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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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一般知识
用电安全技术
第一章用电安全基础
第一节安全电压
根据欧姆定律,电压越高,电流越大。

故可把可能加在人身上的电压限定在某一范围之内,使得在这种电压下,通过人体的电流不超过允许的范围。

这一电压就叫做安全电压。

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把安全电压理解为绝对安全的电压。

具有安全电压装置的设备属于Ⅲ类设备。

一、安全电压限值和额定值
1、限值
限值此为任何运行情况下,任何两导体间不可能出现的最高电压值.
工频电压有效值的限值为50ⅴ
直流电压的限值为120ⅴ
人体允许电流30mΑ(工频电压为50V,人体电阻设为1700欧则人体电流为30mA)
我国标准推荐:当接触面积大于1㎝2、接触时间超过计划1s时,干燥环境中工频电压有效值的限值为33V、直流电压限值70V;潮湿环境中工频电压有效值的限值为16V、直流电压限制值为35V。

2、额定值
我国规定工频有效值的额定值有42V、36V、24V、12V和6V。

特别危险环境中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应采用42V安全电压;有电击危险环境中使用的手持照明灯和局部照明灯应采用36V或24V安全电压;金属容器内、特别潮湿处等特别危险环境中使用的手持照明灯应采用12V安全电压;水下作业等场所应采用6V安全电压。

电气设备采用24V以上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直接接触电击的防护措施。

二、安全电压电源和回路配置
1、安全电源
通常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作为安全电压的电源。

此外还有同等隔离能力的发电机、蓄电池、电子装置等均可做成安全电压的电源。

安全隔离变压器各部分绝缘电阻不得低于下列数值:
带电部分与壳体之间的工作绝缘2ΜΩ
带电部分与壳体之间的加强绝缘 7ΜΩ
输入回路与输出回路之间 5ΜΩ
输入回路与输入回路之间 2ΜΩ
输出回路与输出回路之间 2ΜΩ
Ⅱ类变压器的带电部分与金属物体之间 2ΜΩ
Ⅱ类变压器的金属物体与壳体之间 5ΜΩ
绝缘壳体上内、外金属物体之间 2ΜΩ
安全隔离变压器的各部分最高温升不得超过下列数值:
金属握持部分 20℃
非金属握持部分 40℃
金属非握持部分的外壳 25℃
非金属非握持部分的外壳 50℃
接线端子35℃
橡皮绝缘30℃
聚氯乙烯绝缘40℃
2、回路配置
安全电压回路的带电部分必须与较高电压的回路保持电器隔离,并不得与大地、保护导线或其他电气回路连接,但变压器一次与二次之间的屏蔽隔离层应按规定接地或接零.如变压器不具备加强绝缘的结构,二次边宜接地或接零,以减轻一次与二次短接的危险.对于普通绝
缘的电源变压器,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3m、并不得带入金属容器内使用.
3、插座
安全电压的设备的插销不得带有接零或接地插孔.
4、短路保护
为了进行短路保护,安全电压电源一次边、二次边均应装设熔断器。

a)安全标志
一、安全色
用黄、绿、红三色分别代表A、B、C三个相序;涂成红色的电器外壳是表示其外壳有电;灰色的电器外壳是表示其外壳接地或接零;线路上黑色代表工作零线;明敷接地扁钢或圆钢涂黑色。

用黄绿双色绝缘导线代表保护零线。

直流电中红色代表正极,蓝色代表负极,信号和警告回路用白色。

二、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一般设置在光线充足、醒目、稍高于视线的地方。

电气工作中常用标志牌,以提醒工作人员不得接近带电部分、不得随意改变刀闸的位置等。

移动使用的标志牌要用硬质绝缘材料制成,上面有明显标志,均应根据规定使用。

有关资料如表1-1
表1-1 标志牌的资料字
绝 缘绝缘材料指体积电阻率为107Ω·m 以上的各种材料
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的绝缘必须与电压等级、使用环境和运行条件相适应。

一、绝缘破坏
绝缘有击穿、老化、损伤等三种破坏方式。

1、 击穿
绝缘物在高电压及其他因素的作用下,如电场强度超过一定限度,将急速地发生破裂或分解,完全失去绝缘性能而破坏。

这种破坏方式称为击穿。

2、
老化
绝缘物经长时间使用,受到热、电、光、氧、机械力、微生物等因素的作用,将发生不可逆的物理化学变化,逐渐丧失原有电气性能和机械性能而破坏。

这种破坏方式称为老
3、 损伤
损坏是绝缘物受到外界腐蚀性液体、气体、蒸气、潮气、粉尘的污染和侵蚀,以及受到外界热源或机械因素的作用时,在较短或很短的时间内失去电气性能或机械性能的现象。

二、绝缘检测
1、外观检查
外观检查主要是绝缘结构物理性能的观察和检查。

包括是否受潮、表面有无粉尘、纤维或其他污物、有无裂纹或放电痕迹、表面光泽是否减退、有无脆裂、有无破损、弹性是否消失、运行时有无异味等检查项目。

2、绝缘电阻测量
绝缘电阻指的是直流电阻,现场一般用兆欧表测定。

兆欧表是电气检查最常用的仪表之一,其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如下:
1)正确选择适当量程的兆欧表。

2)使用前先检查兆欧表的连接线是否正常。

3)使用前对兆欧表做一下开路和短路试验。

4)被测设备必须停电;对有大电容的设备,停电后必须彻底放电。

5)必须正确接线。

兆欧表有E 、L 、G 三个接线柱。

E 一般接电气设备金属
外壳,L 端接被测导体,G 端一般不用。

在测量电缆的绝缘电阻时,为了
消除流经表面电阻的面电流给测量带来的误差,应将G端接于被测导体绝缘层上的屏蔽环。

6)机械式兆欧表测量时应平放,转速应均匀。

7)机械式兆欧表测量时在120r/min左右的转速下持续1min,待指针稳定后读数并记录。

8)对于有大电容的被测量对象,测量后,应先撤下L端搭接,再停止转动手柄;经对被测量对象再次放电后,再拆除测量接线。

9)测量电缆的绝缘电阻时,应注意到另一端可能出现的危险,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10)测量时如指针迅速跑向零位,证明绝缘已击穿,应立即停止。

一些高压设备还要测量吸收比和极化系数。

吸收比是从开始测量60s时的绝缘电阻与15s时的绝缘电阻的比值,极化系数是从开始测量10min时的绝缘电阻与1min时的绝缘电阻的比值。

它们可反映出绝缘材料受潮情况。

c)屏护和间距
屏护和间距也是最常用的电气安全措施。

屏护是采用围栏、遮栏、屏障、护罩、护盖、箱匣、障碍等将带电体同外界
一些架空线路的间距这里不说了,可从部分书上找到。

用电设备间距:
低压配电箱底口距地面高度,暗装的可取1.4m、明装的可取1.2m。

常用开关电器的安装高度为1.3m~1.5m。

室内灯具高度应大于2.5m;户外灯具高度应大于3m;安装在墙上时可减为2.5m。

检修间距:
在低压操作中,人体及其所携带工具与带电体的距离不应小于0.1㎜
i.保护接地
1、保护接地━━变压器中性点(或一相)不直接接地的电网内,一切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外壳以及和它连接的金属部分与大地作可靠电气连接。

接地分为临时接地和固定接地,临时接地分为检修接地(临时挂地线)和事故接地(带电体与地意外连接),固定接地又分为工作接地(三相四线制中性点接地)和安全接地,安全接地分为保护接地、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和屏蔽接地。

应用范围:保护接地适用于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电网,包括电机、变压器、照明灯具、移动式电器具的金属外壳和底座;配电屏、箱、柜、盘,控制屏、箱、柜、盘的金属构架;穿线的金属管,电缆的金属外皮,电缆终端盒、接线盒的金属部分;互感器的铁心及二次线圈的一端;装有避雷线的电力杆、塔,高频设备的屏护。

2、保护接零━━就是在1KV以下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系统中,一切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不带电的金属部分与电网零干线可靠连接。

应用范围: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供电系统中,凡因绝缘损坏而可能呈现危险对地电压的金属部分均应采用保护接零作为安全措施。

保护零线的线路上,不准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在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中,零干线兼做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时,其截面不能按工作电流选择。

在此系统内不准采用接零保护和接地保护混用。

三、保证用电安全的基本要素:
(1)电气绝缘保持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绝缘良好,是保证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正常运行的最基本要素。

电气绝缘的性能是否良好,可通过测量其绝缘电阻、耐压强度、泄漏电流和介质损耗等参数来衡量。

(2)安全距离电气安全距离,是指人体、物体等接近带电体而不发生危险的安全可靠距离。

如带电体与地面之间、带电体与带电体之间、带是体与人体之间、带电体与其他设施和设备之间,均应保持一定距离。

通常,在配电线路和变、配电装置附近工作时,应考虑线路安全距离,交、配电装置安全距离,检修安全距离和操作安全距离等。

(3)安全载流量导体的安全载流量,是指允许持续通过导体内部的电流量。

持续通过导体的电流如果超过安全载流量,导体的发热将超过允许值,导致绝缘损坏,甚至引起漏电和发生火灾。

因此,根据导体的安全载流量确定导体截面和选择设备是十分重要的。

(4)标志明显、准确、统一的标志是保证用电安全的重要因素。

标志一般有颜色标示、标志牌标志和型号标志等。

颜色标志表示不同性质、不同胜任的导线;标志牌标志一般作为危险场所的标志;型号标志作为设备特殊结构的标志。

四、安全技术方面对电气设备基本要求:
电气事故统计资料表明,由于电气设备的结构有缺陷,安装质量不佳,不能满足安全要求而造成的事故所占比例很大。

因此,为了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在安全技术方面对电气设备有以下要求:
(1)对裸露于地面和人身容易触及的带电设备,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2)设备的带电部分与地面及其他带电部分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易产生过电压的电力系统,应有避雷针、避雷线、避雷器、保证间隙等过电压保护装置。

(4)低压电力系统应有接地、接零保护装置。

(5)对各种高压用电设备应采取装设高压熔断器和断路器等不同类型的保护措施;对低压用电设备应采用相应的低压电器保护措施进行保护。

(6)在电气设备的安装地点应设安全标志。

(7)根据某些电气设备的特性和要求,应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

五、电气事故的分类及基本原因的分类:
电气事故按发生灾害的形式,可以分为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气火灾和爆炸事故等,按发生事故时的电路状况,可以分为短路事故、断线事故、接地事故、漏电事故等;按事故的严重性,可以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等;按伤害的程度,可以分为死亡、重伤、轻伤三种。

如果按事故的基本原因,电气事故可为以下几类:
(1)触电事故人身触及带电体(或过分接近高压带电体)时,由于电流流过人体而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触电事故是由于电能能量施于人体而造成的。

触电又可分为单相触电、两相触电和跨步电压触电三种。

(2)雷电和静电事故局部范围内暂时失去平衡的正、负电荷,在一定条件下将电荷的能量释放出来,对人体造成的伤害或引发的其他事故。

雷击常可摧毁建筑物,伤及人、蓄,还可能引起火灾;静电放电的最大威胁是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也可能造成对人体的伤害。

(3)射频伤害电磁场的能量对人体造成的伤害,亦即电磁场伤害。

在高频电磁场的作用下,人体因吸收辐射能量,各器官会受到不同程序的伤害,从而引起各种疾病。

除高频电磁场外,超高压的高强度工频电磁场也会对人体造成一定的伤害。

(4)电路故障电能在传递、分配、转换过程中,由于失去控制而造成的事故。

线路和设备故障不但威胁人身安全,而且也会严重损坏电气设备。

以上四种电气事故,以触电事故最为常见。

但无论哪种事故,都是由于各种类型的电流、电荷、电磁场的能量不适当释放或转移而造成的。

六、用电单位的电气事故分类:
根据我国电气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用电单位的电气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类:
(1)用电单位影响系统事故当某一用电单位内部发生事故时,其他用电单位受牵连而突然断电或电力系统受影响而大量减负荷。

(2)全厂停电事故由于用电单位内部事故造成的全厂停电。

(3)重大设备损坏事故多指大工业企业(大用电户)的一次设备损坏,如受电主变压器以及变压器前的断路器和避雷器等的损坏。

(4)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由于用电单位的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如绝缘损坏)等,造成人身触电,出现重伤或死亡事故。

七、用电发生电气事故的处理方法:
(1)用电单位一旦发生人身触电伤亡或电气火灾,以及发生导致电力系统跳闸、高压供电的用户生产中断、一次用电设备损坏等重大电气事故,应及时向当地供电部门报告,并尽可能保护好现场,以便供电部门组织人力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迅速恢复供电。

(2)事故发生后,用电单位和有关部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出善后处理方案和采取防止再发生类似事故的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写出事故报告,报送供电部门和有关单位。

(3)对有人员触电死亡的事故和电气火灾事故,还应同时报告当地劳动部门和公安机关,以便共同调查处理。

八、对用电中的电气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时的分类统计:
在用电电气事故的调查统计中,对事故原因要分类统计,以便有针对性地制订反事故措施。

对工业企业中日常发生的电气事故分类如下;
(1)误操作事故指操作人员违反规程操作或操作失误造成的事故。

(2)设备维修不善事故指由于工作人员的过失或管理制度不严造成设备维修不善而引起的事故。

(3)设备制造不良或选择不当事故指由于电气设备选择不当或设备有先天缺陷而造成的事故。

如选用的设备不能胜任所担负的负载或与使用环境不符,产品质量不合格,选用了已淘汰的产品或有先天工艺缺陷的产品等。

(4)外力破坏事故外力对电气设备的破坏,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种。

自然因素如打雷、飓风、大雾等自然气候所引起的事故;人为因素如汽车撞断电杆、构成物倒砸线路等事故。

此外,操作维修时措施不当造成的事故也属于这类事故。

九、电工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当一名合格电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事业心、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

(2)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精神正常,无癫痫、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突发性错厥及其他妨碍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3)熟悉电气安全规程和设备运行操作规程。

(4)能熟练掌握和运用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5)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掌握相应的电工作业安全技术、电工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通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已取得《特别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证》,并经定期复审合格,才能从事允许作业类范围内的电工工作。

十、电气安全方面电工作业人员的职责:
在电气安全方面电工作业人员应熟记并自觉地履行以下各项职责:
(1)无证不准上岗操作;如果发现非电工人员从事电气操作,应及时制止,并报告领导。

(2)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规、规程和制度,不得违章作业。

(3)对管辖区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全负责。

(4)认真做好巡视、检查和消除隐患的工作,并及时、准确地填写工作记录和规定的表格。

(5)架设临时线路和进行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完备审批手续,否则应拒绝施工。

(6)积极宣传电气安全知识,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拒绝违章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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