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顺义区土地储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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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顺义区土地储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4.19
•【字号】顺政办发[2004]28号
•【施行日期】2004.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顺义区土地储备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顺政办发〔2004〕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区国土房管局研究制定的《顺义区土地储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顺义区土地储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3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补充规定》(京政办发〔2004〕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土地储备范围
(一)用于经营性开发的新征集体土地;
(二)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兼并、破产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包括原有城市基础设施改造中调整出的划拨用地;
(三)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期限已满,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六)土地使用者要求政府收回的土地;
(七)全区范围内无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八)其它依法可以收回的国有土地。

现阶段全区土地储备的重点为:
全区范围内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城区内旧村改造和旧城改造项目用地;温榆河、潮白河两岸用于经营性项目用地(温榆河绿色生态走廊空港城西段开发建设用地,按《关于温榆河绿色生态走廊空港城西段开发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顺政纪要字〔2003〕96号]执行);其他地区有升值潜力的项目用地。

二、土地储备方式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区分中心)负责全区土地的储备、一级开发及上市交易工作。

对需进行储备并上市交易的土地,区分中心将区别项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储备项目涉及新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区分中心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域总体规划和区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的要求统一征用。

区分中心与原土地所有者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确定的补偿标准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

在市政府批准用地后,区分中心将土地补偿款全额付清,并统一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后,纳入区土地储备库。

为保护原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待土地进入土地交易
市场公开交易并取得收益后,区政府对原土地所有者实行二次补偿,即将土地入市交易成交价高于底价部分的45%返还给原土地所有者,剩余部分作为土地增值收益归区政府所有。

(二)各企事业单位原国有划拨用地或需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的国有划拨用地,原土地使用者一律不得私自进行转让,也不得以联建、合建等方式自行转让土地使用权。

需要进行转让的,由原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区分中心委托评估机构对土地及其地上物进行评估后,以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价进行收购。

区分中心负责对储备土地进行一级开发,纳入区土地储备库。

对国有划拨用地转为经营性用途的,待土地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并取得收益后,由所在镇组织对原土地所有者(即土地被征为国有土地以前的村或集体经济合作组织)进行补偿,即将土地入市成交价高于底价部分的45%剔除原土地使用者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已付给原土地所有者补偿款额的余额返还给原土地所有者,但原土地所有者行政建制已被撤销的除外。

(三)依法收回闲置土地。

凡在我区范围内,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依据《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83号)和《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字〔2001〕1061号)中的有关规定,纳入区土地储备库,由区分中心组织进入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无力履行出让合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或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原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区分中心委托评估机构对土地及地上物进行评估后进行收购,并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首次补偿。

为调动原土地使用者盘活存量土地的积极性,在完成土地公开交易并取得收益后,政府对原土地使用者进行二次补偿,即将土地入市成交价高于底价部分的20%返还给原土地使用者,剩余的土地增值收益归政府所有。

三、土地储备程序
(一)确定储备项目。

在我区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土地,其土地所有者或原土地使用者持相关资料,向区分中心提出收购申请,或由区分中心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域总体规划和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向土地所有者或原土地使用者发出收购通知。

土地所有者或原土地使用者有相关权属材料的,需向区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收购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土地平面图;
5.原产权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权属调查。

区分中心对拟储备土地及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用途、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审核。

(三)征询规划意见。

根据对土地的实际调查情况,向规划部门发征询意见函,由规划部门下发规划意见通知书和钉桩成果报告书。

(四)费用测算。

区分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储备土地的补偿费用进行评估测算。

(五)方案报批。

区分中心拟定土地储备具体方案,报区国土房管局审批,其中较重大项目的储备方案报区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会审。

(六)签订补偿协议或收购合同。

土地储备方案经批准后,区分中心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或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收购合同。

(七)征地报批。

储备土地涉及新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由区分中心进行土地征用手续的报批。

(八)土地补偿。

区分中心根据征地补偿协议书或土地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
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所有者或原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九)交付土地。

根据土地收购合同或征地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所有者或原土地使用者向区分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需要进行权属变更的,由原土地使用者与区分中心共同向区国土房管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十)土地一级开发。

储备土地由区分中心或由区分中心委托有资质的开发公司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工作。

(十一)上市交易。

储备的土地由区分中心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后,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四、土地储备资金筹措
区财政拨付一定的启动资金,同时设立区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将2004-2006年土地增值收益中的政府留成部分一定额度留予区分中心,作为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由区分中心专户存储,封闭运行,区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上述资金不足部分由区分中心以贷款方式解决。

五、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进行,自本《细则》下发之日起,各单位不得将管辖范围内的土地以各种名义对外签署用于经营性项目开发的协议。

已经签订协议或意向书的,自本《细则》下发之日起30日内,原土地所有者或原土地使用者到区分中心进行登记备案,由区分中心统一对土地进行储备。

如原投资者对土地有实际投入且有合法手续的,区分中心将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待土地出让后给予原投资者适当补偿。

逾期未进行登记的或在本《细则》下发后签订的协议,区分中心将不予认定,各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六、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
调整区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建立土地储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土地储
备工作联席会议由区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不定期召开,重点审议我区土地储备相关政策及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的运作情况及区分中心提出的重大项目储备方案等。

七、本《细则》由区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顺义区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李友生副区长
成员:王庆芸区发展计划委主任
刘永发区建委主任
赵贵恒区市政管委主任
孙桂祥区国土房管局局长
邢永富区财政局局长
董占云顺义规划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孙桂祥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包括:
刘宝区国土房管局副局长
李全区土地整理储备分中心副主任
王英梅区土地整理储备分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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