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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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企业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通信网络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通信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通信企业及其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各项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通信企业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三)全员参与、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四条通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
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到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通信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
检查工作。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三)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组织编制和实施事故应急预案,处理安全事故;
(五)组织安全生产考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六)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根据本制度及岗位职责,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通信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组织编制和实施事故应急预案;
(六)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七)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第十条企业分管负责人对本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组织编制和实施事故应急预案;
(六)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七)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组织编制和实施事故应急预案;
(六)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七)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设施、设备;
(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通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
(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四)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五)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
(六)应急处置和救援技能。

第十五条通信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要求,对员工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十六条通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运行状况;
(四)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五)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六)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第十八条安全检查应形成书面报告,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六章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九条通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事故报告的范围:
(一)生产安全事故;
(二)重大设备故障;
(三)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
(四)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的事件。

第二十一条事故报告的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安全管理部门;
(二)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调查和处理;
(四)事故调查和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故原因分析;
(二)事故责任认定;
(三)事故处理措施;
(四)事故防范措施。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通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奖励的对象和条件:
(一)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的;
(三)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四)在事故预防、调查和处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处罚的对象和条件:
(一)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
(二)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
(三)事故调查和处理中隐瞒事实、逃避责任的;
(四)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通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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