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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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5.07.04
•【字号】渝地税发[2005]198号
•【施行日期】2005.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19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122号)要求和营业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就金融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证券公司取得的由税务部门支付的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应计入“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2005年以前取得的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未列入营业收入核算并有节余的,应将节余部分全部计入“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并就节余部分的手续费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对金融企业取得的由税务部门支付的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二00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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