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保险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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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关于简化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保险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及支持业务创新发展的通知
发布部门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 : 2021.04.01
实施日期 : 2021.04.01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类金融机构营商环境优化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关于简化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保险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及支持业务创新发展的通知
各银保监分局(含济源监管组),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邮储银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郑州分行,中原银行、郑州银行,洛阳银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省联社,郑州辖区各农商行、村镇银行,各省级保险分公司:为进一步落实深化中国银保监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支持河南自贸区(包括郑州、洛阳、开封自贸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内经济金融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向全国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有关监管政策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0〕15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河南自贸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简化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保险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请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科学统筹布局。

银行保险机构应对自贸区所在地市的金融市场结构、金融服务供需等情况进行充分调研,评估分析在自贸区内新设、变更、终止(撤销)分支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慎开展,科学布局,不得无序新设机构造成恶性竞争,不得随意变更机构影响金融服务稳定,不得盲目撤并机构造成金融服务空白。

二、严格依法合规。

压实各银行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自觉遵循合规性、审慎性原则,确保事后报告(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所涉机构、高管的合规性、适格性。

不得违反规定条件新设、变更、终止(撤销)机构或任命机构高管人员。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不得规避监管或进行监
管套利。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监管部门在持续监管中,一旦发现银行保险机构在报告(备案)事项处理过程中存在瞒报、漏报等不合规、不审慎行为的,将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追究责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停止增设分支机构、责令调整董事、高管或者限制其权利等监管强制措施。

四、支持业务创新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自贸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跨境投、融资金融服务。

鼓励自贸区内符合要求的保理企业开展跨地区保理业务。

鼓励保险资金支持租赁业发展,丰富保险投资工具。

探索优化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投融资的体制机制。

支持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及保险、风险投资、信托等金融服务,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

鼓励发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

支持保险机构在自贸区内开展关税保证保险业务试点。

五、持续加强风险管理。

加强自贸区内金融风险研判,完善多部门联动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机制。

强化重点领域风险管控,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请各分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法人银行保险机构。

洛阳、开封银保监分局将本通知抄送洛阳、开封市政府、自贸办、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局、人行等相关部门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2021年4月1日关于简化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保险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向全国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有关监管政策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0〕15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62号)及有关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深化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郑州、洛阳、开封自贸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监管职能转变,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在提升准入服务水平的同时,进一步压实银行保险机构自身管理职责。

第三条依照本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简化自贸区内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对银行保险机构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简化区内银行机构准入方式
第四条银行在自贸区内新设、变更、终止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机构(含专营机构分支机构)的,无需报经所在地银保监(分)局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

银行尚未在郑州、洛阳、开封设立分行及以上管辖行的除外。

第五条新设、变更、终止自贸区内银行分支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在申领、换发、缴回金融许可证时向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报告材料:
1.新设机构
(1)设立报告,内容包括新设机构的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已拨付的营运资金、新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2)批准分支机构设立的内部决定文件;
(3)营运资金验资证明等材料;
(4)消防证明材料;
(5)内部管理制度清单;
(6)自行评估验收管理制度(制度建立及修订时提交即可,无需重复报送,下同)及其实施自行评估验收的证明材料,其中每项评估结果应由相关验收部门盖章,并由该责任部门负责人签章;
(7)可行性研究报告;
(8)组织架构图(明确实际到岗人员);
(9)总行或上级管理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材料、信息系统支持情况报告,拟设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设置情况报告、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及接受培训情况报告;
(10)新设机构高管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

2.机构更名
(1)更名报告,内容包括更名原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查名结果等;
(2)自行评估验收管理制度及其实施自行评估验收的证明材料,其中每项评估结果应由相关验收部门盖章,并由该责任部门负责人签章;
(3)原金融许可证。

3.机构升格
(1)升格报告,内容包括升格原因等;
(2)批准分支机构升格的内部决定文件;
(3)上级管理机构对升格后机构的业务范围授权文件;
(4)机构升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明确实际到岗人员);
(5)原金融许可证。

4.终止机构
(1)终止报告,内容包括终止原因等;
(2)批准分支机构终止的内部决定文件;
(3)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对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
(4)终止机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的计划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5)原金融许可证。

第六条监管部门自收到银行机构报送完整的报告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报告机构出具报告事项回执(请见附件1-4);自收到银行机构报送完整的报告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报告机构颁发、换发或回收金融许可证。

第三章简化区内银行高管准入方式
第七条自贸区内银行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机构(含专营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无需报经所在地银保监(分)局事先核准,实行事后报告制。

第八条适用自贸区内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后报告制的银行分支机构上级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在内部任命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报告材料:
1.高管任命文件和任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任职人所任职务、职责、权限及组织架构图;
2.对任职人的授权书;
3.任职人的简历、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复印件(外资银行提交的材料应由授权签字人签字);
4.由任职人签署的无不良记录陈述书、任职后将守法尽责承诺书、接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情况报告、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承诺书;
5.离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者原任职机构出具的综合鉴定(需对个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不足之处等做出评价,列明审计对象贯彻执行
国家法规、规章制度,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合规经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重大风险或重大关联交易等情况。

如报告或评价显示审计对象存在问题,还需说明任职人所需承担的责任、问责的落实情况等,以及任用的理由);
6.任职人在银行、银行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中担任、兼任其他职务的情况说明;
7.由报告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签发的任职资格审查承诺函。

第九条监管部门自收到银行机构报送完整的报告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报告机构出具报告事项回执(请见附件5),并在相关管理系统或台账里登记。

第四章简化区内保险公司机构准入方式
第十条保险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迁址、撤销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无需报经所在地银保监(分)局事先审批,实行事后备案制。

第十一条设立、迁址、撤销自贸区内保险公司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的,郑州片区内由省级分公司,洛阳、开封片区内由属地中心支公司或省级分公司按照本实施细则,在申领、换发、缴回金融许可证时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新设机构
(1)分支机构设立备案报告(正式公文,含偿付能力条件说明、公司治理情况说明、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说明、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不存在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立分支机构情况的说明等);
(2)批准分支机构设立的内部决定文件;
(3)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
(4)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5)内部验收合格报告,内容包括对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逐条说明相关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该标准;
(6)营业场所照片或视频(需充分体现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功能布局满足经营需要,办公设备配置齐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营业场所权属证明、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7)拟备案机构从业人员、机构设置、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
(8)拟备案机构高管相关资料,已核准任职资格的,按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管职务备案;未核准任职资格的,同时提交高管任职资格备案材料
(同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9)保险机构和高管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10)总公司或上级管辖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信息系统支持情况报告,拟设机构反洗钱管理部门设置情况报告、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及接受培训情况报告;
(11)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区内迁址或迁往区内
(1)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地址变更备案报告(含营业场所地址变更后续服务情况的说明);
(2)对新营业场所开展验收,验收合格的内部决定文件;
(3)新营业场所照片或视频(需充分体现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功能布局满足经营需要,办公设备配置齐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营业场所权属证明、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4)保险机构和高管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5)原保险业务许可证;
(6)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3.机构撤销
(1)分支机构撤销备案报告(正式公文,含撤销分支机构的原因说明,机构撤销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及撤销机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的计划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2)批准分支机构撤销的内部决定文件;
(3)保险机构和高管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4)原保险业务许可证;
(5)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自收到保险机构报送完整的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构出具备案事项回执(请见附件6-8);自收到保险机构报送完整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备案机构颁发、换发或回收金融许可证。

第五章简化区内保险公司高管准入方式
第十三条自贸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无需报经所在地银保监(分)局事先核准,实行事后备案制。

第十四条适用自贸区内保险公司支公司高管人员许可事后备案制的,郑州片区内由省级
分公司,洛阳、开封片区内由属地中心支公司或省级分公司按照本实施细则,在内部任命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任职报告,内容包括任职人所任职务、职责、权限及组织架构图;
2.任职人任命文件;
3.对任职人的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4.任职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劳动合同首页和签章页等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5.任职人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6.保险机构和高管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7.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自收到保险机构报送完整的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构出具备案事项回执(请见附件9),并在相关管理系统或台账里登记。

第六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六条银行保险机构新设、变更、终止(撤销)自贸区内分支机构的,应在完成新设、变更、终止(撤销)后30日内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正式营业、变更、终止营业的具体日期等情况。

第十七条自贸区内保险公司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搬迁到自贸区外的,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执行。

按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规章应当经任职资格许可,但因简化准入方式而未经任职资格许可,调往区外机构担任高管的,应按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地方法人机构或省级管辖机构应根据行政许可制度要求,制定自贸区内机构和高管管理制度,明确标准和要求,明晰分工和职责,确保新设或变更后的分支机构实质符合监管规定和审慎性要求,终止(撤销)分支机构的所有手续完备合规,高管实质符合监管规定的各项要求,且具备落实区内业务发展战略所需要的专业治理能力和实践经验。

第十九条对于本实施细则所规范的报告(备案)制事项,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因事先审批改为事后报告(备案)而降低准入门槛,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执行,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所涉机构、高管的合规性、适格性。

监管部门仅就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如发现银行保险机构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发生重大风险违规事件,监管部门可酌情暂停其享有的自贸区准入简化政策。

第二十条监管部门在报告(备案)材料审核和持续监管中,一旦发现银行保险机构在报告(备案)事项处理过程中存在瞒报、漏报等不合规、不审慎行为的,将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追究责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停止增设分支机构、责令调整董事、高管或者限制其权利等监管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变更情形包括更名、升格。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河南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河南银监局《关于印发<关于简化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银监发〔2017〕23号)、原河南保监局《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保监发〔2017〕3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河南省自贸区内银行分支机构设立报告事项回执
2.河南省自贸区内银行分支机构更名报告事项回执
3.河南省自贸区内银行分支机构升格报告事项回执
4.河南省自贸区内银行分支机构终止报告事项回执
5.河南省自贸区内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报告事项回执
6.河南省自贸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备案事项回执
7.河南省自贸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迁址备案事项回执
8.河南省自贸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备案事项回执
9.河南省自贸区内保险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备案事项回执
附件1
河南省自贸区内银行分支机构设立报告事项回执
注:1、“报送机构”是指拟设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
2、报告事项回执一式三份,由报送机构填写盖章后与报告材料一并报送至河南银保监局,经办处室对报告材料完整性进行核对后签字交由行政许可大厅统一盖章。

报告回执经办处室和办公室各留存一份,一份送达报送机构。

附件2
河南省自贸区内银行分支机构更名报告事项回执
注:1、“报送机构”是指拟更名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
2、报告事项回执一式三份,由报送机构填写盖章后与报告材料一并报送至河南银保监局,经办处室对报告材料完整性进行核对后签字交由行政许可大厅统一盖章。

报告回执经办处室和办公室各留存一份,一份送达报送机构。

附件3
河南省自贸区内银行分支机构升格报告事项回执
注:1、“报送机构”是指拟升格机构(升格后)的上级管理机构;
2、报告事项回执一式三份,由报送机构填写盖章后与报告材料一并报送至河南银保监局,经办处室对报告材料完整性进行核对后签字交由行政许可大厅统一盖章。

报告回执经办处室和办公室各留存一份,一份送达报送机构;
3、“升格”是指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支行升格为分行或二级分行升格为一级分行。

附件4
河南省自贸区内银行分支机构终止报告事项回执
注:1、“报送机构”是指拟终止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
2、报告事项回执一式三份,由报送机构填写盖章后与报告材料一并报送至河南银保监局,经办处室对报告材料完整性进行核对后签字交由行政许可大厅统一盖章。

报告回执经办处室和办公室各留存一份,一份送达报送机构。

附件5
河南省自贸片内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报告事项回执
注:1、“报送机构”是指拟任职高管人员新任职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任职机构”是指拟报告高级管理人员新任职的机构,“担任职务”是指拟报告高级管理人员新职务;
2、报告事项回执一式三份,由报送机构填写盖章后与报告材料一并报送至河南银保监局,经办处室对报告材料完整性进行核对后签字交由行政许可大厅统一盖章。

报告回执经办处室和办公室各留存一份,一份送达报送机构。

附件6
河南省自贸片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备案事项回执
注:1、“报送机构”是指拟设分支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
2、备案事项回执一式三份,由报送机构填写盖章后与备案材料一并报送至河南银保监局,经办处室对备案材料完整性进行核对后签字交由行政许可大厅统一盖章。

备案回执经办处室和办公室各留存一份,一份送达报送机构。

附件7
河南省自贸片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迁址备案事项回执
注:1、“报送机构”是指拟迁址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
2、备案事项回执一式三份,由报送机构填写盖章后与备案材料一并报送至河南银保监局,经办处室对备案材料完整性进行核对后签字交由行政许可大厅统一盖章。

备案回执经办处室和办公室各留存一份,一份送达报送机构。

附件8
河南省自贸片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备案事项回执
注:1、“报送机构”是指拟撤销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
2、备案事项回执一式三份,由报送机构填写盖章后与备案材料一并报送至河南银保监局,经办处室对备案材料完整性进行核对后签字交由行政许可大厅统一盖章。

备案回执经办处室和办公室各留存一份,一份送达报送机构。

附件9
河南省自贸内保险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备案事项回执
注:1、“报送机构”是指拟任职高管人员新任职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任职机构”是指拟备案高级管理人员新任职的机构,“担任职务”是指备案高级管理人员新职务;
2、备案事项回执一式三份,由报送机构填写盖章后与备案材料一并报送至河南银保监局,经办处室对备案材料完整性进行核对后签字交由行政许可大厅统一盖章。

备案回执经办处室和办公室各留存一份,一份送达报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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