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档】医院病假条开具要求-范文word版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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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假条开具要求
篇一:医院病假休假若干规定
xxxx医院
病假休假若干规定
为加强病假建议书 (病情介绍)发放的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
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原则
1.具有医师及以上职称且具备处方权的临床医生,才具有发
放病假建议书(或病情介绍书)的职权。
2.医生只能给亲自诊治的病人开具病假建议书,同时在病历
(含门诊病历)、门诊登记表上做好记录,以备核对;病假建议书必须经医务科加盖公章方能有效。
3.各专科医生(除急诊值班医生外)不得签发非本专科的病
假建议书。
签发病假建议书日期必须与诊治日期相一致。
凡是提前开具或日期推后2天以上者,视为无效病假建议书(或病情介绍书)。
4.一般门诊病人休息时间不超过7天,每次续假时间不超过7
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
门诊特殊病人休假详见附件。
5.一般住院病人出院后休息时间不超过7天,每次续假时间
不超过7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
住院特殊病人休假详见附件。
6.住院病人出院后,对患有短期内难以康复的较严重的疾病
者,可一次休假3-6个月,3个月内必须科主任审核批准、签名,3个月以上须经医务科审核同意,假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如需陪
护者,可注明需陪护天数,但一般不超过6个月。
二、特殊疾病病假规定
详见附件。
三、本规定从201X年2月21日起执行,既往有关规定与本
规定相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医务科负责对此规定进行解释。
201X年2月12日
附件:
特殊疾病病假规定
一、出具门诊病假证明原则上不超过7天,以下疾病根据病
情调整:
1.高血压病:舒张压超过(110mmHg)或收缩压超过(180mmHg),
药物未能理想控制者休7-15天。
2.四肢深Ⅱ度烧伤面积1-4%,门诊治疗者可休15-30天。
3.四肢深Ⅱ度烧伤面积5%以上,原则上需住院治疗,若门诊
治疗者可休1-2个月。
4.肝炎:肝功能异常(转氨酶达正常值3倍以上)者,可休1
个月;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不给病假。
二、住院病人出院时病假原则上不超过15天,以下疾病根据
病情调整:
1.冠心病:仅急性冠脉综合征住院后方可延长病假,病假期
长短视心绞痛、梗塞后心律失常和心功能恢复情况而定,最高可休2-4个月;
2.慢性肾炎:有临床症状,反复尿蛋白(+++)者可休1
-2个月;无临床症状,尿检查连续三次蛋白(++),可休15-30天;
3.肾功能不全:视病情可休1-3个月;
4.糖尿病:“三多”(多尿、多饮、多食)、乏力、浮肿、蛋白
尿(+~++)等症状体征较明显者可休15-30天;
5.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甲状腺吸
131碘≤5%(24小时),血清
蛋白结合碘≤1微克/100毫升,T3T4下降,TSH增加,心血管和神经系统症状明显者休15-30天;
6.甲状腺功能亢进: 甲状腺吸131碘明显增加(24小时>70%),
T3T4升高,TSH降低,脉率110次/分以上,中毒症状明显者休15-30天;
7.震颤麻痹(帕金森氏病): 出现较明显的震颤、运动减少、
“慌张步态”者休2-4个月;
8.重症肌无力:有明显症状体征者休1-3个月;
9.脑出血、脑梗塞:两个以上肢体(含两个)瘫痪、肌力在
四级以下(含四级)者休3-6月;
10.蛛网膜下腔出血:休2-4个月;
11.腰背挫、扭伤肿胀:疼痛明显者休7-14 天;
12.腰椎间盘突出症:神经根激惹或受压症状明显者休15—30
天;
13.四肢骨骨折及关节脱位休2-4个月;锁骨骨折,肩胛骨骨
折,无并发膀胱、尿道、直肠损伤的骨盆骨折休2-4个月;并发膀胱、尿道、直肠损伤的骨盆骨折休3-6个月;
14.脊柱损伤
(1)单纯脊椎楔形压缩骨折、横突骨折、第四腰椎以上的椎
板骨折:休2—4个月;
(2)骨折、脱位伴脊髓或马尾损伤:休4-6个月;
15、完全性跟腱断裂:休1-2个月;
16.手(及前臂)肌腱外伤者:休20-30天;
外伤性截指:视手指缺损程度及部位,休15-30天;
167.颅骨骨折:手术者,出院后休1-2个月;因骨折片压迫脑组织,引起神经系体征或癫痫,休2-4个月;
18.脑震荡:在确诊前提下,急性症状较轻者休7-14天;症状较重者休15-30天;
19.脑挫裂伤:休2-6个月;
20.外伤性颅内出血:手术清除血肿后出院休2-4个月;
21.胸外科手术者:
(1)肺段、叶切除后休2-4个月;
(2)全肺切除术、胸廓改形术后休3-6个月;
22.外伤性血、气胸休2-3个月;
23.脓胸:(1)急性者排净脓液,脓腔消失后休1-2个月;慢性者术后休2-4个月;
24.肋骨骨折:(1)单条,休:15-30天;(2)多条,休1-2个月。
25.隔疝、贲门失弛症:手术后休1-2个月。
26.食道、气管肺、纵隔等胸科疾患手术后休2-3个月;
27.胃大部分切除术后休1-2个月;
28.胃十二指肠溃疡穿孔修补手术后休15-30天;
29.肠梗阻手术解除梗阻后休15-30天;
30.腹部内脏器破裂,手术后休1-2月;
31.肝硬化:并发症(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脾亢)手术后休2-4个月;
篇二:诊断证明书和病假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