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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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勤是人事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计发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为规范公司的考勤管理,特制定本管
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包括员工上下班管理、考勤管理、请休假管理、加班管理四部分内容。

第二章员工上下班管理
第四条公司员工除下列人员外,均应按规定在上下班时间考勤。

一、因公出差者;
二、因故请假,经核准者;
三、临时事故,事后说明事由,经核准者。

第五条公司员工上下班时间规定如下: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2:30至17:00。

第六条员工于上班规定时间后出勤者视为迟到。

员工于下班时间前,非因公司业务上的需要,擅自下班者,即为早退。

第七条员工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相应条款处罚,超过10分钟者视为旷工半天。

第八条员工上下班而未考勤者,除有正当理由经部门经理核准外,以迟到、早退论处;对因公未及时办理核准者,部门经理的
签注意见必须于当日上班后或次日上午9时前由本人亲自送
综合管理部为限,否则以早退论处。

第九条员工因公出差时,除经特别指示外,应视为按照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

第十条星期六或星期日为公司公休日。

由于业务需要,停电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公司可临时变更公休日。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的考勤管理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第十二条考勤须知
一、对有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的员工,应进行教育,属屡
教不改的,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如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
追究其责任;
二、对旷工者,公司责成其做出书面检讨。

连续旷工3天,或一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或旷工天数虽未达到上述天数,但
次数较多,情节严重的,均以除名处理;
三、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
(一)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单位上班;
(三)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四)被公安部门拘留;
(五)打架斗殴、违纪致残造成休息。

四、旷工扣发岗位工资计算办法:扣发岗位工资数=旷工时间
(以天计算)×三倍的日岗位工资。

第十三条员工申请休假,需填写《请假条》,并在审批后,送交综合管理部留存。

未批准的,不得擅自休假,否则以旷工处理,
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提前托人或电话告假。

如事前未提出请假,事后补交病假单之类的一律无效。

第十四条事假
一、员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事先请假。

不能事先
请假的,可用电话、电邮、书信、带口信等方式请假。

假满
后,应及时办理续假或销假;
二、员工每月累计事假不足0.5天,不扣发岗位工资;超过0.5
天扣发事假期全部岗位工资(含相应补贴)。

第十五条病假
一、因病或非因公受伤,凭市级以上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


工到医院看病,每月给假半天,不影响岗位工资,超过半天
其超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

员工在休病假期间,依据其在本
企业工龄计发岗位工资,满5年的员工按70%计发岗位工
资;满3年(含3年)的员工按60%计发岗位工资;不满3
年的员工按50%计发岗位工资;
二、因病治疗或修养者应出具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和病假条,每年
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2个月为限,两者合计不得
超过2个月;病假超过2个月按事假处理。

三、员工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致病(伤)休假的,原则上
按事假处理。

公安部门有意见的按公安部门意见处理。

第十六条病事假的审批程序
一、请假三天以内
(一)一般员工由部门经理审核,综合管理部审批;
(二)部门经理(经理)由主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
(三)总监由总经理审批;
(四)总经理由董事会领导审批;
二、请假三天以上,由综合管理部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十七条工伤假
一、因公负伤,因公致残,持县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综合管
理部确认,可按公伤假考勤,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因公受伤,伤愈复发,经所在部门、综合管理部鉴定,确认
为旧伤复发的,可按工伤对待。

第十八条婚假
一、员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3天。

男女双方都达到国家
法定晚婚年龄可增加婚假20天。

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要
到外地结婚的由主管总监批准,增加路程假。

婚假期间不扣
发岗位工资,路费不予报销,婚假不能分段和跨年度使用;
二、员工子女结婚给假两天,薪资照发,路费不予报销;
三、兄弟姐妹结婚可请假一天,薪资照发,路费不予报销;
四、婚假由申请人所在部门经理审批,上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十九条丧假
一、配偶丧亡,可请丧假5天(不包括节假日);
二、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公婆之丧亡可请假3天
(不包括节假日);
三、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 天;
四、丧假期工资照发,路费不予报销;
五、丧假由申请人所在部门经理审批,上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条产假、计划生育假
一、产假:正常分娩为90天,难产、剖腹产增加15天产假;双
胞胎产假120天;产假应从产前(15天)产后连续计算;
二、符合晚育年龄(女24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为105
天,员工配偶生育无人照顾,经员工配偶单位出据证明,可
给男员工7天假期;
三、女员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
四、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准假,一般给假
7-10天;
五、配偶在本市工作,行绝育手术后需要护理,可持绝育手术证
明享受二天的计划生育假;
六、一年内做二次人工流产,其中一次按事假对待。

流产经医院
证明,2个月以内的给产假15天,2至4个月的给产假30
天,4个月以上的给假45天;
七、以上产假包括公休日、节假日在内;
八、产假期间不扣发岗位工资;
九、产假由申请人所在部门经理审批,上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探亲假(暂不实施)
一、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两
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45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探亲假期指与亲人团聚的实际时间,另外根据实际情况给予
路程假。

探亲假期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日;
五、探亲假期岗位工资照发;
六、探亲假原则应一次使用,经同意可分二次使用,分期使用探
亲假,只给一次路程假,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硬座火车票);
七、探亲假由申请人的所在部门经理审批,上报综合管理部备
案。

各部门应根据工作的情况,有计划的安排员工探亲,员
工本人应服从组织的安排;
八、新聘入公司的员工,未婚员工当年、已婚员工四年期内不予
安排探亲;
九、探亲假路途给假规定:200公里内给假1天;200公里至500
公里给假2天;500公里以上给假3天;
十、享受探亲假的地区参照吴江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年休假: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每年给予年休假。

一、服务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全年给3天年休假;
二、服务满3年以上未满10年者全年给7天年休假;
三、服务满10年以上未满20年者全年给10天年休假;
四、服务满20年以上每增加一年加给年休假一天,但最多以15
天为限;
五、年休假由申请人所在部门经理审批,上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各部门应根据工作的情况,有计划的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员工本人应服从组织的安排;
六、享受年休假的几项补充规定: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员工每年探亲假与年休假只能享受其中
假期较长的一种;
(二)全脱产学习满一年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累计学习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其假
期减半;
(三)病事假累计起超过14天或工伤假超过1个月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旷工两天,当年不再享受年
休假;
(四)受各类警告惩处的员工,取消一年的年休假。

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任务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取消
其年休假待遇,上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五)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第二十三条公假
经公司批准,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均属公假;经公司指定或批准休养、参观、访问的模范人物或代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公假。

但最多不超过7天。

第二十四条公司以下列日期为法定假日(若有变更时应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法定假日:
(一)元旦:1天(1月1日);
(二)春节: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妇女节(限女性);1天(3月8日);
(四)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
(五)劳动节:3天(5月1日、2日、3日);
(六)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
(七)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
(八)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二十五条公司公休假指每星期六或星期日;
第四章加班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或部门经理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下列两种:
一、临时加班:因工作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者;
二、休假日加班:因工作需要在休假日工作者。

第二十七条公司员工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否则视情节轻重惩处。

第二十八条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应填写经部门经理核准的加班单,经综合管理部审核,主管总监审批后,送财务
部核发加班费。

第二十九条加班费支付标准规定如下:
一、以实际加班时间计算,按本人平均每小时岗位工资支付加
班费;
二、休假日加班费加倍发给;
三、加班期间午餐费每餐补助5元。

第三十条不得报支加班费的人员:
一、公差已支取出差费者;
二、门卫、司机因工作情形有别,其薪资给予已包括工作时间
因素在内,故不得报支加班费。

第三十一条加班倒休
一、管理人员平时加班一次4小时以上按实际加班时间给同等
时间倒休,不足4小时的加班加点,不能累计加班倒休;
二、确实不能倒休者公司可为员工以加班费作为补偿;
三、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倒休时间加倍;
四、员工遇事,可倒休。

倒休不能跨年使用。

五、各部门应严格倒休的记载管理。

第三十二条加班管理
一、员工逢星期六或日节日加班,必须前一日下午5点钟前申
请填写加班卡,经由部门经理核签后,送交综合管理部审
核登记;
二、平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其加班经部门经理最迟于次日
送综合管理部审核登记,(如逢星期例假可延后一日送交综
合管理部);
三、各部门加班单不能按前条规定时限送达者不计发加班费;第三十三条加班批准权限与加班费:
一、日常与周末加班由部门经理提出,主管总监批准;
二、法定节假日加班由主管总监提出,总经理批准;
三、每月加班费随同工资一起核发;
四、加班费的核定与统计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
五、各部门每月5日前将加班情况汇总上报综合管理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解释并负责监督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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