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消费贷款审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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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
审查审批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管理,实现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规模化、专业化和集约化经营,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有关制度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指农业银行按照审贷分离机制和集约化管理要求设置的,集中审查、审批辖内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中心实行“分散受理、集中审批、审贷分离、分别考核”的运作模式。
“分散受理”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农业银行经办机构(包括支行,二级支行,金融超市等,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受理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申请,并按规定进行贷前调查;
“集中审批”是指中心对经办机构调查后提交的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按照统一的标准集中进行规范、专业的审查与审批;
“审贷分离”是指经办机构的贷前调查与中心审查实行岗位分离,中心内部的审查与审批实行岗位分离;
“分别考核”是指对中心、中心人员以及中心所辖经办机构业务办理情况分别进行考核。
按照“谁受理、谁经营”的原则,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的发放、账务处理和经营效益等在经办机构反映,中心不进行独立核算。
第二章中心的设立
第四条中心原则上设在二级分行,可挂靠同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或个人业务部门。
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量较大的二级分行可设立多个中心,按照区域或业务品种分别集中审查、审批所辖范围的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
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量较大的经济强县支行,经总行批准,可酌情设立一个中心,集中审查、审批所辖区域内的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
第五条中心设立的审批程序。
(一)二级分行设立中心的审批程序。
由二级分行向一级分行提出申请,说明设立中心的必要性、管辖范围、岗位设置、人员配备、考核管理等,一级分行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批复,并报总行备案。
(二)支行设立中心的审批程序。
由二级分行向一级分行提出申请,说明设立中心的必要性、管辖范围、岗位设置、人员配备、考核管理等。
一级分行初步审核同意后,报总行审批。
按照总行授权规定可以视同二级分行转授权的支行,设立中心的审批程序同二级分行设立中心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业务范围和职能
第六条中心的业务范围。
中心主要负责集中审查审批所辖区域个人住房贷款、个人自用车贷款等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
第七条中心的主要职能。
(一)对所辖经办机构提交的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按照统一标准进行集中审查。
(二)在转授权范围内集中审批所辖区域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超权限的按程序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三)经一级分行批准可设贷后管理风险经理负责中心审查、审批业务的风险监控等贷后管理职责;负责所辖区域经办机构受理、调查资格认定;对中心审查、审批的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基本情况及风险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在符合相关信贷制度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审查、审批标准等。
第四章岗位设置、职责及任职要求
第八条中心设主任1名,根据业务量可设副主任1至2名,所属行可按规定对中心主任转授一定额度的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审批权。
第九条岗位设置。
中心设置综合、审查、审批等岗位,审查、审批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经一级分行批准,中心可设贷后管理岗,履行风险监控等贷后管理职能。
第十条岗位职责。
(一)综合岗
负责经办机构提供贷款资料的签收,中心内部文件管理,日常行政事务处理等。
(二)审查岗
负责按规定要求和标准对经办机构报送的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进行尽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就是否同意该笔信贷业务及限制性条款提出具体意见(包括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等),并填制个人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表。
(三)审批岗(由经授权的中心主任担任)
负责对审批权限内的信贷业务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进行审批,对超权限贷款进行审核。
(四)贷后管理岗
负责对中心审查、审批(审核)的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贷后风险进行监控,按规定监测客户用信及客户部门(或岗位)贷后管理情况、进行风险分析和预警、定期向中心负责人报告贷后管理情况及客户风险状况。
第十一条岗位任职要求。
中心应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由一级分行确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人员。
各岗位任职人员须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综合岗
从事银行业务一年以上,熟悉消费信贷业务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具有一定的消费信贷理论知识和业务水平。
(二)审查岗
从事信贷业务二年以上,熟悉消费信贷业务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消费信贷理论知识和较高的业务水平。
(三)审批岗
从事银行业务五年以上,从事信贷业务三年以上,具有中级经济师(含,或同等专业技术职称)以上资格,熟悉消费信贷业务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具有丰富的消费信贷理论知识和较高的业务水平。
(四)贷后管理岗
从事信贷业务二年以上,熟悉消费信贷业务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消费信贷理论知识和较高的业务水平。
第五章业务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中心设在二级分行的,业务流程为:
(一)中心办理授权范围内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流程
1、客户申请,客户向经营行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或其委托机构的受理人员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与调查,调查岗(委托机构受理的,将客户申请资料转交调查岗)收到申请资料后,对客户是否具备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认定。
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予以受理,由调查岗进行调查,经客户部门负责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审核同意后,将调查材料送中心审查岗审查。
对于不符合基本条件的,经经营行客户部门或营业网点负责人同意后,不予受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3、审查,审查岗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4、审批,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意见等因素进行审批。
5、签订合同、提供信用。
对于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由营业网点或经营行与客户签订合同,填制借款凭证,并将相关资料移交会计结算部门办理账务处理。
6、贷后管理和信用收回。
信贷业务发生后,客户经理、风险经理按照规定实施贷后管理,收回信用。
(二)办理超中心授权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流程
1、在中心所属行授权范围内的
客户申请,经营行客户部门或营业网点调查岗初步认定,对符合基本
条件的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进行调查,经客户部门负责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审核同意后,将调查材料送中心审查岗审查,中心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直接报所属行有权审批人审批。
信贷业务审批后,中心根据审批意见批复至营业网点或经营行。
营业网点或经营行与客户签订合同并实施经营管理。
2、超中心所属行授权的
客户申请,经营行客户部门或营业网点调查岗初步认定,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进行调查,经客户部门负责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审核同意后,将调查材料送中心审查岗初审,中心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直接或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报贷审会审议(审议范围由一级分行确定),有权审批人审批。
信贷业务审批后,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意见直接或逐级批复至营业网点或经营行,同时抄送同级客户部门。
营业网点或经营行与客户签订合同并实施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中心设在县级支行的,业务流程为:
(一)中心办理授权范围内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流程
1、客户申请,客户向经营行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或其委托机构的受理人员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与调查,调查岗(委托机构受理的,将客户申请资料转交调查岗)收到申请资料后,对客户是否具备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认定。
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予以受理,由调查岗进行调查,经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将调查材料送中心审查岗审查。
对于不符合基本条件的,经经营行客户部门或营业网点负责人同意后,不予受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3、审查,审查岗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4、审批,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意见等因素进行审批。
5、签订合同、提供信用。
对于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由营业网点或经营行与客户签订合同,填制借款凭证,并将相关资料移交会计结算部门办理账务处理。
6、贷后管理和信用收回。
信贷业务发生后,客户经理、风险经理按照规定实施贷后管理,收回信用。
(二)办理超中心授权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流程
1、在中心所属行授权范围内的
客户申请,经营行客户部门或营业网点调查岗初步认定,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进行调查,经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
将
调查材料送中心审查岗审查,中心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直接报所属行有权审批人审批。
信贷业务审批后,营业网点或经营行与客户签订合同并实施经营管理。
2、超中心所属行授权的
条件的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进行调查,经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将调查材料送中心审查岗初审,中心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直接或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报贷审会审议(审议范围由一级分行确定),有权审批人审批。
信贷业务审批后,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意见直接或逐级批复至营业网点或经营行,同时抄送同级客户部门。
营业网点或经营行与客户签订合同并实施经营管理。
第六章业务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授权管理。
中心个人信贷业务审批权执行总行、一级分行
个人信贷授权有关规定,具体权限由所属行根据业务发展、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等情况,按贷款品种分别予以转授。
第十五条责任人及责任追究。
中心办理的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界定如下:
(一)中心设在二级分行的
1、在中心授权范围内的。
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调查主责任人,中心审查岗为审查主责任人,中心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2、超中心权限的。
(1)在中心所属行授权范围内的,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调查主责任人,中心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2)超中心所属行授权的,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调查主责任人,中心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二)中心设在县级支行的
1、在中心授权范围内的。
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中心审查岗为审查主责任人,中心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经营主责任人。
2、超中心权限的。
(1)在中心所属行授权范围内的,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中心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经营主责任人。
(2)超中心所属行授权的,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中心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业务考核。
中心所属行应建立科学的考核办法,对中心、中心人员、中心所辖经办机构进行考核。
(一)对中心的考核。
综合考虑业务数量、资产质量、基础管理等因素对中心进行考核;对于信贷审查、审批工作管理混乱、审批信贷业务不良比率较高的,应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追究责任。
(二)对中心人员的考核。
根据经办人员审查审批信贷业务的数量、信贷资产质量、工作效率等实行量化考核,并与其薪酬待遇挂钩。
对于未按规定履行审查、审批职责,造成信贷风险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对中心所辖经办机构的考核。
综合考虑业务数量、调查质量、资产质量、贷后管理情况等因素对经办机构进行考核;对调查不实、严重失职、贷后管理混乱的经办机构,要取消经办资格,限期整改;整改到位的,经验收后,方可恢复业务受理与调查。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按照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品种设立的专业化个人信贷业务中心一律纳入本办法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