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与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关系
交通肇事罪认定标准研究(上)
件 , 了实践中唯 交通 事故 责任认定书是论 。 导致 公诉和 审判普遍 实行 “ 拿来主义”, 审查审理 走过 场 , 搞形式 , 不做实质性构罪判断 , 公安 依 的式样画葫芦 , 使本 罪的认定 完全处 于客观 归责之中, 同时亦形 成了 交通肇事罪的定 罪权 由公安主导的尴 尬局 面。 是司法解释在本 罪之 这 犯罪构成与程序 判定 上的 “ 创”。交通 事故 责任作 为本罪 的构 成的 独 充分必要条件与现行 犯罪构 成是格格不入的 。 事故责任只是本罪 的客 观要求之一 。一个犯罪仅仅 具备客观构件是不够的 。 尤其是在过 失犯 罪的场合 。 这种归责条件显 然是缺陷的 。 单纯的客观归责。 必然导致 我 国犯罪评价的混 乱 。因此 , 立本罪的认定标准 与归责 条件 对正确适 确 用刑法相当重要 。 必须 坚持 犯罪构成统 一性原则 、 坚持过失犯 罪成 罪 规格标准 的原 则 、 当地吸收 各国先进立法成果 之合理 内核的原则和 适 以交通事故认定 为参考 的原 则 。 交通肇事罪行为必须是具备成 罪的实 害结果 ; 具备刑法 因果联 系 ; 在主观 上行 为负有法律设 定的注意能 力 与注意义务 ; 具备损 害结果的 可选择性和行为使刑法保护的法益增加 了危险等条件才能给 予归责 , 否则 , 法律不能 予以责难 。 考置 交通肇事 罪的归责条件时应注意把握注意能力 与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 ; 注意把 握危险增加 的评 判标准 。 在我国应用先进理念的条件与基础 尚未具备 的情况下 ,适用被允许 的危险与信赖原 则时应注意现 实与理 念的协
通规则者应当采取哪些处理措施等等 问题 。日本学者的预言 。 已 的确 为近几年来的交通现状及其 交通肇事罪的判定混乱状况所证实 ・ 现在我国所面临的是 , 怎样把交通 事故的发生 率降下 来 ・ 从立 是 法上加强法律的约束 , 还是 从司法上 加大打击力度 , 从严惩处交通肇 事者 。 另外, 在刑法的设计中. 规制交通肇事行为是扩大打击面 ・ 还是 限制打击面 。 是注重于交通安全保障还是偏重于使交通肇事人不易轻 陷于罪 , 保障交通的畅通均 是一个两难 的选择 。新颁布 的道路 交通安 全法对保障交通参与者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是竭 尽所能 , 实行 严格
交通肇事行为与交通肇事罪界限之分析
交通肇事行为与交通肇事罪界限之分析作者:杨海周文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摘要】我国是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高的国家,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有些只是交通肇事行为,而有些却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同样是交通事故,为何事故当事人所受的处罚及所负责任相差甚远,因此有必要对交通肇事行为与交通肇事罪之间做一个界定。
本文通过对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的分析,阐述了交通肇事行为与交通肇事罪之间的界限。
【关键词】交通肇事行为;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要件一、交通肇事行为概述交通肇事行为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力,造成死亡,或侵犯公私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尚不够刑事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应当给以交通管理处罚的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有违章行为和交通肇事行为的当事人给予的行政制裁的交通肇事处罚。
这是属于道路交通管理即行政处罚的一种轻微致害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而构成交通肇事罪则要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对于交通肇事行为和交通肇事罪的界限构成要件的分析(一)犯罪客体交通运输安全是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
此处的“交通运输”是指航空、铁路运输之外的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即为“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的交通运输。
因此,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之内,驾驶机动车辆或者行使其他交通工具而致人死亡、致使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并不定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行为其侵犯的也是交通运输安全,在这一点上,两者是很相似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该罪在客观方面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毕业论文)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交通肇事罪的研究学院法学院专业学生姓名学号年级指导教师教务处制表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摘要: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的机动车数量急剧膨胀,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日趋增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特别是近几年,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群死群伤交通事故频频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文从司法实践需要出发,结合各学者的观点,首先介绍了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其次是交通肇事罪与相邻犯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分析,最后对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律责任作了简单讨论,以期望对司法实践产生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特征;逃逸;法律责任Analyses traffice offencesAbstract:the traffice offences is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in China, an important charg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people's standard of living increased number of vehicles, rapid expansion in China, which caused the traffic accident rate increased to the masses, increasing the life and property caused a great threats, has become a serious social problem.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extra-large malignant traffic accident, the group of dead, injured in the traffic accident, appear to some extent affect social stability and people's security.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the 133 regulation: traffice offences refers to violate the traffic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and thus a serious accident, causing serious injury or death on people or caused heavy losses of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 behavior. This paper, combining with judicial practice need each scholars point, firstly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 of traffice offences, followed by traffice offences and adjacent the boundary of the crime of the runaway problem, traffice offences analysis, finally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raffice offences made simple discussion, to expect to produce a positive role in judicial practice.Key words : Traffice offences;features;escape;legal responsibility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繁荣和发展,道路交通运输业发展十分迅速,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数量猛增,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在逐年上升。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臵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
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
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02-10 10:12: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原则是什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那么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原则是什么这个问题,下面就由我为大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原则是什么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2、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1)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
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2)因果关系原则①因果关系原则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
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
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
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
②直接原因原则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即直接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须考虑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3)路权原则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准确把握交通肇事罪中的因果关系
准确把握交通肇事罪中的因果关系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重⼤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据此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需考虑三个因素:其⼀,违章⾏为;其⼆,危害结果;其三,违章⾏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司法实践中,有时存在只考虑前两个因素,未充分论证违章⾏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情况。
准确把握交通肇事罪中的因果关系,需要从三⽅⾯⼊⼿:第⼀,正确认识违章⾏为。
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为都可界定为违章⾏为。
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运输正常进⾏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安全规则、章程及从事交通运输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
应注意的是,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此处的违章⾏为只能理解为直接关系到交通运输安全的违章⾏为。
违章⾏为应为触犯交通管理法规的具体操作规范,⽽不能只是违反原则性规范。
⽐如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安全驾驶、⽂明驾驶”的规范,不能据此将其界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违章⾏为。
因为,所有交通事故都必然违反原则性规范,倘若将其评价为交通肇事罪中的违章⾏为,则不⾜以区分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罪。
第⼆,正确认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由此可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作出责任划分,进⾏民事赔偿的依据,⽽⾮判定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证据。
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为了保护弱势⽅,使其得到更⼤程度的民事赔偿,在责任划分时有⼈为倾斜现象。
如果直接将公安机关作出的具有倾向性的责任认定书作为刑事⼊罪的依据,进⽽认定违章⾏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做法显然有滥⽤刑法之嫌,不利于司法公正。
第三,正确判定违章⾏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的是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兼论信赖原则在交通肇事罪中的适用
条修 正 为将 责任认 定作 为交通肇 事罪 的构成要件 ,其理论 渊源是信 赖原 则的 具体 应 用 。针 对 目前责任 认定 存 在 由公 安机 关主导 ,法 院的 审判成 为走过 场的程序 性 活动 的弊 端 ,在 办理 交通肇 事案件 中,可 由公 安机 关作 出交通 事故 成 因分 析 意见书 而无须作 出事故责任 认定 书 ,对 交通 事故责任 的认 定 由法院结合 其他证据
与 具体案 情 来具 体认 定 。
刑事司法部门应加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
刑事司法部门应加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刑。
第2条又进一步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2类9种定罪标准,详细地列举了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对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影响。
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出的,实际上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检察院、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缺少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实质审查,往往就是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依据的,依照《解释》规定,交通肇事罪的能否认定取决于行政责任认定,甚至《解释》有修改了刑法上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的嫌疑。
所以笔者认为刑事司法部门不应当直接根据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犯罪嫌疑人应负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应加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
一、直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作做出的责任认定作为刑事责任认定的根据在法理上说不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依据事故行为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两方面来加以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对交通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起作用大小和当事人过错严重程度的一种定性、定量的描述。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身并没有对涉及事故各方所受损害的权利的性质做出判断,也没有对交通事故中所涉法律利益的大小和重要程度作出评价。
刑事责任则是对犯罪人施加非难,表明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谴责,刑罚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和预防犯罪。
因此,刑事责任往往具有伦理属性,排斥结果责任。
交通肇事罪责任如何认定
We have to laugh every day in life, and none of us know what happens in the next second of lif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交通肇事罪责任如何认定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
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
2、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责任如何认定既关系到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也关系到交通事故罪责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妥善处理。
现在,就在下文为你详细介绍怎么认定交通肇事罪责任,希望对你有所裨益。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在导致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定各方的责任,作用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作用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作用小的,承担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的,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延伸补充:哪些情形可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
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他交通肇事罪的证据吗?
的 , 者 说 没有 达 到 案件 事 实清 楚 、 据确 实 、 或 证 充分 的要 求 。
就 以本 案来 说 ,控 方 仅 提供 了因 为被 告人 逃 逸 作 出 的他 负
事 故 全部 责 任 的认 定 的 这一 份证 据 ,这就 没 有 办 法弄 清 被 告 人 到底 是 负事 故 全 部 责任 、 要 责任 、 要 责 任 抑或 是 无 主 次
任 认 定 ,在 没 有其 他 证 据 的情 况 下 ,显 然是 没 有 查证 属 实
两 个 证 人 的 说 法 基 本 相 同 ,他 觉 得 与 他 会 车 的是 一 辆 大 卡 车 。 法 院 在 对 本 案 审理 过程 中有 两 种 完 全 不 同 的
意见 。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被 告 人 孙 某 某 驾 车 发 生 交 通 事
条 例 》 予 了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交 通 管 理和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赋
认 定 的职 责 ,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法作 出 的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公 认 定 当 然 是 合 法 有 效 的 , 这 里 所说 的 合 法 有 效 , 要 是 但 主
指 在行政管理方面 的 , 因为 《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 路 交 道 及 道 通 安全法实施条例》 于行政法律 和法规 , 属 而认 定 犯 罪 则 必 须 要 依 据 的是 《 法 》 《 事诉 讼 法 》 刑 和 刑 。 当然 . 于这 两 种 法 律 有 很 多 相通 的地 方 , 以 , 安 由 所 公
交 警 部 门 的 事 故 认 定 书 可 以 作 为 他 交通 肇 事 罪 的 证 据 吗
【 本案情 】 基
20 0 9年 8月 2 日晚 2 8 1时许 ,孙 某 某 驾驶 夏 利 牌 出租 车 载 两名 乘 客 在 郊 区公 路 上 由 郊 区向 市 区 行 使 。 当行 使 至 一 农 村 敬 老 院 门前 与 同 方 向骑 自行 车 的 郭 某 相 撞 , 某倒 地 流 了不 少血 。 由于 孙 某 某 开 出租 车 还 不 郭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11.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此类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的。
司法实践中,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根据国务院于1988年3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条有关“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交通肇事行为的主体范围十分宽泛。
从实际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看,使用各种机动、非机动交通工具肇事的情形较为普遍,因行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时有发生,给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
鉴于修订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交通肇事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因此,《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解释》第一条强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首先,分清事故责任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从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看,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情形,由于其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较小,损失后果不大,一般作行政处罚,不需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罪中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肇事罪中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摘要:交通肇事罪一直是常见多发的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明显突出。
此罪的认定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项证据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将交通事故责任修正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以后,部分法官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唯一证据标准,这具有严重的弊端,因此,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中,法官应基于交通肇事罪基本理论,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且结合其他证据与具体案件情况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2-0154-02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十分突出,对受害者本人及其家庭所造成的痛苦更是无法弥补,这种多发性、常见性的犯罪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乃至社会稳定的浊流。
在此类案件中,如何正确认定交通肇事犯罪成为法官当前要解决的难题,其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正确对待尤为关键。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有关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行为。
2.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指某种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交通肇事罪的客体,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与交通运输相关的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结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概括为一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有关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者对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危害后果显然是一种过失的心态,因此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的定量、定性的结论;所谓定性,是指当事人有无责任;所谓定量,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应承担哪一种责任。
一、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例如,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确定记分分值所依据的原则也是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在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交通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4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反映了当事人行为对在形成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交通管理机关将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情况给予违法处罚和肇事处罚;现行处罚方式包括: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拘留或罚款、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处罚;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1、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如道路、气候等,不应作为加重或减轻当事人责任的原因;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独立、综合和参与因果关系3种形式;独立因果关系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责任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个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是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综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事故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又分为重复综合和相互综合两种;如果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地造成该起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综合关系;如果其中某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单独存在时,事故不一定发生,而在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下才能发生事故,则为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一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其他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它因素发生关系后才起作用,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基本上也属于参与因果关系;2、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1)路权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的一定空间范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包括通行权与先行权,“路权”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交通法规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须根据不同的道路条件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路权;通行权的确定:通行权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交通参与者在自己通行的区域内享有通行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权者的权利;先行权的确定: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先行权建立在通行权的基础之上;有通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实现自己的通行权利时可能会遇到时间顺序方面的障碍,这就涉及到谁有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有先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规定范围内允许优先通行,而其他交通参与者,应保证有先行权者的权利得到实现;(2)根据路权认定责任大小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违反通行权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不是违反通行权的行为,则由违反通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②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③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④双方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3)根据安全因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体现了交通活动要确保安全的原则;特别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路权规定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则应根据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区分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因此,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时,一方当事人违反确保安全规定,另一方未违反,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是次要原因;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和确保安全的规定时,一方违法情节严重,另一方情节相对较轻,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则是次要原因;在无法区分情节轻重时,则说明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等效原因;(4)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是在特别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事故逃逸是一种恶劣的行为,须严格予以禁止和惩治;刑法和《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但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场合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问题并未涉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补充;《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一款的规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情况下,事故责任认定确立的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①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场合,无论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过错如何,均推定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②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而对于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③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者驾驶错误,他方没有过错,由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④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均有过错,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勘察、检验的结果是逃逸方对于事故的形成没有过错,但是因担心责任而逃逸,而其他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却没有逃逸,这种情况是否仍然要逃逸方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只要逃逸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害的扩大没有因果关系,而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也没有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就不应当让逃逸方承担事故责任;至于因逃逸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是另外一回事,这不涉及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对上述承担责任的原则的理解,也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②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场合,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均分责任;如果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图谋骗取保险等,则还须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责任;对于一方当事人虽然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但并没有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在这种场合,应当如何认定责任的问题,对此《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属于有恶意的故意行为,即使对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也应当让该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应当加重该方当事人责任的比例,而不应当让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5)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根据以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可以归纳成以下几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当事人有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行为或者虽有过错行为,但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整 的结构 。
争议 的根源来 自《 释 》 解 释 》 2 规定 了交通肇 事罪 基本犯 的成立 条件 :交通肇 事具 有下列 情形 解 。《 第 条 “ 之 一 的 , 三年 以下有期 徒刑 或者拘 役 :一 ) 处 ( 死亡一 人或 者重伤 三人 以上 , 事故全 部或 者主要 责任 的 ;二 ) 负 ( 死 亡三人 以上 , 事故 同等责任 的 ; 三) 负 ( 造成 公共财 产或 者他人 财产直 接损失 , 负事 故全部 或者 主要责任 , 无
NO V., 09 20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与 交 通 肇 事 罪 的 认 定
王 良顺
( 中南财经政 法 大学 刑 事 司法学 院, 湖北 武 汉 4 0 7 ) 3 0 4
摘 要 : 高 人 民法 院《 于 审 理交 通 肇 事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解 释 》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规 定 为 认 定 交 通 肇 最 关 将 事 罪 的成 立 条 件 , 淆 了 行政 法律 责 任 与 刑 事 责 任 之 间 的 界 限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的 性 质 应 当 界 定 为 行 政 裁 决 行 为 。依 据 混
收 稿 日 期 :0 8 1 一 O 20 ~ 2 1
作 者 简 介 : 良顺 ( 9 4 ) 男 , 北 蕲 春 人 , 南 财 经政 法大 学 副 教 授 , 学 博 士 , 王 16 一 , 湖 中 法 主要 研 究 方 向 为刑 法 学 与 犯 罪 学 。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罚随着交通事业的迅速发展,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已成为主要的“公害”之⼀,对⼈类的⽣命及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我国年均发⽣交通事故20万起,到2000年,交通事故已经上升到77多万起,致死⼈数也飙升⾄10.9万多⼈。
以下就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罚进⾏分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及其他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重⼤交通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为。
这⾥所说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各种法规,如道路交通管理规则、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等。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既是造成重⼤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驾驶故障车上路⾏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逆⾏开车、疲劳开车等等。
犯罪主体是⼀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员,也包括⾮交通运输⼈员。
也就是说,不论任何⼈,只要其⾏为符合《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主客观要件——本⼈达到法定年龄、有责任能⼒者,就构成本罪。
即使⾏为⼈是⽆照驾驶者,或者是偷开他⼈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肇事的,等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有⽆驾驶资格不影响本罪的成⽴,⽆驾驶资格满⾜此罪条件的,可能作为从重情节。
如果是单位的领导、车辆的承包⼈等司机的上级主管⼈员,强令司机违章驾驶、强⾏超车,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直接驾驶机动车辆的这些主管领导或者承包⼈,仍构成本罪主体。
.还要注意《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员、机动车辆所有⼈、承包⼈或者乘车⼈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在特定情况下,驾驶⾃⾏车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即当⾃⾏车所⾯对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如⼈多的街道上,甲骑⾃⾏车冲撞致使⼀⼈死亡,此时存在微弱的向多处扩展的可能性。
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适用
价, 把 交通事故责任认 定书作为证据材料归入评价体系, 并允许专家证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质证。被告人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提 出异议的 , 应 当综合全案情况判断是否影响成立 自首。
【 关键 词 】 交通 事 故责 任认 定 书 ; 证 据属 性 ; 专 家质证 ; 自首
【 中图分 类号 ] D 9 1 5 【 文献 标识 码 】 A 【 文 章编 号 1 1 6 7 3 —2 3 9 1 ( 2 0 l 3 ) 1 2 —0 1 4 O 一0 2
完全 不符合鉴定意见的证据形式要件。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的人员作出的, 公安交通 管理部
门 并 不是 法 定 的鉴 定 部 门 , 其所 属 人 员 也 不 具 有法 定 的鉴 定人 资 质 , 因此, 交通 事 故 责任 认 定 书不 能 作 为鉴 定 意 见使
故发生过程 中是否有违 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 为, 以及重大 交通事故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
故责任认定书也不能作 为书证使用。依照 《 最高人 民法 院 关于 实施 ( 刑事诉讼法)的若干解释》 第6 5条第 2款 的规 定,根据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行使 国家行政管理职权 的组 织, 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 中收集的证据材料 , 视为行 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 鉴于 公安机关对交通 事故责任划
化标准与行为人在事故中责任大小相结合的解释 , 在我 国 解释 中尚属首次 , 其最突 出的特 点是鲜 明体现 了罪责刑相 适应 的基本原则, 促使司法机关在解决交通事故中的罪与 非罪 界限时, 更加注重对案情的全面 、 细致的分析 。 圳 n 笔者
对此 持保 留态 度 。 认 定 交 通 肇 事 罪应 根 据 行 为 人在 交通 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
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交通事故与交通违法行为关联性分析
交通事故与交通违法行为关联性分析交通事故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无法避免的一个问题。
无论是车辆碰撞、行人受伤,甚至还有生命垂危的事故,都给我们的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但是,我们是否意识到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性呢?首先,无论是交通违法行为还是交通事故,都与驾驶人的行为有关。
在当今社会,驾驶证的取得相对容易,因此,一些不合格的驾驶员也有机会上路。
这些不合格的驾驶员驾驶技术不熟练,缺乏必要的驾驶素养,容易犯下一系列的交通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往往是交通事故的诱因。
例如,超速行驶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
驾驶人超速行驶会导致车辆控制不稳,减弱驾驶员对周围情况的观察能力,从而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
此外,不符合规定的变道行为、闯红灯、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同样会引发交通事故。
这些违法行为不仅危及驾驶人自身的安全,还会给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潜在的危险。
其次,交通违法行为的普遍存在也助长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一方面,由于交通违法行为在某些地区具有较低的抓捕率,驾驶人有时可以逃避相应的处罚。
这种心理会减轻交通违法行为的成本,进而导致更多的人敢于违法。
另一方面,一些驾驶员对交通规则的认识不足、不尊重或无视交通法规,这种不良行为往往也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导火索。
除了驾驶人的行为,其它因素,如道路条件和交通执法力度等也与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的关联性相关。
道路环境的不理想会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
例如,路面湿滑、道路坑洼等问题会导致车辆控制不稳,增加事故的概率。
此外,交通执法力度的不足也会使得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及时纠正,从而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与交通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性。
驾驶人的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等违法行为往往是具有危险性的交通事故的导火索。
此外,道路环境和交通执法力度等因素也会对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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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划分
危害结果
严重情节
犯罪成立
全责或主要责任
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或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无能力赔偿数额)
√
1人以上重伤
六种情节
√
同等责任六种情节”为: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安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