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5·12”汶川特大地震涉灾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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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5·12”汶川特大地震涉灾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6.17
•【字号】阿府办发[2013]29号
•【施行日期】2013.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5·12”汶川特大地震涉灾规范
性文件清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阿府办发〔2013〕2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4·20”庐山强烈地震涉灾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5·12”汶川特大地震涉灾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办发〔2013〕27号)要求,现就“5·12”汶川特大地震涉灾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涉灾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随着我州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全面完成,我州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了一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88-1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备案审查机关及时规范报备,做到涉灾规范性文件“有件必备”。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加大对报备的涉灾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力度,重点对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其修复加固拆除、集体土地征收、建设项目招
投标等涉及民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做到涉灾规范性文件“有件必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请审查的涉灾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受理,对确认存在违法内容的应当要求制定机关及时纠正,做到涉灾规范性文件“有错必纠”。
二、认真开展“5·12”汶川特大地震涉灾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一)清理背景。
《规定》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
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后各级行政机关出台的涉灾规范性文件已经陆续接近5年期限,即将逐步失效。
同时,国务院、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针对“5·12”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和应急性规范性文件,相当一部分已随着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结束自然失效,我州相应制定的涉灾政策性文件及其依据已不成立。
(二)清理原则。
坚持“法制统一”原则。
“5·12”汶川特大地震后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涉灾规范性文件,在恢复重建工作任务完成或者5年有效期满后即自动失效。
对接近5年有效期即将失效的涉灾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认为对将来受灾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有借鉴作用确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按照《规定》有关要求重新修订后发布。
(三)清理方法。
按照“谁起草(实施)、谁清理”(含代政府起草的涉灾规范性文件)的原则组织实施。
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做好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全州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清理。
(四)清理结果的处理
1.州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对负责起草或者实施的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涉灾规范性文件,经清理认为仍有必要重新制定公布的,应当将清理结果和处理建议于2013年7月1日前送州政府法制办汇总审核后报州政府审定。
2.州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对本单位制发的涉灾规范性文件,经清理认为仍
有必要重新制定公布的,按照职责权限予以重新制定公布,相关结果要在2013年7月1日前报州政府,同时抄送州政府法制办。
3.各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清理出的涉灾规范性文件,认为仍有必要重新制定公布的,依照职责权限予以重新制定公布,相关结果要在2013年7月1日前报州政府,同时抄送州政府法制办。
各县人民政府在做好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涉灾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同时,应当指导、督促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做好清理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涉灾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直各部门、直属机构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涉灾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作为当前的工作的重要内容,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
要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抓紧完成各项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直各部门、直属机构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州政府法制办。
附件:1.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涉灾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建议表
2.州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涉灾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
3.各县人民政府涉灾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7日附件1
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涉灾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建议表
附件2
州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涉灾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
附件3
县人民政府涉灾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