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交付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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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交付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开展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后,向委托方交付质量检验检测报告时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质量要求、证实方法、检验报告质量监测和交付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委托方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交付活动有关的质量控制和管理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28.1技术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Z31233分立个体类产品随机抽样实施指南
DB22/T2697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管理规范
DB22/T1508顾客满意度测评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一次交付合格率o ne time delivery qualification rate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合同、协议或其他形式的约定向委托方首次交付检验报告时报告的合格率。

4基本要求
4.1履行社会责任
检验机构向委托方和社会出具检验报告应按照委托检验协议、合同等文件的规定或其他约定开展检验工作,依法履行社会责任。

应做到:a)交付的检验报告应符合委托检验协议、合同等文件或其他约定以及DB22/T2697要求;
b)设定检验报告质量目标,逐级分解,落实责任;
c)建立检验报告质量表示方法,明确短期和长期质量目标;
d)对检验报告形成过程实施监控,检验结论应记录在案备查。

4.2检验报告的质量水平
向委托方交付检验报告时应表明本机构交付的检验报告达到的平均合格品率。

4.3检验报告形式
a)纸制报告;
b)电子信息报告。

4.4交付方式
a)直接交付委托方;
b)快递、挂号邮寄交付;
c)电子报告。

利用电子报告进行交付时,检验机构还应及时通知委托方。

4.5交付确认
委托方接收检验报告时应确认检验报告是否符合委托检验协议、合同或其他约定的要求。

4.6质量表示方法
)作为质量表示方法,见检验报告以不合格报告(缺陷品)百分数(B
h
式1。

=d/n×100%………………………(式1)
B
h
式中:d—样本中的不合格报告(缺陷品)数;
n—样本量。

4.7不合格(缺陷)分类
4.7.1构成不合格(缺陷)的要素
a)委托检验协议、合同或其他约定中的相关规定;
b)报告的格式;
c)影响检验报告质量的其他要素。

4.7.2A类不合格
a)单一检验报告丧失使用作用或产生重大不良后果;
b)未按委托检验协议、合同等文件或其他约定实施检验的;
c)不实报告或虚假报告。

4.7.3B类不合格
单一检验报告一般要素不符合规定,或对委托方使用具有轻微影响但不影响报告最终结论的要素。

4.8判定
a)A类不合格报告
单一报告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A类不合格,同时还可能包含B类不合格的;
b)B类不合格报告
单一报告包含4个或4个以上B类不合格的。

5交付质量要求
a)委托要素符合率达100%。

b)一次交付合格率≥99.0%。

c)交付及时率≥99.8%。

d)交付报告有效投诉率<0.1%。

e)交付顾客满意度≥80。

证实方法见附录A。

6建立顾客关系管理系统
6.1主要内容
a)识别顾客需求,将其转化为服务的内容和方法;
b)建立顾客意见、建议和投诉渠道,明确责任人、处理程序和方法;
c)对收到顾客反映交付服务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改进,并反馈给顾客;
d)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单位应每年度测量顾客满意度,掌握顾客对交付活动的感知和问题所在,提高顾客忠诚度。

6.2要求
a)便利的建议、意见、投诉管理渠道;
b)积极的改进态度和有效的改进措施。

6.3为顾客建档立卡
受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所有委托方建立客户档案。

对交付给检验报告的顾客应不定期向顾客发放反馈意见卡,主动收集顾客的意见和建议。

6.4质量提升
受托方应建立检验报告质量监管制度。

监管过程中涉及抽取检验报告的,
应使用随机抽样的方法。

7交付服务
7.1受托方应建立带有时间节点的检验报告交付流程,供双方共同遵守。

示意如图1。

7.2检验报告交付后服务
检验报告交付后,委托方或受托机构发现存在与委托检验协议、合同或其它约定不符的问题,检验机构应将交付的检验报告收回,更换改正后的检验报告。

图1检验报告交付流程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证实方法
A.1委托要素符合性的确认和接收
A.1.1接收
委托方依据委托检验协议、合同或其他约定委托的要素对检验报告进行核实,符合(不缺项)则接收。

不完整或缺项则不接收。

A.1.2不接收的处理
A.1.2.1返工
受托方对未接收的检验报告反馈给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进行返工。

A.1.2.2返工批准
检验机构对需返工的检验报告重新履行批准手续。

A.1.2.3返工后再交付
委托方对返工批准后的检验报告再次向委托方交付,委托方按照A.1.1重新进行委托要素符合性的确认和接收。

A.1.3检验报告数量较多时,可按GB/T2828.1确认随机抽取的样本量;用GB/Z31233确定随机抽样的方法。

A.1.3.1检验水平确定
a)一般委托的检验报告取“Ⅱ”;
b)监督型委托的检验报告取“Ⅱ”或“Ⅲ”;
A.1.3.2AQL确定
委托检验协议、合同等文件或其他约定中对AQL有规定的优先执行该规定。

无规定时可使用该检验机构的质量目标。

A.1.3.3AQL使用范围
a)AQL≤10数值表示百单位产品不合格品数;
b)AQL全范围数值表示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

A.2交付及时率
检验报告交付及时率用B j表示:
B j=n j/n y×100%……………………(式2)
式中:n j—在合同期间实际交付报告数;
N
—按照合同期间规定应交付报告数。

y
A.3交付报告有效投诉率
受托方在检验报告交付后三个月内接受到针对检验报告内容进行的投诉,经核实后认定的确实存在的不合理或违背委托检验协议、合同或其他约定的检验报告占总报告的百分比。

A.4交付顾客满意度
受托方应了解委托方对检验报告交付活动的综合感受,开展顾客满意度测评,了解不满意的问题所在,持续提升检验报告的质量。

测评方法参照DB22/T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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