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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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属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社会团体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权责明确,责任到人;
(三)科学合理,规范运作;
(四)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资产效益。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与分类
第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具体包括: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专用设备;
(三)通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
(六)其他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按使用性质和用途分为以下类别:
(一)行政办公类;
(二)教学科研类;
(三)医疗卫生类;
(四)文化体育类;
(五)其他类。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购置与验收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产业政策;
(三)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财政预算;
(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编制购置计划;
(二)进行市场调研;
(三)进行招投标;
(四)签订购置合同;
(五)进行验收。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验收应当由购置单位、使用单位和财务部门共同参与,按照合同要求对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性能等进行全面验收。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使用,提高效益;
(二)节约使用,降低损耗;
(三)维护保养,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维护和保养制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报废与处置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因技术落后、损坏严重,无法修复;
(二)因使用年限到期,无法继续使用;
(三)因其他原因,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提出报废申请;
(二)进行技术鉴定;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出售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责任与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十七条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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