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范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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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实行特殊管理。
2.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
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
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3.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做好年度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批准后,到指定医药公司采购。
入库应按最小包装逐支逐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
存放在保险柜内,交接班时当面交接清楚,注射用麻醉药品除有专用处方外,应及时交回麻醉药品空安瓿,并建立剩余注射用麻醉药品销毁记录。
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5.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
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
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6.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
7.未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
8.建立完善的特殊药品报废销毁制度。
原则上失效、过期、破损的特殊药品及旧安瓿等容器每年报废一次,由药剂科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药品监督部门监督销毁,并详细记录处理过程,现场人员签字。
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管理
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范本(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治疗效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特殊药品的采购、储存、配发以及临床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特殊药品是指具有独特临床疗效和风险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抗肿瘤药物、抗艾药物、抗生素、免疫调节剂、生物制品等。
第四条特殊药品使用必须坚持临床需要为基础、适应病情为前提、科学合理为原则、平衡风险与收益为要求。
第五条特殊药品的采购、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或用途进行采购、使用。
第六条本单位应建立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流程规范、权限制度,确保特殊药品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本单位应配备专门的特殊药品管理人员,负责特殊药品的采购、储存、配发、使用等工作。
第八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药事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对特殊药品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采购管理
第九条特殊药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采购前必须制定采购计划,并且由卫生计生委批准。
第十条特殊药品的采购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确保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采购文件应包括特殊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用途、投标人资质要求等。
第十二条采购文件应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并向有资格的供应商发放招标文件。
第十三条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并缴纳保证金,不得迟交或不交保证金。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评标结果需要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查确认。
第十五条评标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公示期不能少于7天,公示结果需经过药事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采购人应根据评标结果和招标文件规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报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十七条采购人应对特殊药品的质量进行跟踪和监控,确保特殊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八条特殊药品的储存应符合国家药品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储存环境应满足特殊药品的要求。
第十九条特殊药品的储存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药房或仓库进行,严禁将特殊药品与普通药品混存。
第二十条特殊药品的储存条件、有效期等必须符合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验证。
第二十一条特殊药品的储存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确保特殊药品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章配发管理
第二十二条特殊药品的配发必须根据医疗机构的需要和临床需求进行,由具备相关资质的药房或仓库进行。
第二十三条特殊药品的配发必须按照临床风险和病情需要进行,确保特殊药品的使用合理和准确。
第二十四条特殊药品的配发记录必须完整、真实,并留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特殊药品的配发应有专人看管,确保特殊药品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六条特殊药品的配发应定期进行检查和验证,确保其质量和有效性。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特殊药品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严禁超出规定的范围或用途进行使用。
第二十八条特殊药品的使用必须在医师的处方权限范围内进行,由经过正规培训和考核合格的医师进行。
第二十九条特殊药品的使用必须执行单个病例评审、多学科讨论和护理干预等措施,确保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三十条特殊药品的使用必须按照质量和效果的监控指标进行,定期进行评价和整改。
第三十一条特殊药品的副作用和不良反应必须及时监测和报告,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应定期对特殊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应配备药事监督人员,负责对特殊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三十四条对于特殊药品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计生委。
第七章处罚与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于违反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药品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于在特殊药品使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药事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有需要修改的,经药事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单位药事委员会所有。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废止之前的所有有关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范文,____字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