(二)审定项目(活动)绩效评估方案和指标;(三)审定评审专家小组名单,监督专项资金奖励认定和项目(活动)评审工作;(四)审核确定项目(活动)资助评审结果;(五)审核专项资金奖励认定结果;(六)审核项目(活动)绩效评估结果;(七)审核其他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事项。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备案和管理流程,确保社区社会组织的合法运作和服务质量。

下文将从制度的背景与目的、备案条件与程序、备案后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制度的背景与目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出台是为了适应社区建设与社会组织发展的需要,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提升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该制度旨在建立健全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体系,推动社区社会组织依法规范运作,促进社区治理和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备案条件与程序1.备案条件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具有合法的组织架构和法定代表人;(2)自愿组织、自愿加入,符合志愿服务的宗旨和原则;(3)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规章制度;(4)资金来源合法合规;(5)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备案程序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提交备案申请材料;(2)备案机关进行初审;(3)备案机关进行现场核查;(4)备案机关进行综合评估;(5)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

三、备案后管理和监督1.备案后管理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后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的规范;(2)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规范;(3)项目实施和服务管理的规范;(4)志愿者管理和培训的规范。

2.备案后监督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后应接受备案机关的监督,备案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监督:(1)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2)要求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相关工作和财务报告;(3)听取社区社会组织的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

四、加强宣传与培训为了提高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知晓度和操作性,应加强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宣传可以利用社区宣传栏、社区广播、社交媒体等方式进行;培训可以通过开展培训班、讲座等形式进行,旨在提升社区社会组织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结语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实施是为了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运作,促进社区建设与社会组织发展的有机结合。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8.22•【字号】东府办函[2005]223号•【施行日期】2005.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函[2005]223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社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市民政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东莞市社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社区管理信息化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从社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的需要出发,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市委、市政府关于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信息化的总体要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理顺社区关系,推动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构建为目标,以社区服务和社区工作者组织体系建设为保障,构建社区管理和服务协同工作信息化平台,把社区管理信息系统作为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的龙头,实现城市管理和社区管理全面信息化。

二、建设原则我市社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总体上要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积极稳妥地推进。

在系统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组织,集中规划。

各镇区、各部门要在市的统一领导下,以系统建设的总体思路为引导,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防止重复建设。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对系统应用的开发和部署,应首先抓住当前社区居民反映最强烈,各有关部门需求最迫切的热点、难点业务,在群众需求最迫切的地区和部门开展,并根据发展的需要逐步拓展。

在建立市级社区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的基础上,部署镇(区)级的社区管理信息系统平台。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村(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村(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村(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1.12•【字号】东府办[2004]5号•【施行日期】2004.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村(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4]5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村(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一月十二日东莞市村(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东莞市村(居)民委员会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三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居)委会档案是指村(居)委会在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管理工作,村(居)委会应切实加强领导,摆上议事日程,列入工作计划,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要建立相应档案机构,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配置必要的设施,所需经费应纳入财务预算。

第四条村(居)委会档案工作业务上接受镇区档案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同时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村(居)委会档案工作应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

村(居)委会要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

村(居)委会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可由本单位自行管理,也可由村(居)委会统一管理。

第六条村(居)委会档案室的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规章和有关的业务标准、技术规范。

(二)制定相应的档案工作制度并负责实施。

(三)集中管理村(居)委会形成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并积极提供利用。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社区是一个由居民组成的生活共同体,人们可以在社区中交流和合作,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为了管理和监督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动,确保其合法、有序地运行,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内容和作用,以及其在社区建设中的重要性。

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内容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备案程序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规定了备案的程序和流程。

社区社会组织在成立时,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

备案程序一般包括填写备案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经过审核等步骤。

2.备案要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对备案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社区社会组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标准才能够进行备案。

这些条件和标准包括组织的性质、宗旨和活动范围等。

3.备案效力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规定了备案的效力。

备案后,社区社会组织才能够合法地开展相关活动,并享受一定的权益和福利。

备案对于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动具有约束力,有助于规范其行为和提升其信誉度。

二、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作用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在社区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1.促进社区管理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社区的管理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备案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管理和监督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动,避免出现不良的社会组织,保障社区的和谐稳定。

2.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能够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减少违法违规的情况发生。

备案要求对社会组织的性质、宗旨和活动范围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在备案后需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目标进行活动,不得超出权限和职责。

3.保障社会组织权益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能够保障社会组织的权益,增加其合法地位和活动空间。

备案后的社会组织可以享受一定的权益和福利,例如获得政府的支持和资助,提高组织的影响力和发展机会。

三、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在社区建设中的重要性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对于社区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1.促进社区自治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社区自治的发展。

村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

村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

村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村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促进村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村民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备案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村民自发组织的各类团体、协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工作。

三、备案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村民自治组织规章》3.《村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4.《村社会组织管理暂行条例》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四、备案流程1.备案申请村社会组织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备案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备案申请须提交村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章程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资料。

2.备案审批备案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备案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并告知村社会组织。

备案管理部门对已备案的村社会组织不得限制其合法活动。

3.备案公告备案管理部门在备案决定作出后15日内,向公众公告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应当包括备案村社会组织的名称、基本情况、章程等。

五、备案管理责任1.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档案,确保备案村社会组织的备案材料的保存和利用。

2.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备案村社会组织名录,向上一级政府备案指定管理机构及时同步备案情况。

3.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村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备案村社会组织的活动情况,并及时解决备案村社会组织活动中的有关问题。

4.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备案村社会组织的备案资格进行复审。

六、备案情况的异议和申诉对备案管理部门作出的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备案村社会组织及相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者申诉。

七、备案效力备案决定自备案管理部门作出之日起生效。

备案后的村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备案决定,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备案的变更和注销备案的村社会组织发生法定代表人、名称、机构、活动范围等重大变化,或者不再具备备案条件的,应当向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或者注销备案。

广东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1995.05.22•【字号】粤民社[1995]36号•【施行日期】1995.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广东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社[1995]36号)各市、县民政局、档案局:为规范我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档案局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团体档案(简称社团档案)的管理,统一规范我省社团档案工作,确保社团档案的准确完整和有效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我省社团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团档案是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社会团体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它是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发展、变更及其活动情况的历史记录,它不仅是各级民政部门的重要档案之一,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社团档案工作纳入民政部门档案综合管理轨道,由各级民政部门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其社团档案集中由档案综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专柜存放。

第四条社团档案管理的任务是收集、整理、保管社团档案资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积极开展档案资料的有效利用,为社团登记管理和社团自身建设提供依据,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条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的登记、年检变更、注销、受处罚等有关材料,应及时归档。

归档范围及排列顺序是:一、成立登记的材料。

1、社团管理机关批复文件;2、登记表格:社会团体登记申请表、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登记表、分支机构备案表、印章、会员证、徽记、帐号备案表;3、申报材料: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报告、社团章程、社团筹备情况报告、社团业务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查意见、社团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社团办事机构设置情况、社团办公地点及其使用证明、社团经费来源及其资信证明、会员花名册、清理整顿材料等。

东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社会组织的加油站

东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社会组织的加油站

东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社会组织的加油站社会组织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推动社会进步、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各种原因,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很多问题和困难,如组织管理、项目运作、资金筹集等方面的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提升社会组织的发展水平,东莞市设立了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成为了社会组织的加油站,为他们提供各种支持和帮助。

东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成立于2009年,是东莞市民政局直属事业单位,是一个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与支持的平台。

中心下设七个部门,分别是综合办公室、社会组织培训部、社会组织服务部、社会组织督导部、社会组织信息部、社会组织资金部和社会组织宣传部。

这些部门共同协作,以保障社会组织的良好运转,提供一条龙式的服务。

在组织管理方面,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为社会组织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法规咨询、注册登记指导、组织章程起草等服务。

它还为社会组织定期举办管理能力、组织运作等方面的培训课程,提升其管理水平。

在项目运作方面,中心为社会组织提供项目申报、项目管理、项目经验交流等支持,帮助社会组织更好地开展公益活动,提升社会影响力。

在资金筹集方面,中心为社会组织提供拨款资助、捐赠资助、合作伙伴推荐等支持,帮助社会组织筹集所需资金。

除了以上方面的支持外,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还建立了社会组织信息数据库,收集整理社会组织相关信息,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信息查询、资源对接等服务。

中心还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宣传社会组织的形象和成绩,促进社会组织的融入和认可,提升其公信力和影响力。

在服务社会组织的东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也积极开展了各种社会公益项目,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心联合各方资源,积极推进社会组织与企业、政府的合作,共同开展扶贫济困、环境保护、文化传承等一系列公益活动。

中心还定期开展志愿者招募与培训,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这些举措使中心成为了东莞市公益事业的中流砥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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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加强社会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省民政厅《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粤民民〔2012〕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城乡基层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居民需求、促进社区发展为宗旨,活跃在城乡基层的公益性、服务性、自治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社区社会组织类型:(一)公益慈善类组织。

如互助会、福利会、志愿者或义工协会等;(二)社会事务类组织。

如专项事务协会、老年协会、计生协会等;(三)社区服务类组织。

如托管中心、家庭服务站等;(四)文化体育类组织。

如书画社、艺术团、体育协会等。

第四条下列机构、组织不适用本办法:(一)事业单位;(二)镇(街道)或村(居)委会的工作机构;(三)不具备组织形式或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四)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社区社会组织要围绕服务政府、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宗旨,积极参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自觉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等基层自治活动。

(二)反映群众诉求,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化解基层矛盾;(三)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活动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满足群众生活需求,构建和谐社区环境;(四)承接政府部门下沉村(社区)工作购买服务项目。

第二章登记和备案管理第六条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类别,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前置行政许可的,必须先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再进行登记或备案。

从事经营性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须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性服务。

第七条申请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

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市+镇(街道)+村(居)委会+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组成;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市+镇(街道)+村(居)委会+字号+行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二)有固定的办公或者活动场所;(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会员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须有20名以上会员,1名以上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发起人、主要负责人非正处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刑期内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注册(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有关表格请在“东莞社会组织网”上自行下载):(一)成立申请书;(二)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表》及《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和《章程核准表》;(三)以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为户名的银行存款证明;(四)社会团体会员名册;(五)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六)场所使用权证明;(七)章程;(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核)手续,并向申请者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社区社会组织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自发证之日起30日内,将印章样式和银行账户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尚未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登记条件,但在镇(街道)、社区(村)范围内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

在镇(街道)范围内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申请人可直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镇(街道)社会事务局(办)受理备案申请。

在村(社区)范围内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申请人可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村(居)委会同意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实行备案管理,由镇(街道)社会事务局(办)受理备案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

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市+镇(街道)+村(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组成;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市+镇(街道)+村(社区)名称+字号+行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二)有规范的章程;(三)社会团体须有5名以上会员;(四)发起人、主要负责人非正处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刑期内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三条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由发起人或举办者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东莞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二)章程;(三)备案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意见书。

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经发展完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应当实行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同意备案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

社区社会组织应在同意备案意见书有效期到期之日的15日前到镇(街道)社会事务局(办)申请换发同意备案意见书;逾期不换发的,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换发同意备案意见书时需提供年度活动总结和下一年度活动计划。

在镇(街道)范围内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年度活动总结需经镇(街道)社会事务局(办)盖章确认;在村(社区)范围内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年度活动总结需经村(居)委会盖章确认。

第十六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填写《东莞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到镇(街道)社会事务局(办)办理变更手续。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写《东莞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到镇(街道)社会事务局(办)申请注销备案,并上缴同意备案意见书。

第十七条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八条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局(办)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备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二)涂改、出租、出借同意备案意见书;(三)超出或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四)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五)不按规定办理备案事项变更;(六)设立分支机构;(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培育扶持第十九条政府职能部门可将下沉到村(社区)的公共服务事项,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社区社会组织承接办理。

具体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31号)规定执行。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社区社会组织的联系,开展共建活动。

第二十条社区社会组织可以申报项目的形式向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申请活动经费,活动经费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获得,具体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78号)规定执行。

已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参加东莞市社会组织评估,获得3A以上等级的,在申请政府资金资助、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各镇(街道)应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纳入社区建设范畴,为辖区内承接公共服务事项的社区社会组织给予场地、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有关职能部门应在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资格认定时给予专业指导,保障社区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市、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将社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培养纳入地方人才发展规划或培训计划,提高社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市社会组织管理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是已登记、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部门,市直、镇(街道)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是已登记、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部门。

各部门要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防止出现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健康性;建立奖惩机制,对依法办会、成效突出的,在竞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及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对管理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格,并予以整改或撤销;对违反国家法规政策、违背群众意愿、引发基层群众冲突对立、阻碍村(居)委会民主自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的,依法予以取缔或撤销。

第二十五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建立政府购买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信用记录档案,对项目实施过程、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载入信用记录档案,作为今后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涉外活动或者其他重大活动,应当提前5日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社区社会组织应坚持非营利性原则,确保依照宗旨、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建立健全运作规范、诚信自律、信息公开机制,增强诚信和守法意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根植群众、广泛联系群众的优势,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第二十八条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后,剩余财产应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会事务局(办)的监督下,用于发展其所在区域的同类型社区社会组织。

第二十九条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督管理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认为应当撤销登记(备案)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实情况后依法撤销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未按本办法登记,或者被注销、撤销登记,被责令解散的社区社会组织,以社区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1.东莞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2.东莞市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3. 东莞市社区社会组织撤回备案申请表4.社区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5.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6.社区社会团体同意备案意见书7.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意备案意见书东莞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单位名称:备案编号:组织类别:备案日期:东莞市民政局制填表说明一、该表由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填写(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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