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特殊对象帮扶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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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特殊对象帮扶制度范本
一、总则
为了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关爱特殊计划生育家庭,保障特殊计划生育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帮扶对象
本制度所称的特殊计划生育对象,是指:
1. 独生子女家庭;
2. 两个女孩家庭;
3. 因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导致家庭失去唯一劳动力或主要经济来源的家庭;
4.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
5. 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特殊计划生育家庭。
三、帮扶内容
1. 经济帮扶:为特殊计划生育对象提供一次性经济救助,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2. 医疗帮扶:为特殊计划生育对象提供免费健康体检、医疗保险补贴等医疗服务。
3. 教育帮扶:为特殊计划生育对象的子女提供教育资助,包括学费、书本费、住
宿费等。
4. 就业帮扶:为特殊计划生育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5. 精神关爱:为特殊计划生育对象提供心理咨询、亲情关爱等精神慰藉。
四、帮扶程序
1. 申请:特殊计划生育对象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
材料。
2.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对象的情况。
3. 公示: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将帮扶资金发放给申请对象。
五、管理与监督
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生特殊对象帮扶工作的领导,确保帮扶政策的落实。
2. 卫生健康、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计
生特殊对象帮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3.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计生特殊对象帮扶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合规
使用。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计生特殊对象帮扶资金。
六、法律责任
1.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关部门未履行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违反本制度规定,侵占、挪用计生特殊对象帮扶资金的,由审计、监察等部门
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特殊计划生育对象虚报、谎报、瞒报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帮扶资格,并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注:本制度仅为范本,具体内容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