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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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背景与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 国税发[1999]65号文件是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旨在加强对这些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2. 纳税人认定:
- 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
为纳税人。

3. 税务登记:
-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
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相关资料。

4. 收入与税收: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5. 文件废止:
- 国税发[1999]65号文件已被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3号和其
它相关通知,该文件的相关规定已不再有效。

6. 民办学校管理:
- 安徽、辽宁等省份发布了关于民办学校分类扶持管理的实施细则,明确了民
办学校分类登记的具体细则,包括管理登记办法、土地与税收优惠等。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基于您提供信息的概括性说明,具体实施细则可能涉及更详细的规定和操作流程。

如需深入了解,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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